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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9-05-29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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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王晓东副主任说,条例三审稿内容比较集中,修改较完善了。建议,一、第14条第2项和第3项中“保护”和“爱护”的位置调换,改成“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保护文物古迹”,对烈士更带有感情色彩,表述更贴切。二、当前“碰瓷”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老人也加入这个行列,对社会风气影响很坏。目前对碰瓷处罚,主要是依靠治安处罚条例,导致对这类问题处理不到位。所以,建议在条例中对碰瓷行为有一些行政性、经济处罚性的措施。

  王会勇副主任说,在省文明办和省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起草了一个较好的条例文本,根据各位委员在一、二审中所提的意见建议做了较大的修改,现在应该说比较成熟了。促进文明行为条例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所以这个条例也是众望所归。但在实际工作中,制定这个条例,有两点很难:一是难在如何定义文明行为,我认为它是一个法律法规和道德层面中间的行为,两者之间法律法规有时候管不到,道德层面又体现不出来。二是难在文明行为非常宽泛,条例很难将这些行为都纳入其中。总之,三审后要进一步研究吸收,有条例总比没有条例好,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以尽快规范公民行为,使大家在更好的文明环境中工作生活。建议,第10条第7款,关于文明祭祀问题,后半句表述改成“不在丧葬场所之外播放哀乐,在丧葬场所播放哀乐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姜虹委员说,关于我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1条第3款“不得干扰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内容,基于当前社会上不断发生的因个别乘客干扰、伤害公共汽车驾驶人安全,导致车祸发生,给其他乘客造成人身伤亡的悲剧,建议在本条例第三章“保障与监督”或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和强化对发生此类行为的处罚内容。

  周英委员说,《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这次是三审,这个条例的内容,基本上是完善性的修改,总的来讲条例规范的内容比较全面,涉及到的领域也比较多,除了公共文明、家庭文明,还有职业文明、个人文明等方面。既有针对社会当中常见的问题重点规范的东西也有面上的东西。总的来讲,是一部引导性、倡导性、规范性相结合的条例。我希望尽快通过,使我们文明行为有一个遵循,今后,随着社会实践不断完善。文明行为确实需要一个道德和法律的平衡,这里能够写到里头去的,法工委也做了大量的斟酌和梳理,应该说基本上是可行的。我赞成尽快通过。

  王大为委员说,条例讨论审议得非常充分,建议尽快出台。条例出台后,要加大宣传,广为人知,加大处罚力度,以罚促守。

  梁久丰委员说,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三审,内容越来越新,条款越来越细,修改得越来越好。同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提两条建议,一、第36条“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建议把“推进移风易俗”这句放到这款的最后。二、第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处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建议去掉“应当处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杨智明委员说,条例已经是三审,经过了认真的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条例草案关于文明的概念越来越清晰了;工作机制越来越清晰,概括得挺好;规范与鼓励的重点越来越清晰,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重点越来越突出;保障和监督措施以及法律的约束惩戒越来越有力,同意审议通过。提两条建议,一、条例颁布后要加大正反两个方面的宣传力度,切实让文明行为人受尊重、不文明行为人受惩戒。二、加大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杨金深委员说,我原则赞同这个条例,提三点意见,一、第33条“旅游服务”中增加关于“规范导游行为”方面的内容,比如禁止强买强卖、旅游欺诈等。二、删除第30条“设施保障”中关于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这一款规定。三、删除第18条“家风文明”的规定,尊重和赡养老人、教育未成年人已有相关法律,其他内容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问题,不适宜上升为法规进行规定。

  李景辉委员说,条例第48条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行为“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对在禁止场所吸烟的不文明行为,任何社会组织和人员都有制止的权力,建议与第7条相衔接作出规定。总之,要增强条例的执行效果。

  赵风楼委员说,《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内容完整、条理清晰、文字流畅,已经修改得比较完善,我赞成表决通过。相信条例通过以后,对提升河北整体文明程度能够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更好提升河北形象。

  张福建委员说,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三审,增加的相关条款很有必要,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提一条建议,第30条“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施”,这个设备能不能配置到位,能不能实现,如果实现不了,建议去掉。再就是,“设施的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这句话前半句不通,建议把“设施的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去掉,直接改为“加强设施日常检查、维护管理”。

