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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来源:河北法制报 2019-08-15 08: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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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说起:“经鉴定,你血液内乙醇含量达1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若你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可依法对你从宽处理。如果你对案件有疑问,我们这里有司法局派驻的值班律师,可以免费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盛某点点头,当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办案检察官随即联系值班律师,向其表明案件审查意见,并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沟通过后,检察官离开,由值班律师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我文化程度不高,实在是理解不了,只是喝了点酒,怎么就要被判刑了?认罪认罚对我来说有什么好处?”检察官走后,犯罪嫌疑人向值班律师吐露了心声。

  “你涉嫌犯罪的卷宗材料检察官事先已经给我看过了。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内乙醇浓度达到80mg/100ml,属醉驾。认罪认罚的后果是对你的处理量刑上从宽,程序上从简。”值班律师解答说。

  “律师,能不能只对我判处罚金,不判处别的?你看检察官建议的量刑重不重?”嫌疑人继续提问。

  值班律师解答道:“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依法不能对你单处罚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充分考虑了你的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谅解情况等从轻处罚情节。你目前被取保候审,没有被关押,如果你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在法院判处你缓刑的考验期满没有再犯罪,你的拘役刑罚就不用再执行了。”

  最后,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并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是日前发生在某市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场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盛某根据办案检察院通知,来到所在市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在阅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讯问时,检察官向盛某告知了相关权利,并当场询问其意见,最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盛某依法作出处罚。

  什么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有何作用,检察机关该如何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呢?本刊今日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作综合梳理解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两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法律没有限定,包括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只要认罪认罚的,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接受媒体专访时,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重要内容进行解读时表示。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张军检察长不仅指明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作用的主导性,而且指明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地位的主导性。简言之,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应当发挥主导的作用。

  从实践看,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的案件占98.3%,量刑建议采纳率96%,确实发挥了主导作用。

  那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又何以成为主导者——不仅是审前程序的主导者,而且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呢?这是因为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除了在一般刑事诉讼中对犯罪示以国家追诉者的身份、对案件示以过滤把关者、程序分流调控者、合法权益保障者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者这些角色之外,还展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角色:首先,检察机关是案件拟处理意见与辩方的协商者,控辩双方就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协商的程序,体现了控辩双方就案件处理意见“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其次,检察机关是案件处理的实质影响者,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意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判决的内容。

  综上所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不仅是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而且是罪案处理的实质影响者乃至决定者,因而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居于主导地位。

  在具体办案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前不久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指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分典型的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设计,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各地推进不平衡,与法律的要求、人民的期盼仍有差距,需要切实履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讲话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关键是要落实到办案中。首先,既要积极主动地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又要严格依法适用“从宽”,决不能无原则地放纵犯罪,尤其要切实防止“合理合法”地运用法律程序徇私枉法。

  其次,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要全面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各种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坚持依法讯问,严禁威胁、引诱、欺骗;坚持平等协商,防止居高临下、“以强凌弱”。要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的整体性,不能单一看认罪,还要考虑认罚。

  再次,要切实提高量刑建议质量,确保提出更加精准、更加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的量刑建议。要加强量刑的学习研究,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作用,特别要注重对法院以往判决的类案进行分析,从中掌握量刑规律,从而完善量刑标准和量刑建议程序规范。对重大、有影响案件的量刑建议,要注意发挥员额检察官会议的咨询作用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把关作用。

  最后,要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的规范化,归纳总结一批指导性案例,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性、功能性、规律性出发,着力对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和程序等加强规范化建设,推动这项富有生命力的制度落地生根。

  律师对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有知名律师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变革。该制度从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维稳形势的大局出发,关注审前羁押率高、诉讼时限长的负面效应,通过减少对抗的方式实现刑罚目的,致力于提高诉讼效率、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在此,关振海从辩护律师的视角出发,结合辩护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是应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法没有限制适用罪名的情况下,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所有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以适用。基于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建议检察机关能够制定督促办案人员积极适用该制度的内部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率,最大限度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二是应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而且独立于刑法中的自首、坦白等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以效率促公正、修复社会关系。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等于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刑罚“优惠”,这更能提高其积极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实现立法和刑罚的目的。

  三是应制定量刑协商的程序性规定。量刑协商程序又是量刑建议作出的必经程序,必须重视量刑协商的独立的程序性价值。量刑协商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量刑协商程序可以比照法院的开庭程序设计。

  四是确定刑量刑建议更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有两种模式:确定刑模式和量刑区间模式。具体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笔者认为确定刑量刑建议更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更有利于保障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注:“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指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精准化”,要求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明确、确定的建议)。

  河北省检察机关大力度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后,河北省检察院加强对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的组织领导,通过建立认罪认罚工作专门台账、开展专项调研、抽查案卷、现场督导等方式,统筹协调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为指导认罪认罚工作有序开展,省检察院专门下发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加快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通知,部分市级检察院也相继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为工作开展提供制度保障。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办案模式,总结出许多有益经验。细化权力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经过半年多的探索实践,河北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得到初步显现:繁简分流,司法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宽严相济,法律效果得到充分凸显;服判息诉,社会效果得到普遍认同。

  当然,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适用率较低,地区进展不平衡;确定型量刑建议适用较少,量刑建议总体采纳率偏低;审前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动力不足;值班律师制度执行情况不尽理想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

  “问诊把脉”直击问题,“开出药方”督导落实。日前,河北省检察院党组组织召开全省检察机关重点业务工作推进会,分析了当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要求:一要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与责任,充分认识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全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建议工作的全面开展。二是对标极致要求,目标再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确保适用全覆盖、量刑建议精准化、繁简要分流。三是发挥主导作用,措施再压实。做好依法进行认罪认罚协商、社会调查评估、充分发挥律师和不起诉制度作用、加强监督制约、积极促进和解谅解。四是切实加强领导,工作再加力。加强领导责任,要勇于担当、强化协调、身体力行、引领办案,切实当好推动“两项制度”落实的有力推手和坚强后盾。深入宣传培训,吃透制度精神,明确要求,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大督导考核力度,通过通报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坚持“抓市促县”,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倒逼后进单位迎头赶上,促进各级院工作均衡发展。

  结语:好的制度发挥效力关键靠落实。各级检察机关应切实扛起主导责任,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导作用为契机,着力培养、发挥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能力和作用,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司法办案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大力彰显检察职能、贡献检察力量。( □ 刘树奇 孙继增 王佑婷)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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