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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9-07-24 1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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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上午,分组审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

  王晓东副主任说,一、要促进学校、家长、社会之间的密切合作、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可以组织家长成立安全委员会,针对餐饮、设施、个别学生等容易引发安全问题的重难点,通过座谈、检查、巡视等方式,让家长了解学校的做法,形成良好氛围。二、对社会相关主体的责任应作出规定,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信誉管理餐饮供应企业。三、应增加对校园周边安全的相关规定,可以让学校周边的单位、街道和学校联合起来,组织安全巡逻队,把校园周边环境安全进一步管好。

  聂瑞平副主任说,每年都会有学校安全问题出现,原因很多,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从中央到省里都很重视,地方党委政府压力很大,急需出台这个条例。一、学校安全的核心是学生和教职工,首先保护的是学生,学校是一个安全主体,学校负有安全责任,地方政府负主要责任。二、社会、家庭、个人都各自承担着相应的责任,条例规定的应该更全面,涵盖的面更宽 一些,要厘清学校、政府、家庭、社会等各方的责任。三、关于安全的主体,只有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安全意识强化了,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安全。学生自身也需要增强安全意识,责任不能都压到学校和政府身上。要统筹兼顾,群策群力,共同营造全社会保障校园安全的良好氛围。

  刘家恒委员说,刚才几位委员说到了条例涵盖范围比较宽泛的问题,我很赞同。现在这个条例从幼儿园到大学生、研究生全涵盖了,实际上说的都是国民教育范围的,如果把这个问题说清楚,那只能挑出他们共同的公约数来表述,这很难做到把该说的都说全、都说透的,建议分段立法,根据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基础教育每个阶段的特点来进行具体立法,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定,这样更符合实际情况。这个稿子是二审稿,但还有一些地方没说透,没说到,还存在一些缺陷,建议再进一步修改完善。

  周英委员建议,把第1条中“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环境”这句删掉。因为安全条例草案最直接的目的是维护安全,教育培养目标不用写在安全条例里面。我很赞成第9条关于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因为这是教育最根本的问题,也是学校的短板。当前学校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学生欺凌、自杀等都与教育缺失有关、价值缺失有关。建议第22条斟酌一下。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中小学配备专职保安员。实际上政府只是给拨专项经费,真正的工作是学校来做的,这属于校内安全管理,直接让政府来做不太合适。

  王大为委员建议,第32条“男性人员因需要进入女生宿舍的”,可改成未经宿管员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这样可以强化宿管员的管理职责,变成强制性约束。

  王昌委员说,第59条内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12条和第14条已经规定得很全面了,无需重复规定,建议删去。

  杨智明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二审稿质量有了很大提高。提两条建议,一、建议条例第2条学校安全限于学生和教职工校(园)内人身和财产安全。二、建议删除条例第11条第2款,即“鼓励学校为教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为教职工不属于高危行业范围。

  王振平委员说,既然条例主要规范学校安全,那么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增加一条内容,即“学校应该重视和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针对不同种类的学校和不同年龄段的学生,有针对性地加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行为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培养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减少或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鲁平委员说,建议,一、做好分门别类,分不同年龄段来制定条例,比如很多地方提到监护人,但大学就不涉及监护人的问题,建议要区别好年龄段,这样才便于操作。二、同意要有教育惩戒措施。三、第41条,“由监护人陪同接受教育、训诫等措施予以教育管理”,操作性不强,建议删去“由监护人陪同”。

  张力红委员说,条例初审后,教科文卫委在认真吸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的逻辑结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针对校内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方面,补充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条款,更加契合当前学校安全形势任务需求,有力回应了公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感觉总体上已经成熟完善。建议,加大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力度。近年来,青少年网络成瘾、非法网贷等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现象,建议在条例对网络安全教育、预警、管理等作出规范,比如要求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等等,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杜君丽委员说,安全条例看了以后,这个条例非常不错了,基本同意。提几点意见,一、第24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针对学生群体和特点加强学生的心理教育,应该在中间加上“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聘任或配备专业心理教师”。前一段时间,在关于学生全身健康的调研过程,发现很多学校没有配备心理专业老师,体育课安排的也较少,应该探索提高体育成绩在学生升学考试中的比重。二、第29条,“从用餐单位订餐学校应该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面应该加上“卫生许可”,“配送等全过程进行现场的检查评估”,应该增加全程电子监控有关内容。三、第31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在学校应当后面加上初入的生源开展“心理沙盘测试”。通过沙盘测试早发现,早预防,早给孩子治疗。四、第34条,关于门外管理这一块,对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需要进入学校的,应当遵守学校内各类安全规则,应该加强对门卫行为具体约束,把监督第三方的责任明确起来。五、第37条,“幼儿园、小学应当建立幼儿和一二年级关于学生上下学接送制度”,要增加制定学校托管制度,对学校教职员工增加的工作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赵风楼委员说,对于条例总体满意,这次修改之后显得越来越精炼。但通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我认为地方人大立法要更接地气,对条例的70多条内容应进一步提炼精简。比如,第59条,专门规定“学校依法履行了教育管理或者安全防范责任,在学校发生下列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我觉得虽然列了很多条,但实际上列也没能穷尽所有责任,许多责任的界定相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所以没有必要再行列举,使条例更加精炼。

