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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等
来源:河北人大 2019-07-24 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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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3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

审议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曹汝涛秘书长说,提两条建议,一、对草案第26条、第41条再斟酌研究,第26条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这个行为列上,并在第41条里加上相关处罚的规定。二、抓紧和北京、天津两地人大部门协调沟通,以便确定我们通过本条例合适的时间表。

  周英委员说,本条例涉及到每个驾驶人,目前,作为京津冀协同项目也在积极推进。本条例可能跟京津会有一些差异,河北是有城市有农村的地方,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来进行,还要考虑到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为这里涉及到众多的消费者,规范不能太过急,要侧重源头治理和确定治理重点。目前,我们一般都是通过行政措施来推动污染治理,比如单双号限行问题,消费者缴纳了全年的税,有一半时间限行,但是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只能平衡一部分利益。总之,这是一部涉及面广、有一定难度的地方法规,将来我们要多吸收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共同把条例修改好。

  杨智明委员说,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很紧迫。建议,一、将第4条“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删去。二、第6条“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后加上“联防联控”。三、第7条第1款中删去内容“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应保留,同时增加改变交通发展理念,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的内容。四、第11条“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通行等应急措施”中“通行”改为“行驶”。五、第21条第1款,建议表述修改为“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通过现场监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机制。”六、我省沿海港口运量2018年达11亿吨以上,且均为20万吨以上甚至40万吨以上,污染物排放对大气环境质量有很大影响。因此,建议增加船舶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

  齐明亮委员说,提三条具体修改建议,一、第21条“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车辆污染防治等相关资料”中,应当明确需要报送的具体资料名称。二、删除第23条“将机动车送排放检验机构”的内容。三、第23条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后增加“未经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的内容。

  刘书为委员说,总体上看,条例修改得比原来更加成熟、更加系统,个别的地方还需要再斟酌一下。第14条第3款,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节能环保新能源或者是低排放的机动车、移动机械,我们鼓励和支持这种行为,而不只是生产企业。第26条第(三)项规定,有的地方是“检验合格”,与“检定合格”是否一个概念,是否统一。第28条,“发动机维修”与“污染物控制装置维修”是否可以并列,是否应该把“发动机”去掉。

  翟志海委员说,为了更好地兼顾法治和民主,提两条建议,一、第二章第11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2条:“【限制购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数量,可以出台和施行机动车限制购买政策。”以从总体上控制我省机动车数量,减少排气污染。二、将第14条第3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积极研发、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零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哈明虎委员说,提两条具体建议,一、附则第45条【定义概念】建议列在总则第2条。二、第3条【基本原则】可能概括得有重复或不准确的地方,将“综合治理”和“公众参与”删掉,增加“损害担责”。

  张力红委员说,条例一审后,法制委会同城建环资委、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从基本原则、预防和控制、车辆使用检验维护、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认真修改,增加了很多刚性条款,对于全方位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更为全面规范系统的法治保障。提一条具体建议,在区域协同这一章中,修改稿将“周边地区”删去,突出京津冀区域协同治理。从我省道路运输情况来看,有很大一批是往来于山西、山东的重型载货车辆,需要有重点地加强管理。建议在这一章节中,在突出京津冀协同治理的同时,就加强与我省周边地区联动治理进行规范,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高士涛委员说,第17条规定了禁止性内容,建议在后面的法律责任中,细化相应罚则,增加对生产、进口、销售、储存不达标燃料行为的处罚规定。

  刘广海委员说,在严控运输工具排放指标的同时,要加大对燃油标准管理,条例中应有相关内容。建议,今后要对京津冀海上运输各个环节排气污染防治立法给予关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为海上执法、港口执法提供更准确的法律依据。

  刘艳红委员说,本条例草案第2条【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其中“本省行政区域”怎么定义?是本省注册的还是在本省地域内行驶的?建议进一步明确。

  薛寒委员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综合协调和标本兼治。有两条建议,一、要解决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存量问题,下大力度坚决推进,同时兼顾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二、要解决增量问题,下决心找“根”,“根”就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的企业,抓企业才抓住了增量的根本,即排气污染的根本,既然制订了条例,就要争取在根本问题上有根本性的突破,这样存量和增量才能达到平衡,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许皞委员说,第7条第2款,“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与条例的主题“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离得有些远,建议删去这一款的内容。

  杜君丽委员说,建议,一、第17条增加“禁止非销售点销售燃油”的内容。二、第19条增加鼓励社会举报机制,因为对改装的、加黑油的煤油车,司机是最清楚的,通过奖励举报可以促进工作。

  武鸿儒委员建议,这个条例基本上针对的是机动车的所有者、使用者,我觉的缺一块,建议增加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非法改装的监管,因为现在改装问题很严重,不能随便改装,建议条例内容予以规范。

  石立新委员说,这个草案已经吸纳了城建环资委和一审的意见和建议,建议予以表决。

  王海波委员说,制定《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有长远考虑。2020年马上就到,而且我们马上又要步入新的两步走征程,京津冀协同发展是要形成新的发展引擎,成为世界级的新增长极,未来交通的压力会进一步增大,污染排放将会呈现刚性增长。条例如何规范未来交通发展,应从交通工具、交通运输方式上有超前考虑。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李佑标说,提三条建议,一、京津冀三地的条例名称,天津和我们一样,北京市有“排放”字样,我们称“排气”,一字之差,到底有没有区分,还要研究。二、既然是立法协同,我们又在前,但是北京市并没有追随我们的文本,我们要争取说服北京市把“法律责任”单列一章,这样作为协同项目来讲我们更有成就感。三、在立法协同工作当中,我们要认真研究京津的文本,在文本当中我们要在趋同的基础上把我们个性化、特色的东西显示出来。

审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

  李景辉委员说,建议删除《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第10条第6项修改稿“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中的“购买”二字,修改为“不得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

  张力红委员说,省人大法制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发挥职责作用,积极主动作为,对6项涉及民生发展的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对于积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群众效能、具有促进作用,我完全同意。建议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执法监督力度,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把法规政策红利有效释放出来,让群众和企业主体真正受到实惠。

  刘艳红委员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利用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的契机,对我省人大常委会所立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对其可操作性和适用性进行评估,推动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工作。

审议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

  张力红委员说,制定《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是从立法层面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重要手段,适用税额符合上位法,也体现了河北当前改革发展形势任务需要。同意方案草案。提一条具体建议,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政策的条件下,科学合理做好耕地占用税收缴工作,使税收既能起到严格保护耕地作用,又能够合理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曹汝涛、周英、杨智明、齐明亮、刘书为、翟志海、哈明虎、张力红、高士涛、刘广海、刘艳红、薛寒、许皞、杜君丽、武鸿儒、石立新、王海波、李佑标、李景辉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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