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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颁布全省首部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
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9-09-07 1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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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首部城管综合执法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不仅是石家庄市首部,也是河北省首部城管综合执法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提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具有重要意义。”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洪斌认为,条例的制定出台在客观上促进了一条代表建议的办理。

  一条代表建议

  “我认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要以强化基础建设为支撑,以解决市民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将城市管理寓于社会管理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宜居环境、改善民生福祉。”2018年1月,河北省人大代表刘艳红向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代表建议。

  “城市管理工作是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城市文明的题中之义。当前,城镇化进程加快,加强城市管理,对于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提升城市社会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城市公交打了近30年交道的河北省人大代表刘艳红,对城市管理工作有着切身的体会。“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发展,石家庄的城市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我们的公交线路也延伸到城市的各个角落。但是在公共交通的日常运营中,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城市管理问题,阻碍着公交的服务质效。”刘艳红认为,“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我们耳熟能详的‘大数据’技术已经应用到生活的各个角落,但是城市管理的‘智慧化’程度还远远满足不了人们的需要。”她举了个简单的例子,“就拿公交出行来说,设在路口的红绿灯就没有用好‘大数据’,绿灯方向没有行人和车辆通行,红灯方向却排着长长的队伍‘机械’地等待,相信许多交通参与者都深有体会,究其原因就是城市管理的‘智慧化’程度不高。”刘艳红认为,城市管理用好“大数据”还能从根本上解决“公交专用道”的“尴尬”,在不妨碍公交通行的情况下也能允许社会车辆借道(公交专用道)通行,既保障公交正常运行,又能充分利用有限的道路资源,缓解交通压力,岂不更好。

  “要强力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新模式。要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起城市管理公共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将城市管理的各项事务及管理责任落实到网格单元,做到无缝隙覆盖、全方位监管,实现城市管理区域精细化、内容数字化、查处精准化。”刘艳红在代表建议中表示。

  全省首部城管条例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实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新的能和任务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规支持改成果,以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常态化、法制化、信息化;同时,随着城化进程不断加快,执法主体职责不明确执法体制不顺畅、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盾和问题不断凸显,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也有了更新、更高的要也迫切需要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我们于2017年年底将制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列入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2018年年初刘艳红代表便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代表建议,可以说是机缘巧合。她不仅建议‘扎实推进智慧城市数字化管理’,还提出尽快实施综合执法、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舆论监督等内容,我们在条例中均有所体现。”时洪斌认为,“虽然我们并不是刘艳红代表建议的具体承办部门,但是我们及时出台的这部全省首部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与刘艳红代表的建议不谋而合,在客观上促进了代表建议的办理。”

  2019年4月19日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后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请市委批准,4月28日,石家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条例。5月30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条例汲取了全国其他城市立法经验,充分体现了合法性、合理性、效率性以及可操作性,切实回应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求。”时洪斌认为,条例的制定出台巩固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改革成果,对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刘艳红代表在代表建议中提出的诸多问题。

  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遵循依法行政、源头管理、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条例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十条)

  “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作,为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加快推进城市综合执法改革步伐,建议将城管、交通、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职能部门承担的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推进属地管理。”刘艳红在代表建议中表示:可实行划定区域,做到门前定点、定段、定任务,坚持“谁管辖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城市管理工作新格局。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我们大力整合划转了一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推行城市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等工作,进一步加快了城市综合执法改革步伐和城市管理工作创新,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能。”石家庄市城管局局长任建忠表示。

  提高城管执法能力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遵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条例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庄重、着装统一,并按照要求佩戴标志标识。”(条例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城市管理效能的高低,还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刘艳红认为,加强城市管理最关键的是用制度管好人,切实提高城管综合执法能力。

  “我们不断加强文明执法教育,从言行、举止、程序等方面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形象好、业务强、口碑佳’的城管执法队伍。”任建忠表示,他们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督促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完善执法程序流程,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及时解决市民百姓诉求。

  加快城管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平台,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资源共享,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设‘智慧城管’,对于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和精细化具有重要意义。”刘艳红认为,城市管理的信息化不仅有利于提升城管执法效能,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条例规定,我们将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多部门信息资源,不断提升城市城管信息平台服务功能,推进网格化管理,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效能水平。”任建忠表示。

  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救济途径和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条例第四十条)

  “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管理新机制,加强舆论监督。”刘艳红建议,“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开辟城市管理专栏、专题和热线等形式,搭建起政府与市民沟通的桥梁,保障市民对城市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城市管理社会化。”

  “全市城管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目前已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了相关学习培训。我们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执政能力的重要抓手,加大条例的宣传宣讲力度,强化舆论监督,着力提升群众知晓度、参与度,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风气,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建设,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经济强市、现代省会,提供强大的城管保障。”任建忠表示。

  “与全国其他城市相比,我市制定的条例更加直面问题,彻底解决了职责不清、多头处罚等问题,有效填补了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目前执法无据的状况,消除了执法盲区,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时洪斌表示,“立法的关键在于落实。我们要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人大职能,监督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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