  哈明虎委员说,建议,一、第1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环境”有点大,建议删除。二、第21条,建议“学校应当成立安全领导组织,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精简为“学校应当成立安全领导机构”。三、第22条,建议改成以学校为主体配备专职保安员。四、第23条,建议改成根据实际,学校按有关规定可以将学校有关安全防控的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系统监控或者报警平台。五、第54条关于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规定与第14条第3款不一致,建议修改。六、将安全教育条款单列一章。

  崔慧霄委员说,学校安全问题大家一直很关注。第一,教育部就目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表示研究制定细节,明确教师教育的惩戒权,条例第41条第2款把原来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做了修改,把教师的“手脚”捆住了,容易导致教师不敢说学生,我觉得还是再斟酌一下,改前更合理一些。二、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学生的权利应该保护,但是老师的权利也一样要保护,需要条例予以明确。三、条例第41条规定由监护人陪同接受“惩戒”的规定需要再斟酌。

  张海燕委员说,条例改动后,进步特别大。建议,一、第24条中,草案中删去的最后一款应恢复,并表述为“学生家长应当与学校积极配合”二、第36条,第1款表述改为“学校的校车或者由社会提供服务的校车及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同时在本条内容中增加对校车驾驶人的有关规定。三、第40条,关于网络安全问题,这可能是未来校园安全管理中,虽不直观不易被觉察、而又是特别危险的一个方面。建议在条例中要增加网络安全的内容,并在合适的条款位置有恰当的表述。

  刘广海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关于学校交接制度,我觉得非常必要。建议放宽到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二、建立晚离校学生的看管制度,这个对社会来讲,做这件事可以解决很大的问题。学校把这个问题做到位,对社会或者是有孩子家庭的支持是非常大的。建议就是利用校园,不要把学生放学就赶回家,要有一个交接制度,适当地建立起来。建议在本条例有所体现。

  翟志海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在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中,增加一条内容,“学校要定期摸排内部矛盾与纠纷,排查不安定因素,评估安全风险,开展相应的教育疏导或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学校的和谐与稳定”。二、在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第34条第1款后面加一款“对有组织进入学校施工、参与学校餐饮服务等外来人员,要加强管理与监督,严防与学生单独接触”。

  张志敏委员说,条例草案广泛吸取了专家、校长、教师的意见,聚焦了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科学的取舍,对条例的结构、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尤其对责任界定更加清晰,更有利于保护学生、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三条建议,一、校内安全管理部分有关于“专职保安人员”的配备,但是没有对“专职医护人员配备”的条款,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二、校内安全管理部分涉及到人、物、活动、监管这几个方面,比较全面,但内容相对散。建议将这部分内容进行归类,分成管人、管物、活动、监管这几大块内容。比如第21条、第22条、第41条都是对人的管理,应该放在一块。第23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都是对硬件的要求,也放在一起。第29条和第32条都是对食宿学校的要求,应放在一起等。三、把第52条调到第46条后面,都属于禁止在学校周边发生的事情。

  郭竞坤委员说,条例草案充分吸收了上次审议意见,修改后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提两条完善性意见,一、第13条,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参加单位。因为,市场监督管理对学校安全很多事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第19条已列出部分具体职责,建议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协同治理机制、加大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力度。二、第59条第(三)项提出了“学生有特异体制、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免责情形,建议从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角度,将第10条第2款修改为“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并将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等特别情况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告知学校”。

  郭玉红委员说,目前这个文本有了很大的提升,比如完善了责任主体具体化责任,增加了教职工应负的相应职责、强化了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防治内容,对教育惩戒的规定作了探索,有两条建议,一、在防范和处理措施力度上还有待加强,比如对于使用过期变质食品的采购人供餐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追责不明确。二、教职工的素质和德行对于学生身心健康,避免过激行为影响很大,建议对此给予规范。

