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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等
来源:河北人大 2019-05-30 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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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9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省人大财经委关于对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部分指标调整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部分指标调整方案》的决定(草案)》。

审议省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聂瑞平副主任说,城中村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重点是明确几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明确房屋所有人应负的主体责任。公共安全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每一个公民,尤其是作为一个出租方的独立的法人,有责任有义务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对承租人行使监督监管的责任。二是明确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应负的监管责任。针对城中村的私搭乱建、占用消防通道等乱象,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对房子应该怎么建、建到什么程度应进行监管,公安、消防应责任明确并各负其责,村级层面要强化村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和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健全村级法治、德治、自治相统一的机制,加强网格化管理。四是承租人的责任。同时,以上几方的责任规定,边界要清晰,责任要明晰,不能出现责任和管理真空。

  周仲明副主任说,加强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对于规范租赁房屋行为,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意义重大。条例的起草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突出了问题导向,强化了操作的具体落地措施,我赞成出台。首先,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城乡流动人口越来越多,流动人口租赁房屋也越来越普遍。出台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加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行为的管理,特别是对于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非常有必要。其次,政府职责要进行明确,该管的要管,不该管的要放开给市场。条例中涉及到的管理部门很多,又有公安部门,又有住建部门,还有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建议要有公安一个部门来管理就行。第三,租赁房屋的燃气、用电等设施管理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灾害等事故,出台条例约定双方责任义务,对事故也能起到防范作用。条例要建立责任体系,对出租者和承租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确实非常必要。

  王会勇副主任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赞成尽快出台。建议,一、条例内容主要是治安、消防安全,建议将条例名称《河北省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改为《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二、第7条第2款规定,“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均租住面积标准”,首先是在本条例适当地方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这个标准,其次是“每个居室人均不得低于”的表述不科学,人均面积不好界定,比如一个大人带一个婴儿如何计算人均面积?三、第10条“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中,建议去掉“税务机关”。这个条例主要是从安全角度考虑,和税务关系不大。

  吴时茂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在鼓励租房的社会环境下,租赁房屋行为会越来越多。租赁房屋的事儿很多,涉及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本身是社会管理问题,安全只是里面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建议,一、要狠抓安全,这是基础,包括消防安全、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要把条例中拟定条款再细化,要更全面。二、就租赁房屋还应该加快出台相应的一些管理条例,形成系统化法律体系。使租赁房屋这种社会活动真正在法律管理范围内进行。

  王大为委员说,从省级层面,综合性的就治安和消防安全立法,河北是第一例,起因是东峰书记亲自点题,借鉴天津经验,通过住房租赁安全管理来以房管人,主要解决社会稳定和治安问题,对于防范安全风险、创新社会治理,也包括通过管理来服务群众,是很有益处的。建议,一、要把房屋登记备案进一步完善、细化、衔接好,也包括出租房屋的信息发布、中介的责任、出租人的责任、处罚问题等也都要进一步细化,以堵塞漏铜,防止管理空白。二、明确像发改、电力、燃气、税务等一系列相关部门的职责。三、条例既要有利于管理,又有利于服务群众。要通过条例的实施,更好体现照兵主任倡导的“小切口、真管用”。

  王昌委员说,关于租赁中介机构,条例对中介机构没有设规定,现在中介机构良莠不齐,很多问题就是出在中介机构上。中介机构来回传递租赁双方的信息,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条例里要对中介机构的行为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杨智明委员说,制定租赁房屋管理条例很有必要。提两条建议,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规范对象是什么?从目前草案内容看主要是治安消防,实际上租赁房屋的安全还包括房屋质量安全等,对规范的对象和内容要明确界定。二、管理机制。管理上要有法律依据,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能,对履职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涉及具体部门职责,一定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杨金深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提四点意见,一、第8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后,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去备案”,无论从立法主旨还是从实际可操作性来讲,都应该向公安部门备案,这是比较务实的。因为住建部门备案强调房屋管理,而公安部门备案强调安全管理。二、第12条“出租人应当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如果出租人是个人,他建立的安全制度谁来确定是否有效,建议这个条款再斟酌。若不成立,第28条第2款也要适当调整。三、第17条第2款,供电、供水、燃气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用电、用水、用气信息,下一句改为“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就可以了。四、第20条“创造管理模式,落实责任主体”,含义不明确,与以下各款的逻辑关系也不清楚,建议予以明确。

