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
近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5章48条,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条例突出了规划引领,明确省政府应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了建设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教育振兴、民生保障、法治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理论研究、民族关系和谐等方面。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示范区建设任务,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态文明建设、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等作出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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