  刘教民委员说,河北省出台学校安全条例非常有必要,前期教育厅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二次审议稿非常完善,出台这个条例不但保护教师、学生的人身安全,又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非常有必要。同意增加教育惩戒权,适当的教育惩戒是帮助学生规范学习行为、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必要手段。提两条建议,一、去掉“学校周边市场售卖物品”未予采纳,在条例46条中已经表述得很清楚了。二、既然是出台条例,尽可能为学校多做点事,学校的门卫、保安、食堂的厨师大多为没有编制的临时人员,建议在条例里面明确规定学校有多少教师、学生能够配备一定数量的有编制的保安和厨师,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使学校安全条例能落到实处。

  杨兆廷委员说,条例的出台非常有意义。有三条建议。一、学校是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应该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在这方面学校不遗余力,但是更多的是外来的风险,建议条例中对外来风险相关内容做出规定,避免校闹,创造一个文明、安全、和谐的校园。二、出台学校安全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核心是学生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建议条例中再加强些中小学生监护人制度的相关内容。三、现在学校的食堂基本属于委托经营,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条例中学校食堂内容作出调整。

  石立新委员说,第20条是说应急管理部门消防职责,并指导应急演练。是单加一条其他部门还是合并为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指导消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演练?像地震、雷电等自然灾害应急演练指导也是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许皞委员说,建议,一、第6条、第13条都涉及到的部门太多,职责很难界定清楚。二、第14条第3款,建议将“建立健全”改为“落实”。三、建议将第38条第5款表述的格式与前4款一致,建议把幼儿园、中学、大学分开段落写,分阶段提炼其校园安全共性问题,针对各阶段特点进行规定。

  武凤英委员说,条例还需要打磨。条例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实际问题,应该先把校园安全主要存在问题梳理出来,有针对性地在条例中反映出来,这样才能小切口、接地气、真正解决问题。再就是,第24条第2款“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在消防法里有明确规定,没必要再加上相关内容。

  刘春成委员说,条例草案相比初审改进很大,再次提几条建议,一、校园安全条例覆盖的范围偏大,从幼儿园到大学,各个年龄阶段、各种类型的学校很多,应该采取相对分类、有针对性的立法方式。对成年人的管理和对孩子的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大学生和小学生面对安全的风险差异大,很难采用相似的措施。二、本条例针对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问题表述的较多,第10条、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提到校园欺凌、暴力等方面的内容,建议相对集中的表述。三、大学生校外租房、大学生人身安全、人际交往安全等问题如何解决应加以考虑。

  翟海魂委员说,这次修改比较完善。提一条建议,第41条关于教育惩戒的问题,建议再改回原来的表述,“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不遵守校规校纪、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依据是7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了一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意见》,当中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这是在中央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教育惩戒权,意义重大。最近大家在讨论教育惩戒问题,不敢管、过度惩罚现象都有、都不对。教育惩戒,惩戒的目的是教育,这个表述非常好。教育部对中央的文件有一个解读,有两层意思:一是要修改教师法,保障教师有效实施惩戒权。二是要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这个情况,建议再改回到原来的表述。

  王海波委员说,我谈点具体的意见。第15页中,“女生宿舍应当严格管理”,建议改成“学生宿舍应当严格管理,女生宿舍不得配备男性宿管员。”“男性人员需要进入宿舍,须经宿管员同意后方能进入”,这个表述还不全,还应加上“并做登记”。关于宿管员,建议在条例中加上“学校应加强对宿管员的管理”。第40条第2款的黑体字不如下面框起来的表述更严谨,建议改回来。另外补充一点,就是加上“从事科学实验的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规范”,还有,条例中应该包括留学生管理。

  裴红霞委员说,建议,一、要围绕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多立一些“小切口、真管用”的法。二、第五章事故处理条款中对责任认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赔偿办法方面内容不太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增加学生伤害事故,倡导学生监护人走诉讼程序”的表述。三、第58条应当结合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学校、家庭分别承担什么责任进一步明确界定。四、第54条建议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后边加一个名词解释,明确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界定。五、对第42条“根据实际情况要公布公开学校的安全信息”中“安全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明确。六、在第37条关于中小学生上下学接送内容中,修改为“小学三年级以下必须由监护人接送”。七、第三章题目是“校内安全管理”,应修改为“学校安全管理”单纯强调“校内”范围有点小。八、建议参照中央近期公布的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有关学校安全文件精神,进一步吸纳借鉴、修改完善。

  王世强委员说,学校安全问题多年来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家长关心,出台此条例很有必要。此稿起草内容很全面,表述也比较清楚,可操作性较强。但有些内容相关条例规定的比较清楚,本文可不多重复。应在吃、住、行、用、宣等方面与相关法规查漏补缺抓住重点、难点、易发问题做出相关规定。如,住房上重点关注农村,私立学校租用房,私搭乱建问题,餐饮多注重强化管理人、操作人的责任心和加强监督等问题上。宣传上重点抓学生安全知识普及、演练。