  王振平委员说,出台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很有必要,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部门的方方面面,条例中都作了相应的规范,起到了约束作用。赞成这个条例。建议增加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将违约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也对住房租赁安全起到约束与保障作用。

  李景辉委员说,针对租赁房屋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形式规范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很有必要。赞同制定这个条例。建议,条例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实际对这类行为的处理,不一定都是行政处分,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就是政务处分,建议去掉“行政”二字。

  张力红委员说,条例积极应对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痛点难点,紧密结合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现状,对租赁房屋安全管理作出立法规范,充分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对于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租赁房屋安全管理体系、维护群众切实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原则同意该条例。提两条具体建议,一、适当调整条文内容顺序。条例制定了32条具体条文,内容比较全面,但有的条文顺序需要进行调整。比如,第22条规定的是公安、消防和乡镇政府日常管理责任内容,调整到第16条之后,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管理内容相呼应配合,更为合适。二、增加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责任内容。条例对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责任进行明确,但涉及房屋租赁立场管理的市场监管、税务、市政等部门,未对其责任义务进行明确,建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补充相关内容,使条例更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魏四海委员说,程序上的一个问题需要注意,虽然起草部门是公安、司法,但是内容里把很多职责,比如登记备案、建立信息平台等派给了住建部门。应该充分考虑住建部门的意见,加强住建部门在起草过程中的参与。

  宋文新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非常重要。提三条建议,一、对于租赁的房屋要做到全覆盖,切实摸清底数,不留盲区,比如自建房、小产权房的租赁都要纳入进来。二、要实现房屋租赁管理信息化,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进行管理,包括中介、住建、公安等方面信息,都要实现联网。三、房屋租赁管理服务要到位,部门责任要明确、便于执行,这样才能既有效治理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又通过营造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翟志海委员说,提三条建议,一、将第11条第3项修改为“定期检查租赁房屋,及时消除治安和消防等安全隐患”。二、第15条增加一项,内容为:“不得在小区、楼道、电梯、房屋内干扰他人生活,影响或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三、将第20条第2款修改为:“在规范成熟的住宅小区推广租赁房屋‘公寓式’管理,在小区门及单元门安装智能门禁,实现租赁房屋和承租人信息自动采集。在不具备‘公寓式’管理的小区,也应逐步实行承租人凭门禁卡或证件出入制度。”

  许皞委员说,这个条例的出台非常必要。建议,一、除了出租住房外还应在条例中加上出租地下室、车库等内容,这些地方的安全隐患不低于出租的住房,目前有很多用于仓库,小摊点当库房的,因为人们对这些地方关注低,存在隐患会更大。建议把这些内容也进行规范。二、第11条第1项已明确房屋不得租给无效身份证件的人,即没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人没有租房最基本的条件,而第28条第1项对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租住后只作罚款处理,对这两条的轻重程度作适当调配。三、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很重要,对不登记备案出租房屋的人要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王亮委员说,非常赞成出台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提三条建议,一、明确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房屋不出租的规定。二、补充出租房屋不能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内容。三、增加对境外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要求。

  石立新委员说,从草案内容看,名称叫租赁条例也未尝不可,涵盖更全面。第7条第2款,目前有没有人均租住面积标准?第8条规定的10日,住建部的办法是30日,要考虑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实际情况。第13条以小时、以日为租期的,广东的规定比较具体。第15条第2款,不得“擅自”向他人转租,是否意味着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再转租、转借?第17条第2款,供水、供电、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提供房屋用电、用水、用气信息,是否涉及隐私权?最后,建议增加承租人对房屋改造安全问题的责任内容。

