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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9-09-26 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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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上午,分组审议《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草案)》。

周仲明副主任说,赞成出台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河北是矿业资源大省,也是资源开发利用大省。河北承担了首都政治护城河、生态护城河的重大责任。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开展非煤矿山的专项整治,走出一条安全与生产相协调、矿山建设与绿色资源相协调的发展之路。提几条建议,一、第4条规定了自然资源部门、发改委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部门的具体责任,建议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进行专项整治。各自按职责管不如统筹管。二、要强化矿山资源整合,鼓励和支持在总体减少露天开采作业面积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向深度扩界。三、制定政策,鼓励对闭库和无主矿山的生态修复和治理,给予相应的复垦政策。四、强力推进国家绿色矿业标准的实施和绿色矿山的建设,制定河北的绿色矿业标准,以刚性措施严格的标准,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环保、生态修复“三达标”,建议在表述上增加绿色矿业标准制定和绿色矿业推进措施的内容。

曹汝涛秘书长说,从名称来看,《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还不够全面,因为在条例里面有很多监管的内容,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涉及到生产监管问题,为防止对立法目的片面理解,不仅是对非煤矿山的采后治理的依法规范。建议,将《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改为《河北省非煤矿山监管和治理条例》,在名称和内容上都要把生产监管的职责体现出来,并把具体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明确立法意图,强化责任落实,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吴时茂委员说,非煤矿山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这实际上是青山的保护问题,那么对青山的破坏、利用、治理,不光是矿山,还有很多工程,单一地这么说,初衷还没有体现出来。青山不能随便、随意破坏,谁用谁治理的理念是正确的,也是必须的。关于青山的保护辽宁有一个好办法。辽宁成立了青山局,青山局管理以后,审批、管理、修复效果很好,形成了一个整体链条,职责明确,我觉得这是一个大手笔,也能解决问题。建议非煤矿山不仅要有人管,还要有人负责青山的治理问题。

姜虹委员说,制定《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很必要,建议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及责任主体,继续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真正把我省的非煤矿山资源底数摸清,把存在的问题找实找准,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定实,切实制定出能落地,好执行,真管用的法规条例。

周英委员说,《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是由发改委牵头起草的,这个条例可追溯到2006年制定过《冶金矿山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只有河北、安徽、河南这几个冶金矿山比较多的省份出台了类似的条例,国家没有直接对应的上位法。后来人大讨论过程中,认为光冶金还不够,要把能源矿、金属矿、冶金矿山都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这个条例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的。我赞成条例由保护条例改为治理条例,扩大的范围也符合我省需要。但这里边范围涉及到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安监局等,职能的划分问题是这个条例当中的一个难题。建议:一、处理好原来的冶金矿山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和非煤矿山治理条例的关系,建立在条例中表述“废止冶金矿山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亦即立新废旧。二、对冶金主管部门的表述要斟酌一下,对政府职责的划分一定要划分准确,否则将来会有“后遗症”。部门职责界限一定要清晰,这样才有执行力,避免未来扯皮。

王大为委员说,非煤矿山治理很重要、也难做。提两点建议。一、条例中修复,解决内容有8条应重点的问题也要包括修复,建议条例名称改为非煤矿山治理和修复条例。二、第二章“建设预防”感觉用得不太严谨,是否可以改为“源头规范”。三、把部门职责、具体工作,尽量指向具体、规范到位,立法要真管用、能落地。

杨智明委员说,关于《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草案)》,河北是矿产资源大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保护和开发统筹得不够,监督管理责任不清、工作任务不明,奖惩力度不够,急需依法推进解决。一、制定矿山的条例,而不是非煤矿山条例。二、应是管理条例或者叫综合治理条例。三、条例要突出对管理部门进行确权明责,并严格考核奖惩,而不只是单纯对矿山破坏后的治理修复进行规范。四、由矿山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起草法规。

李景辉委员说,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煤矿已有较为系统的管理法规,制定非煤矿山治理条例很有必要。提两条建议,一、非煤矿山要划分科学,尤其是主体职责在划分准确。二、法律依据。条例依照的是两个上位法,但条例的很多条款依据是矿山安全法,虽然矿山安全法制定较早,但目前仍然有效,尤其是有关职责及处罚的规定,建议第1条中增加根据矿山安全法的依据。

