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习近平
您当前的位置 : 河北人大 >> 立法工作 >> 法规草案审议
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9-09-27 10:13:27
A- A+

9月26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

王晓东副主任说,制定该决定十分必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责、新使命。提两条建议,一、第3条“案件范围”的表述要更加清晰,体现出逻辑关系。二、第26条第2款中关于“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询问、质询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规定,考虑到针对的对象单一、口子较小,并且这三项监督是人大的法定监督形式,在行使范围、程序等方面有专门法律规定,建议再进一步斟酌研究。

周仲明副主任说,出台决定很有必要,提两条建议,一、第3条在案件范围增加河、湖、林草、水利工程、路、电、讯、国土资源等公共资源和设施方面的内容。二、建立公检法公益诉讼协调机制,法院是独立审判机构,但也要考虑衔接沟通协调,要考虑公益诉讼机关与公安和法院等系统的对接,在侦查过程中离不开公安的配合。

吴时茂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全社会都应该积极宣传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重视,特别是有关部门要自觉学习,作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一条红线。二、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特别是关系重大民生问题的事件处理、处罚的曝光。以典型案例教育人、规范人。

姜 虹委员说,提两条具体修改建议,一、将第28条中“鼓励单位、公民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线索”中“线索”二字去掉。二、将第25条倒数第2行“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后的句号改为逗号。

周 英委员说,河北省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赞成出台这个决定。但是,公益诉讼的产生是由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就是没有人管,由于缺位造成的,涉及的面比较大,利益比较大,重要的基础还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烈士保护法。范围基本上同意,因为也是在探索过程当中涉及公共利益且没有起诉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代表公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个范围涉及到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在什么情况下履职,现在公益诉讼总的来讲是做得不够,需要拓展。因为弘扬核心价值观,需要落地,检察机关是有义务来担当起这个责任的。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像环保、资源保护、食药监、土地,这些东西没有人管,公诉机关可以依法去管,但在实践中包括互联网、防震减灾、应急救援这些拓展领域在设定时,可以考虑,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一方什么条件下介入。这样就更完善些。

王大为委员说,起草决定前,我们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和论证。谈几点想法,一、制定这个决定是为了全力支持检察机关做好这项事关国家公共利益的重要工作。二、决定在现行5个领域外,又增加8个领域,扩大了覆盖面。三、为体现公益诉讼特殊价值,强力支持这项工作,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要求政府要特别重视和配合。四、决定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给予强力保障,对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协作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五、决定推行先鉴定、后付费的工作机制及经费保障的规定,是对开展这项工作的实际有力的支持。六、决定的另一大亮点是加强了对公益诉讼的监督。对涉及重大公共事项等,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向同级人大报备,必要时人大可以进行询问、质询、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这项工作很重要,尽快出台规定很必要。

王 昌委员说,目前,社会及单位、部门普遍存在对公益诉讼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的问题,人大作出这个决定很有必要。建议,决定出台后,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充分认识、认知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要在近一两年内围绕公益诉讼做好做足宣传等相关工作。

杨智明委员说,制定这个决定非常必要。目前的检察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占相当比重。建议,一、检察公益诉讼里面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公益诉讼,一个是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部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就要承担责任的。建议决定对检察机关要加大对行政机关履职的指导,提出要求,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二、要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社会宣传力度,这个力度现在非常不够,要通过加大宣传起到教育震慑作用。三、加大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益诉讼前的沟通力度。

杨金深委员说,决定草案总的感觉条款比较细致、严密,逻辑上比较科学,依据比较充分。决定对公益诉讼的范围界定很清楚,对公益诉讼的程序、权利也都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使执法

边界清晰。有个疑问,第6条检察机关应当规范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流程、跟进监督、成效评估以及诉讼衔接等程序,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若有,这里是重申;若无,宜细。总体感觉这个决定草案质量很高,没有修改意见,同意表决通过。

王振平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决定第3条案件范围表述不太准确、规范,建议将(一)(二)项分为3项:第一项为矿山、土地使用、防灾、减灾等;第二项为国有财产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等;第三项为人身与财产安全等。二、将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列入公益诉讼范围。

李景辉委员说,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具有突破性创新性,很有必要。提两条建议,一、第18条最后一款规定的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依法依纪处理,对“有关机关”予以明确,如不明确或不确定,可用其他法语言表述。二、第23条中“加强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在“等”前参照第3条内容修改,增加“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的文字。

鲁 平委员说,赞同决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决定主要体现在“加强”这两个字,有三个方面,一是扩展了诉讼的范围,第3条案件的范围原来是5项,现在又加了8项。二是增加了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刚性,例如决定第5条中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三是在鉴定难、鉴定贵、鉴定慢并且办案经费缺乏的情况下,对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规定了应当进行鉴定,先鉴定后付费。

赵风楼委员说,加强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建议在决定中加上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上很多工作可以与社会组织结合着做,共同把公益诉讼工作做得更好。