  王海波委员说,房屋租赁状况反映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水平。经济越活跃,房屋租赁市场也会越旺。对于房屋租赁,只关注治安消防还不够,应该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升区域发展活力、公平公正安全管理方面考虑完善这个条例。建议把条例名称改为《房屋租赁及租赁房安全管理条例》。

  郭竞坤委员说,出台条例很有必要,提几条建议,一、审议后相关部门加快修改完善进程,争取尽快地把条例通过。二、条例应该做到全覆盖,不能有盲点,避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三、条例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要清晰。四、条例可操作性要强,确保落实落地。

  崔慧霄委员说,一、条例现在的名称外延太大,应加上定义,聚焦治安和消防方面,以强化对立法主题的聚焦。二、现在很多公寓用房都是由一个人分别整体租下来,然后再往外转租,这种情况应该考虑在内。

  刘书为委员说,条例指向性非常明确,聚焦了治安、消防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管理确实很有必要。下一步需要把文字进一步锤炼。第2条,关于“自建房”的表述是否准确。第7条,把“一间”放到“房间”前面更合适。第8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就是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合同,不需要“出租房屋”这几个字。第8条第2款“具体负责”改为“代为办理”。

  赵风楼委员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安全隐患也随之越来越大,安全管理就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出台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提两条建议,一、要把出租方、承租方和中介方的责任义务进一步深入细化,厘清三者相互之间的责任关系,尤其是要明确中介组织的安全责任,加强对中介组织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比如现在城市出租的老旧小区房屋设施老化,安全隐患很多,还有群租问题,安全风险也很大,只有把三方尤其是中介机构的责任规定清楚,把三者关系理顺,才有可能真正保障好安全。二、打造好信息平台。住建等相关部门要把努力打造一个权威的信息平台,出租方和承租方既愿意在平台上推送信息,又有义务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还要减少信息报送环节,尽量少增加群众负担,使操作简单便捷,更好发挥信息平台作用。

  谷雪芬委员说,同意条例尽快出台。建议,一、这个条例草案分六个部分,应该分为六章,这样更清晰、更有条理。二、第16条“实地查看住房”这点对于网上租赁中介机构很难实现。建议进一步完善网络租赁方面内容。

  申书兴委员说,首先,同意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建议在第7条增加“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的规定。本条例对出租人违反条例的行为处罚规定得比较明确,但是对承租人违反条例处罚规定的相对少些,建议进一步明细明确。

  高士涛委员说,报告说明中有“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的表述,以及第11条“出租人是房屋租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但在现实中一般人是没有专业能力去识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而且房屋已经租赁出去,一般情况很少再到出租地点去了。这样就无法发现有无违法犯罪活动。建议,一、房屋租赁过程中应该有中间机构和环节查验和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等。二、小区物业或是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社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刘春成委员说,对住宅租赁出台条例很有必要。一、建议将名称中“租赁房屋”改为“居住类租赁房屋”。二、国家开始鼓励更多用租赁的方式来居住住房,租赁一定要便捷。前提就是要解决安全问题,现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要确保信息客观、全面和准确,信息要由一个归口单位来掌握和管理,并能在政府各部门间进行共享。比如第6条、第8条中都规定了村委会和业主会的管理权限,就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可能会引起腐败。建议要由一个部门来管理,使其更简单易行。同时出租人不要有那么多责任,只需承担最基本的身份认证即可。