王亮委员说,条例有着较强的针对性,河北省的非煤矿山对经济发展作出过积极贡献,今后仍占有重要地位。出台关于非煤矿山的治理法规,要开展深入系统调研,处理好发展与管理的关系,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法规,促进矿业健康发展。

王海波委员说,建议,一、在题目中“治理”前面加上“管理”二字,不提管理是逻辑上的重大空缺。二、第8条的可行性存在问题,需考虑没有规划时怎么办,应作出相应规定。第34条是应该防范发生的事情,不应该开口子。

齐明亮委员说,从条例第2条所称的“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能源矿产、水气矿产之外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矿山”这个定义来看,不仅是非煤矿山,还有水气矿产,所以叫非煤矿山并不合理,也不科学。建议删除题目里“非煤”二字,改成《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王世强委员说,题目建议改成《河北省非煤矿山开采管理条例》,因为矿山开采是永久性的,治理是短暂性的,治理完了这个法律相当于也就失效了,应制定一个从规划到审批、到开采、包括工艺流程、到最后恢复一条龙、全套性作出详细的规定。

石立新委员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管理和治理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非常重要。目前出台“非煤”矿山条例的只有安徽省(2015年),但本条例(草案)定义的非煤矿山与安徽又不完全一样。相关的上位法有矿山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涉及煤矿)等,我省相关条例有1993年出台、2011年修正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开发利用和保护内容),2016年的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内容不多仅20条),2015年的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等)等,建议全面考虑条例的立、改、废问题以及各类矿山的综合治理,将条例名称改为《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条例》。

翟志海委员说,非煤矿山治理是涉及面广、影响长远的工作,条例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提出三条修改建议,一、第7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煤矿山开采和治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非煤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举报人回复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二、第36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根据非煤矿山治理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资金支持非煤矿山治理工作,并对支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防止用于非治理用途。”三、完善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如对未依条例规定将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或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报主管部门审查即擅自开工建设非煤矿山项目的,以及未按条例规定履行废弃非煤矿山修复义务的企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哈明虎委员说,一个时期以来,为确保煤炭开采降低对生态环境影响,全国各省都开展了煤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然而非煤矿山治理也同样重要。条例颁布、实施对于压实环境责任、加强整治、偿还生态环保欠账、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指示,具有重要意义。建议,一、“非煤矿山治理”一般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治理,另一方面是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前者包括尾矿库治理、空区隐患治理、矿山安全防范与治理(包括通风、水患)等。就该条例而言主要涉及非煤矿山治理中的生态环境治理,因此建议更名为《河北省非煤矿山环境治理条例》更为适宜。二、第19条改为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鼓励非煤矿山企业或与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改造、工艺升级、设备更新和安全设施治理。三、第37条再加上一句:“对于先进技术、工艺等的采用和研发经申请立项,可给予以一定的补贴(资金的支持)。”

张力红委员说,条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眼于解决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矛盾,以立法形式对全省非煤矿山建设、生产、修复和治理作出规范,为加强非煤矿山治理工作,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加快推进美丽河北建设,具有重要指导和促进作用,我原则上同意该条例。建议,丰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内容。该条例是关于非煤矿山治理的条例,而非煤矿山治理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两个方面。条例重点围绕加强非煤矿山生态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展开,而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治理涉及内容较少,建议在条例中针对安全生产,补充关于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内容,增强条例的整体性、全面性。

张福建委员说,我认为本条例的出台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一是回应了我省在非煤矿山治理方面的严峻形势。河北是矿产资源大省,矿山的治理管理问题较多,太行山、燕山山脉因开采出现的环境问题也很多,但矿产资源也为河北发展提供了财富支撑,需要把矿山利用好,所以出台该条例非常必要。二是明确界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避免了相关部门推诿扯皮的现象,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三是对重点区域的治理界定的比较到位。本条例规定,重点区域主要是铁路沿线、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以及机场的净空区域,因采矿形成的矿山的白茬山问题比较严重,作为重点区域特殊治理的范围切合实际。四是对非煤矿业企业生产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按照东峰书记提出的用新的技术和工艺代替老旧技术。赞成制定这个条例。建议,在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上增加一些内容。尾矿对自然环境污染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全都有很大影响,希望能够通过增加对固体废物利用的指导性条款,引入第三方参与治理,推动尾矿的综合治理和再利用。

