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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条例(修订)》亮点解读
来源:《河北人大通讯》 2019-05-22 1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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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北省统计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大背景下,我省修订该条例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对统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完善统计机制体制,防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一、强调独立统计原则。明确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地方计划目标完成的直接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以防范统计数据造假,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证统计人员自觉拒绝、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条例第四条)

  二、优化完善机制体制。一是明确建立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健全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细化分解统计任务。二是明确完善统计共享机制。实现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明确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统计机制体制,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提供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三、重视信息技术应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统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为标志的智慧统计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协同促进信息处理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建设,为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提供核心支撑,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作用,推动统计工作在全省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不断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条例第五条)

  四、贯彻便民服务原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既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统计资料,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统计资料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应当依法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相应的便利。以此增强统计工作为民办实事的意识,提升为民服务的质量,发挥统计数据服务企业和社会的作用。(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坚决抵制弄虚作假。为防范和惩戒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条例修订加大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在依法追究统计弄虚作假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统计造假案件通报和公示制度,明确规定统计造假案件应当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通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应当予以公示。(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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