  齐明亮委员说,提一条建议,第4条第2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今年4月份修改的消防法,住建部门也是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负责消防的审查、备案和抽查,建议修改为“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薛寒委员说,制定《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保障群众租房安全感,如解决租房合同不报备,房东随意涨租金,或者出现二房东以及群租问题等,意义重大。制定此条例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权益保障不充分;二是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个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监管制度不完善。出台租赁房屋条例是一个柔性手段,目的是保障房屋租赁质量和安全保障,出租、承租的利益平衡,才能保障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贾春梅说,条例是我省的一项创制性立法,是全国省级首例,从各个方面规范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将对维护个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出台条例非常必要。建议,一、第8条第3款“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10日内,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中,应当加强对于“10日内”的限定为:“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之日起(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10日内”,避免对该时间的限定产生歧义,以避免发生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延时的情况。二、第11条第2款明确了出租人有“督促承租人中的流动人口、境外人员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住宿登记”的责任,第15条“关于承租人的责任当”中,也应当加强对该责任的说明。三、第2条第3款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涉及租赁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改为“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或直接删除第3款。理由:安全管理的范围不限于治安、消防管理。安全管理既有第4条公安治安和消防救援结构消防安全管理,也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等其他安全管理工作。因此“等”字意义特殊。四、第11条,出租人是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检查租赁房屋,及时消除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建议改为“定期检查租赁房屋”(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改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理由:第15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刘丽蓉说,制定条例非常有必要,非常切合实际,可操作性非常强。提两条建议,一、第8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备案”,其中的备案时间有点长,如果签合同的同时把备案做了,有利于更好地做工作。二、第13条主要说的是日租房,这是日常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以家庭为单位的出租房屋怎样实现按照旅馆业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承租人信息,在实际操作中困难很大,不容易实现,建议再深入研究。

  省人大民侨外委委员尹广军说,租房是市场行为,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如果出现了违法问题,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政府应尽量放手给市场,不要干预市场正常经营。

  省人大代表范国生说,农村房屋租赁中会有一种情况,租完以后不住人,而是用来放东西,建议条例对相关内容加以规定,明确出租屋不允许不住人、不能当库房用,如存放物品,同时对相关行为的处罚也进行规定。

  省人大代表于朝辉说,我来自学校,适龄学生住房情况是入学的重要条件之一,学生入学需要查验房产证,但是许多是租房的,这就要申请入学者提供租房证明材料而且学校到出租的地点去进行核查,对学校和教育部门,常出现两难的情况。有好多的申请入学者不是真正租房的,但出租人却帮助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学校难以分辨真伪,无真正租房的入了学,将孩子寄在“小饭桌”增加安全隐患,引发一些社会难题。建议,对条例关于承租人责任方面,在教育入学或者配合教育学校进行核查等方面作出要求,要求承租人一定要提供真实的信息,增加约束性、规范性的规定。

  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江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提三条建议,一、条例的规范范畴要进一步精准清晰。房屋租赁涉及的问题太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多,一部法规不能全部涵盖。条例名称中“安全”是个大概念,建议进一步缩小范畴使其更精准明确。条例规范的应该是零散的、个人的自有房出租的问题,建议把调整范围界定清楚。二、进一步明确条例规范的重点。规范的重点是出租房屋信息登记备案问题。因此,第6条第2款内容建议删去;第11条中“第一责任人”不是法律用语,建议修改,且本条出租人的责任太多,对于不能做到的建议删去。三、条例颁布后,落地执行是目前最难的问题。要把有关部门信息打通,实现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来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审议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审查报告及决定草案

  王海波委员说,三个指标当中,大气污染防治出好成绩并不妨碍经济发展,不能把国家给的最低限,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城镇化率还要继续推进,这是经济发展的直接体现,是我们改革发展的结果。科技投入方面,达不到指标的原因阐述不够,对调低后的影响缺乏研判。达不到指标就调减与创新驱动发展、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还不相适应。

  宋文新委员说,修改审查报告第3页“既实事求是,又量力而为”的表述,可把“既”“又”去掉。改为“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更为准确些。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聂瑞平、周仲明、王会勇、吴时茂、王大为、王昌、杨智明、杨金深、王振平、李景辉、张力红、魏四海、宋文新、翟志海、许皞、王亮、石立新、王海波、郭竞坤、崔慧霄、刘书为、赵风楼、谷雪芬、申书兴、高士涛、刘春成、齐明亮、薛寒、贾春梅、刘丽蓉、尹广军、范国生、于朝辉、郭江、王海波、宋文新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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