刘书为委员说,建议,一、第12条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都要报送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建议上位法明确规定要报的就报批,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要报批的就不要报批。一个要抓保护,另外一个要考虑企业的发展需要。二、探索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整合相关审批和监管工作,企业把所有的资料交给一个部门,这个部门去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采取联合审批的方式,最大力度提高办事效率。三、第16条和第26条,这两条内容是重复的,应该合并。第32条和第34条也可以合并。

谷雪芬委员说,建议,一、第4条,在政策措施那里也要加“非煤矿山”。二、第5条第2段对废弃非煤矿山,应该是“对废弃的非煤矿山”三、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改成“任何单位和个人”。四、第12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第二句话“地质矿山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恢复方案与恢复治理方案让它一致了。在条款里应该更严谨一些。五、第15条,“应急管理、非煤矿山企业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应该是“应急管理以及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杜君丽委员说,制定非煤矿山治理条例非常必要,很及时。矿山地开采非常影响环境,也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愈演愈烈。一是规划出现一些问题,非煤矿山的开采统筹规划和严格控制还是不够的,尤其是布局方面。二是环保问题非常严重,部分在深山里面查不到、看不着,偷采偷排,影响环境,防不胜防,噪音、灰尘非常重,对于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影响非常大;三是监管问题,多头管理导致监管不利,整改措施非常落后、不到位。条例涉及的土地管理原则,责权不清。建议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加强监管,还大自然绿水青山,还老百姓美好的生活。

张志敏委员说,赞成出台这个条例。出台本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制定此条例将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刊用格局、推动矿山转型升级。建议,第5条责任主体设定,第1款改为非煤矿山企业承担治理工作。包括新建和生产、停工、停产。第2款改为“无主责任主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许皞委员说,建议,一、参与管理非煤矿山治理的部门不宜太多,尽量减少环节。二、作为条例面对的所有非煤矿山的治理,不要在条例中专门列出“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的治理可以在省和地方治理阶段性工作规划中加以突出,先重点后一般。三、在强调正在开采和未来开采的矿山治理的同时,对一些闭矿、主体灭失的矿山也要列进去,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四、目前参与矿山生态治理的单位、人员长短不齐,因技术门槛低,技术标准低而不具体,很难保证治理质量,在条例中最好列入“加强技术标准,工程技术单位准入标准”的条款以及执行标准的条款。

康瑞峰委员说,非煤矿山涉及面广点多,政府监管压力大、难度大、责任大,非常同意出台这个条例。矿山所有权、使用权基本上归乡镇,条例当中好像没有提及相关政府非煤矿山的治理,没有涉及矿山所有者的责任。建议,一、理顺矿山安全管理职责,并明确乡镇矿山管理责任任务。二、明确山权所有者的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齐秀敏说,提两条建议,一、条例措词有需要再斟酌的地方,要用法言法语。二、条例用英文和中文搁到起不严肃,需要再下功夫进行修改。

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薛儒说,提三条建议,一、第2条“和废弃矿山的修复”修改为“和废弃非煤矿山的修复”,与第四章内容呼应。二、第28条,最后一句话增加修改为“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三、第33条,将“建设矿山公园”修改为“建设矿山生态主题公园”。

省人大代表张佳林说,建议非煤矿山治理条例第30条改为“废弃非煤矿山修复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编制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备案。”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周仲明、曹汝涛、吴时茂、姜虹、周英、王大为、杨智明、李景辉、王亮、王海波、齐明亮、王世强、石立新、翟志海、哈明虎、张力红、张福建、刘书为、谷雪芬、杜君丽、张志敏、许皞、康瑞峰、齐秀敏、薛儒、张佳林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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