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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口立的遗嘱,为什么会被判无效
来源: 2019-08-19 09: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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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孟冬

  张老爷子和王老太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因王老太去世较早,张老爷子一直跟着大儿子张某昆一家生活,小儿子张某仑和女儿张某璇因某种原因,对张老爷子几乎就没管过。张老爷子一次患病住院后,感觉自己来日不多,便让大儿子找个见证人写个遗嘱,以便把其名下的两套房屋留给大儿子继承。之后,张某昆找来自己生意上的两名合作伙伴许某、黄某当做见证人,并由自己亲自代书,按老爷子的口述写下了遗嘱,张老爷子在遗嘱上签字、摁手印,许某、黄某作为见证人也在遗嘱上签字、摁手印。

  5个月后,张老爷子离开人世。按照遗嘱,大儿子张某昆要求继承老爷子留下的两套房产,但小儿子张某仑和女儿张某璇却认为遗嘱无效,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遗嘱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本案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都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且没有代书人签名,存在严重效力瑕疵,应认定遗嘱为无效。对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张某昆、张某仑、张某璇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二套房屋所有权。

  说法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本案中,张老爷子的遗嘱虽然有许某、黄某两个见证人现场见证,且在遗嘱上签名,但因其二人均系张某昆的生意伙伴,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同时,张某昆是张老爷子的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张某仑、张某璇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不能作为代书人。此外,张某昆作为代书人,在代书遗嘱上没有签字,也存在瑕疵。故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最终作出了张某昆、张某仑、张某璇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二套房屋所有权的判决。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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