  石立新委员说,天津5月1日施行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很好,值得参考。提两条修改建议,一、第37条把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改为“姓名”。二、第50条第2款从重处罚后加上“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几条补充建议,参照天津条例,增加如下条款: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三、“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鸿儒委员说,执行操作层面提两条建议,一、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各种形式让全社会都能够了解我们条例的意义。二、加大综合管理力度,要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各自把好各自关口,共同把这个条例落实好,把文明建设好。

  哈明虎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二、第9条第(六)项“,服从现场管理,有序进出场地”,改为“,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

  高士涛委员说,提几条具体的建议,一、第19条应当放在本章第1条的位置上,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传统文明是讲修身的,由内而外,由己及人及家庭、及社会、及国家、及天下的,所以文明应当首先强调从自身文明行为做起。二、按照这个规律,个人文明行为之后就是家风文明,所以第18条应当放在本章第2条的位置上,同时“家风文明”后面加上“行为”二字。三、第11条是否应增加航空和海上交通文明行为的规定。四、第14条应当增加境外旅游文明行为的规定,因为境外旅游所产生的不文明行为、损失的不仅仅是个人脸面,更使国格蒙羞。五、第10条第7款,我觉得应当从满足人们正当的祭祀需求和慎终追远传统习俗的角度出发,修改得再人性化一点,做到以人为本,留下这一点点血脉追思和文化乡愁。

  齐明亮委员说,提三条具体建议,一、将第10条中“不在车行道内实行兜售”改为“不在车行道内进行兜售”。二、将第4条“不在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改为“不在建筑物内的公用通道”。三、将第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改为“实施不文明行为”。

  张志敏委员说,我同意《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建议将防范校闹写入条例。

  翟海魂委员说,建议在条例出台后,文明办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实施方案,推动条例的落地实施。

  王世强委员说,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三审,比较全面,比较到位,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建议,条款文字表达尽量准确。如第19条第4款“从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建议改为“文明节俭操办”。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本条例没有条款规定什么地方不准吸烟,前后不呼应。

  武凤英委员说,提几条具体修改意见。一、第5条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改为“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二、在第10条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内容中增加一条关于农贸市场整治方面的内容,有助于推动市、县农贸市场环境脏乱差问题的解决。三、在12条乡村文明行为第4项增加废弃地膜的回收,因为现在农村地膜的污染相当普遍。四、将第17条第1项“行政执法人员应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

  郭玉红委员说,出台《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对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非常有必要,能够带动更多的人文明做事,文明做人。目前该条例已经是三审,建议尽快出台实施。

  谷雪芬委员说,建议在第10条中加入视频、音频公共场合禁止外放的内容。

  魏四海委员说,总体赞同这个文本,可以说已经比较成熟。提一条建议,就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能不能写进条例?因为是尊重,是倡导,首先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一种内心的东西,是不是能够作为一种更深层次、更广泛、更深远的文明行为。我感觉到当下全社会这种氛围还是有欠缺的,应该进一步提倡。

  张力红委员说,《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历经两次审议,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更加符合精神文明建设实际需求,更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上已经成熟完善,原则上同意该条例。提两条具体建议,一、加大对文明行为的规范纠正力度。尤其是青少年群体。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文明行为的养成期。培育青少年群体良好文明行为习惯,从源头上影响和促进社会整体文明发展水平。建议条例中增加对青少年儿童文明行为的培养规范纠正内容,通过社会宣传示范、学校教育引导、家长以身作则,使青少年儿童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远离和杜绝随地吐痰、高空抛物、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现象。二、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文明行为涉及我们每一个人。建议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要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推动条例宣传进农村、进街道、进社区,引导大家强化思想认识,共同遵守文明行为规范,不断提升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张海燕委员说,同意条例草案,第三稿已经比较完善了。建议,一、第44条建筑物向外抛掷罚则,增加“损害公物照价赔偿”的表述,以防止出现因建筑物向外抛掷而损害公物时无法追偿的漏洞。修改后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损害公物照价赔偿,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条例中已涉及到了语言文明,其实语言文明应包括两项语言与文字文明,我建议这项加在第10条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当中,原来有9项,在(八)和(九)之间加上一项即:条幅、牌匾、橱窗、电子屏标语及商业广告等文字,位置得当,用字规范,语言文明,这样就基本上完善了。国家有语言文字法,有些条幅标语及商业广告虽然合法,但是不合文明,有一些标语令人啼笑皆非,农村的墙体标语更是漏洞百出,这些不文明的标语、条幅、广告都应该列入到文明行为条例当中,这样就更完善了。