  申书兴委员说,原则同意条例草案。这个条例涉及面广,从幼儿园到高校、特殊教育学校,涉及的群体差异大,制定起来难度确实很大,而且没有其他的省市条例作为参考,能做到这个程度真是不容易。提两条建议,一、第41条中规定“由监护人陪同进行教育、训诫”,这很难操作。建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新出台的办法进行贯彻执行。二、将57条的第3款单独列为一条,对新闻媒体要正确的引导和宣传报道的责任进行强调和突出。

  刘艳红委员说,经过二审后,条例文本比较全面,条款比较细,但是条例涉及的面比较宽,从幼儿园、小学、中学、高校都涉及到,不同等级的学校内容不一样,特别是要界定好高校的安全内容。如第38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其中的“大型集体活动要界定清楚”,这样高校才能有法可依;第11条加上“鼓励学校为教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非常好,在第1款里,学校罗列了很多,但是把高等排除了,还是不够合适,应该加上高等学校。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俊华说,条例很全面,切合实际。建议,一、第41条第2款,“由监护人陪同”的规定,不符合当前学校管理的实际。二、第43条第2款,应增加教师权利保护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建立相应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师生不受身心伤害;涉及师生隐私的,应当保密”。

  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委员赵新生说,有几条建议,一、第二章第13条关于“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这段是不是放在第一章第10条关于暴力欺凌的条款里更合适。二、第15条公安机关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和第18条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校车管理到底是由公安机关还是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条例里面没有说清楚。三、条例里多次谈到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但是实际上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配备得不够,而且这个专业性很强的,是否应该加上“从法律上应该配备”。四、第四章第46条,学校周边小摊的问题困扰学校多年,如何能从实质上解决这个问题是重点,也是难点。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委员张占平说,提几条建议,一、第1条“保护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这几句应该删掉,因为在第2条里面重复了,简化一下。二、第3条学校安全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和后面的第9条“学校履行主体责任”矛盾,第3条应该改成“政府主导、学校负责”比较好。三、第9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可改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党政同责,也要对副职提出要求,副职履行一岗双责,副职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责任工作,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四、第21条学校应当成立安全工作机构后,可加上一句,就是学校应当强化安全网格化管理。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张卉芳说,一是条例中关于学校的主体责任有大量的条款。建议在总则的第3条方针和原则里面把学校的主体责任加进去。二是第6条第3款和第17条里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该表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三是第9条第1款最后一句话“创造基础”搭配不合理,建议修正。四是第14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表述雷同,容易引起混淆,建议在第一项里面加“辖区内”。五是条例中关于宣传教育内容较零散,为与第3条预防为主方针应对,建议把宣传教育作为总体内容在总则里面进行统筹。六是第32条第2款最后一句话的表述建议改成“男性确需进入女生宿舍的”。七是第34条第3款“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建议改为“发生校内交通事故”;建议去掉第34条第3款和第40条第1款“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八是第39条规定学校实习期间按约定应当为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建议进一步明确办理保险的范围,如确需保留这一规定,法规出台后要大范围进行宣传,确保效果。

  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马仁会说,我觉得内容很全面,各个点都说到了。工作中存在几个问题,一、学校不敢组织实践活动,就是因为怕出事、怕担责,需要条例明确界定相关责任,不能说出了事都是老师和学校的责任。二、学校里面是不是增加一个学校安全规定或规范的教育,或者入学的时候就给学生一个小册子,让学生知道相关安全规定,要树立安全意识,明确自身责任。三、需要一个家长须知,应该告诉家长,哪些责任是学校负的,哪些不是学校负的,应该告知家长或者学生本人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把学校的责任、老师的责任和学生本身的责任,还有家长的责任都厘清。这些是不是可以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贾春梅说,校车安全问题,立法机关应该加强立法,使其有法可依。同时也应该加强执法部门有力执法,不能尸位素餐。使政府各个部门工作人员都有在其位、谋其责、尽其力的思想责任意识,别让孩子们在危险中成长。第36条规定,严禁校车超速、超员或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幼儿园、中小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应当明确学生监护人定时定站点接送的安全责任。接送任务结束时,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在确认车内无人后方可关闭车门。第6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一“处分”规定与上位法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不相符。刑法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应当在条例第63条中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王晓东、聂瑞平、刘家恒、周英、王大为、王昌、杨智明、王振平、鲁平、张力红、杜君丽、赵风楼、哈明虎、崔慧霄、张海燕、刘广海、翟志海、张志敏、郭竞坤、郭玉红、刘教民、杨兆廷、石立新、许皞、武凤英、刘春成、翟海魂、王海波、裴红霞、王世强、申书兴、刘艳红、王俊华、赵新生、张占平、张卉芳马仁会、贾春梅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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