张力红委员说,研究制定该决定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对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充分体现了人大立法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指导性,同意该决定。提两条具体建议,一、加大对违法线索举报收集力度。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现、调查和处理,离不开群众支持和参与。在第28条【举报制度】中,增加“积极推动建立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鼓励引导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网络举报等方式提供线索”等内容,更加发挥群众在开展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二、进一步细化公益诉讼案件标准。针对哪些属于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浙江省检察院已出台全国首个标准,决定出台后,要尽快配套制定我省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引导全省检察机关在全面强化公益诉讼工作的同时,把工作注意力和精力要更加聚焦那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特大案件,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效。

薛 寒委员说,检察公益诉讼,事实上填补了一个重要空白,非常及时、必要。公益诉讼有两个环节需要关注,一是顺畅运行。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和协同部门的协同配合,需要完美、融洽地结合和衔接,中间不能出漏洞。这个决定已经有相关的明确具体要求,但是怎样在实践当中去落实好、运行好、配合好,还需要关注。二是作为新业务,要让专业的人发挥专业的作用,协同专业职能要补缺,补充检察机关的力量,形成人才的高地和合力。总之,推进公益诉讼,是对社会对人民贡献了检察力量。

刘广海委员说,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立法文件,完全同意。提两条建议,一、检察机关能够提前告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成本,更好地体现党领导下依法治国的理念。二、要加强宣传,鼓励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提供线索,要制定保护和奖励政策及其他配套措施方案,要同步。

翟志海委员说,决定草案的制定是全面推进我省公益诉讼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河北特色。为使立法表述更为规范,建议,一、将第3条【案件范围】第(三)项内容修改为:(三)会同军事检察机关开展涉军公益诉讼工作;(四)法律授权的其他公益诉讼案件。二、将第12条【审判机关责任】修改为“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并与检察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健全、规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程序。”以使法条的表述更加符合语法要求。三、将第18条【机制建设3】修改为“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干扰、阻碍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以非法定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案、撤诉、干涉、阻挠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或者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四、将第22条【队伍建设】修改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建立公益诉讼专家人才库,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业务能力培训。”五、将第23条【鉴定保障】的最后一句“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单独作为一条进行表述,以使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与鉴定机构的职能相互区别开来。

王海波委员说,制定这个决定十分必要,提两条建议,一、对第3条的宣传要进一步细化、丰富和明确,避免笼统模糊,避免形成疏漏,便于认知和执行操作以及社会的遵守。二、加强执法监督,人大和相关部门要对该决定的执行加大监督力度。

石立新委员说,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很有必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中分别在第8条、第9条对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本决定全部是授予其职权,对其约束和要求的方面没有涉及,从体例上看不平衡。建议参考上述决议相关内容,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监督并提出要求。

齐明亮委员说,决定经过监察司法委员会反复讨论,以及到秦皇岛、唐山、承德、张家口进行实地调研,条款基本成熟,亮点很多。比如,第3条适当扩大了公益诉讼的范围。第11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利于引起有关机关对公益诉讼的重视。第5条对不配合的或者是进行威胁的给予必要的处置措施,保障了检察机关的调查保障权。第23条确立了先鉴定后收费的工作机制,保障了先鉴定后付费,促进了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梁红继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决定很有必要。公益诉讼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天更蓝、水更清、食品更安全、社会更有序”重要指示的重大举措,是维护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目前公益诉讼已经在全省开展,但还不是太普遍,也有很多社会组织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很多公益诉讼涉及到政府或是大的企业,取证也非常困难,需要政府各部门有长远眼光,给予全力支持。建议,一、第12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检察机关与对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法院要居中公正裁判,所以不应规定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沟通机制,否则,就违反了公平原则、平等原则。二、第13条,检察机关负有对提起诉讼的举证义务,可以根据案情进行鉴定,“谁主张,谁举证”,但不能规定审判机关的鉴定义务,建议删去“审判机关”。三、第14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保全申请,建议将“保全建议”改为“保全申请”,再由审判机关作出是否保全的决定。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贾春梅说,决定非常具有针对性,对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出台这个决定非常必要。建议,一、第5条第1款修改为:“对不履行或消极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和单位给予处分,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二、第7条修改为:“检察机关可以对检察建议进行宣告和公告。宣告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公告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三、第10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四、第24条第2款修改为:“明确规定公益诉讼赔偿金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由相关负责修复工作的部门使用,检察机关负责监督。”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王晓东 周仲明 吴时茂 姜虹 周英 王大为 王昌 杨智明 杨金深 王振平 李景辉 鲁平 赵风楼 张力红 薛寒 刘广海 翟志海 王海波 石立新 齐明亮 梁红继 贾春梅

责任编辑:赵文强
Copyright  ©  2011-2020  河北人大 版权所有    WAP版网站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冀ICP备09023088号-1  技术支持:长城新媒体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