  王海波委员说,同意条例。具体的语言表述还需再斟酌,建议,一、在第2条第2款的定义后面增加表述“具体表现为,讲道德,讲公德,举止文明,语言文明,观念文明。”二、第9条第3项,“语言文明”和“不大声喧哗,不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放在一起不是特别好。第10条第3项删去“减少吸烟行为”。另外,一些内容已经超出了“文明行为”的范畴,建议再修改,以防止冲淡和削弱对文明行为的推动和促进。

  郭竞坤委员说,《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是第三审了,从形式上、内容上更加成熟。建议,一、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推动社会进步”后面加“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二、在第3条基本原则中,将“构建政府统一工作机制。”修改为“推动构建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三、在第9条第8项中,“服从指挥和安排,”修改为“服从公安民警、政府工作人员和活动组织人员指挥和安排。”

  王吉山委员说,这个条例是三审了,比较成熟,我赞同。提几条建议,一、第31条增加“对残疾人员提供方便”的相关规定。二、第30条“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场所设置自动室外除颤器”,建议去掉。三、第11条“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对于干扰人员的安全驾驶,处罚应该加重,香港是入刑法。四、第46条“随地吐痰、便溺、扔口香糖,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吐痰、便溺”应该分开,建议对“便溺”行为处罚加重。

  翟志海委员说,《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经过本次修改,文明行为内容更加完整,表述更加精准,针对性操作性强,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有利于促进民众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我省文明建设的发展。建议第11条第9项“驾驶、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不乱鸣喇叭”改为“驾驶、乘坐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时,不向交通工具外抛撒物品,不乱鸣喇叭”。

  刘广海委员说,完全赞成出台这个条例,条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进行约束规范的行为就不要再表述了,放到这里面,实际上降低了法律约束力。要平衡好其他法律法规和这个文明条例对人行为的约束不同关系。在文明层面更多的是劝人向善,约束力低一点。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不文明行为,要坚决制止。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也需要注意。对传统的生活行为习惯,要加以规范引导,科学管理。是否可以授权文明办,及时对相关条例修订。

  杜君丽委员说,条例比较完善,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条例即便有一定的欠缺,还是应该在实施过程当中补充完善。提一条建议,第15条对于网络攻击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该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或者是经济上的处罚。现在互联网评论,对受害者在精神上受到伤害比比皆是。尤其是退休的老人,他们曾经在工作岗位上承受了多年风险,退休后网上攻击的很多,给他们正常生活造成了很不好影响,建议针对解决这个问题,条例中应该加以补充。

  范振增委员说,赞成《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本次会议通过。条例涉及的内容很多,很多行为可以倡导宣传,但要落到实处、执行起来很难,可以配合一些实例影视资料进行宣传教育。

  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薛儒说,建议将第33条“设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醒目标志”最后两个字改为“标识”,标志和标识是有区别的。

  全国人大代表鲍守坤说,建议,一、第10条第7项“文明祭祀,不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建议补充完善。二、在第33条补充旅行社导游应该告知文明旅游规范,不误导游客,不得强制购物等内容。

  省人大代表于朝辉说,建议条例第35条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并将其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培养教师、学生的文明习惯,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王晓东、王会勇、姜虹、周英、王大为、梁久丰、杨智明、杨金深、李景辉、赵风楼、张福建、石立新、武鸿儒、哈明虎、高士涛、齐明亮、张志敏、翟海魂、王世强、武凤英、郭玉红、谷雪芬、魏四海、张力红、张海燕、王海波、郭竞坤、王吉山、翟志海、刘广海、杜君丽、范振增、薛儒、鲍守坤、于朝辉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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