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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司法民主 助推司法公正——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河北人大通讯》 2019-04-12 16: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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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抚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到抚宁区人民法院就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调研前,电话访谈了部分人民陪审员。调研中,旁听了一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庭审,听取了区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情况的汇报,进行了座谈交流。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抚宁区法院重视并积极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建立管理机制、提高参审能力、发挥参审实效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人民陪审员能够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方面,着力规范管理,积极开展宣传。区法院明确政治处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范围、职责、任职条件等,积极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弘扬司法民主的良好氛围。

  另一方面,强化教育培训,发挥陪审作用。适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履职规范的教育培训,发放学习资料,使其了解自身的职责和权利,掌握庭审的基本程序、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提高参审能力和水平。在此基础上,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2015年以来,抚宁区共选任人民陪审员143名,累计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4000余件,占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20%,平均每人每年参审案件10余件。在执行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在安抚当事人情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信访工作中,来自农村基层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接待、处理,更易于信访人接受,更利于把矛盾化解在苗头状态。

  二、存在问题

  抚宁区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选任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范围和代表性还不够广泛,队伍结构也有待优化。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陪审员已调离本行政区域,或长期外出经商,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案件审理。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有的陪审员已不符合法定条件。对于以上人员,未及时履行免职、重新选任等程序,相关工作滞后于新规定、新形势的调整变化。

  (二)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法官怕麻烦,不愿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有的陪审员认为,陪审制度是种形式,只是为凑够合议庭人数,责任心不强,参与热情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折损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的陪审员由于法律知识有限、驾驭庭审的水平不高等,不敢大胆发表意见,过分依赖法官,没有充分履行参审职责,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有的陪审员不能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参加庭审的关系,导致因本职工作而影响出庭的问题。有的陪审员怕得罪人,不敢、不愿参与案件审理,怠于履行职责,影响了陪审制度的落实。

  (三)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各种原因,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较不平衡。有的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50件以上,也有的陪审员至今未参加过一次庭审。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惩戒机制。人民陪审员兼职身份的特点,也给法院对其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庭审操作带来不便。人民陪审工作配套管理机制还需不断健全完善。

  (四)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按照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必要的物质、经费保障。目前,我区专项经费略显不足,补助标准偏低,且有时不能及时发放。

  三、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和提升人民陪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司法改革。区法院要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摆上日程,切实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要着力加强《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强化队伍管理。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要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增加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把来自多行业、多领域、多阶层的,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公道正派又善做调解工作、热爱司法事业的人,选为人民陪审员,不断增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扩大参审范围,改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年参审案件的数量比例,减少和防止“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情形,保障参审的权力和效果。要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履职、无法履职、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审判纪律的人民陪审员,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查证,查证属实的及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去其职务。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履职实效。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机制,坚持岗前培训与任职培训相结合,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系统培训与分类培训相结合,通过系统、持续的教育培训,帮助其掌握基本诉讼程序,熟悉庭审流程,提高其业务知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其参与陪审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探索延伸发挥人民陪审员、监督员、宣传员、调解员的作用,让诉讼双方庭前和解,减少诉讼压力,切实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前,避免矛盾激化和民转刑案件发生,助力法治抚宁、和谐抚宁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履职保障,激发工作热情。设立人民陪审员专用经费账户,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确保专款专用。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激励和约束制约机制,激发其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其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此外,还要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传递审判信息,争取其支持和保障人民陪审员按时参加司法活动,推动人民陪审工作取得更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大常委会 孙永钢 牛增强)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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