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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
来源: 2019-09-27 1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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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

周仲明副主任说,河湖保护和治理是我省确保“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两区建设的重要举措,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出台条例很是重要,非常必要。条例起草过程中,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总体赞成条例。提两条建议,一、要强化各级河(湖)长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二、县级以上要设立河(湖)长专门办事机构,设置相应人员编制,明确职责,同时建议,建立河(湖)警员制度和管理制度。

王会勇副主任说,文字表述要力求再准确些。建议,一、第2条天然河道、人工水道、湖泊,还有淀泊、湿地等应如何更加严谨地表述,可再研酌。二、第4条中去掉“加强对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领导”几个字。三、第7条中“鼓励高等学校”改为“鼓励高等院校”。四、第9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的“审查”这个词,要再斟酌。五、第10条第1款后边加上“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修复已经被毁坏甚至消失的天然河道的自然流向、河堤、河槽等”。六、第10条第2款“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中,“编制”后边加个“的”字,避免引起歧义。七、第13条跨行政区域,改成“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八、第22条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条表述应更严谨。如归水利部直属单位管理的河道,如何管理应作进一步明确。九、第27条,直接表述各级人民政府就可以。十、第33条,建议删除,不写白洋淀这一条为宜,因为下步还将专门制订白洋淀水生态保护的法规。

曹汝涛秘书长说,《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是一部有着鲜明问题导向的创制性法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从体例上提一条建议,第二章应写统筹规划。建立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第三章应写全面系统治理。要直面问题,首先抓住主要矛盾,在这方面唐山市全域治水的做法值得学习借鉴。邢台市运用市场行为治理河道的做法也值得学习借鉴。第四章应写保护与监督。对河(湖)长制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归纳,放在保护与监督这一章。第五章是法律责任。这样的体例更符合河北的实际情况,更能体现我们的立法初衷。

周 英委员说,提几条建议,一、条例还需要进一步突出目标和需求导向,最早的时候是想搞一个河道管理条例来治理乱采乱挖的。河北出台这个条例还是跟我们的生态环境、水资源匮乏有关,“十三五”规划有一些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目标要求,条例应当把这些东西体现出来。二、法律责任需要再斟酌,起草河湖保护条例要围绕重点和核心,特别是围绕河北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十三五”规划中的专项规划非常具体,把那些要求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确定下来。这样条例就会更加丰满实在。三、条例整体设计上应该加强统筹、突出重点。

王 昌委员说,赞成这个条例。第33条单独对白洋淀整治工作进行表述不妥。条例应该是一个普惠制的法规,不必就白洋淀的治理保护专门作出规定,衡水湖等其他河湖也存在同类问题,况且现在正在制定《白洋淀生态保护条例》。

梁久丰委员说,制定《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是加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重要举措。提几条建议,一、关于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定问题,要进一步细化研究,做到职责清晰、任务明确、各司其职。二、草案关于保护、管理的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充实,但河湖水系的综合治理内容相对较少,建议增加河湖水系统筹治理的内容,把“治理”体现出来。三、增加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河湖治理的内容,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治理。四、对排入河湖的污水水质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五、强化河湖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的内容,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六、增加设立河(湖)长制办公室的内容,落实中央和省委相关要求。

杨智明委员说,河北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水源涵养区,制定保护条例非常必要、重要和紧迫。提几条建议,一、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将总书记关于“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的要求充分体现在条例中。二、将条例名称改为《河北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三、坚持的原则修改为“保护优先,规划引领,合理利用,分类施策,系统治理”,把保护优先提前,并体现分类施策要求。四、要体现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湖保护治理规划并报相关政府批准等相关内容。五、将河湖工程保护管理与河湖水环境保护治理分别规定,以使两方面内容更充实。六、对河湖生态评估制、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水质水量交接制、涉及河湖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制等作出规定。

杨金深委员说,河湖治理很有必要,现有条例文本也较为细致清晰。提几条具体建议,一、第10条第3款“依据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河湖保护名录”,应把“编制”二字去掉,因为后面拟定就是编制的过程。第4款表述改为“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标准和程序拟定全省河湖保护名录,”,中间的繁琐文字可以去掉,属于工作层面的解释没有必要在条款文本中体现。二、第13条将“范围内单方面进行引水”中的“单方面”去掉。三、第15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但现实操作层面上讲,无论是国家还是省级生态补偿机制都未很好地建立起来,让县级政府去做,肯定行不通。建议将该机制的建立权限收归省级机关,由省级机关根据河湖保护名录范围,针对重点河段和项目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王世强委员说,总的感觉报告很细致、很全面、非常及时。建议,一、跨区域统筹,与周边省市协调联动,统一标准、综合治理。二、治理范围要表达清楚,对滞洪区内历史形成的村庄、古建筑等要与行洪河段区别开来。三、删除第29条,对河、湖周边养殖要逐步规范,不能一概关闭。

刘艳红委员说,一是要立“管用”的法,重视条例的可操作性,体现河北特色。二是要重视省内地域流域联动治理。同时,将河湖治理纳入京津冀一体化战略考量。尤其是对于滦河、白洋淀和张承地区水源涵养地等重点区域,可单独提出作规定,进行重点保护治理。三、可在法条上采用更多更强硬的措施表述,使条例对河湖污染行为起到惩戒威慑作用。

魏四海委员说,河北的河就这么几十年干涸着,想解决问题,谁也没有动力,里面也没水,怎么保护呢?十年没来过一次水,花几十万花到那儿也没有什么必要性,所以要先把基本问题解决了。它先是一条河,然后怎么保护,怎么治理。应增加“确保河流不断流”的内容,起码要给出规划,最低流量也好哇。具体的文本没有细看,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部分,但是作为初稿,水平已经很高了,说明下了很大的功夫。本次常委会是初审,下来大家可以再琢磨琢磨,再下点功夫。

杨兆廷委员说,条例非常及时、非常好。建议,一、不管是大河小河、大湖小湖都要保护,因为我们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河湖生态,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二、白洋淀流域有特殊性,应该专门进行保护。三、不建议在条例中列出具体湖泊,作为一个条例来讲,它应该是对河北省内的河湖不论大小都适用。

赵风楼委员说,制定《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非常必要,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我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河湖环境,尤其是张家口、承德两个生态功能区,保证为北京送去清洁的水,为全省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作用都很大。提几条建议,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比如第47条处分没有具体明确给予什么处分,谁受处分。二、进一步明确处罚的界限、处罚额度、处罚的标准、处罚的事项,并且要细化。比如第14条、第43条处罚力度小。建议与违法事项造成的损失挂钩处罚。

张力红委员说,研究制定该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全省水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条例聚焦我省河湖保护和治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对河湖规划和保护、治理和监督、河(湖)长制和法律责任等制度作出了规定,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水生态安全、推进我省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原则上同意该条例。提两条具体建议,一、加强规划之间的统筹衔接。目前,各地在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湿地保护、防洪排水等方面都有相应的专项规划,这与河湖保护规定紧密相关。建议在条例第二章“规划和保护”第10条中,增加“河湖保护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水资源、防洪排水和水土保持等规划相协调”的内容,使河湖保护与相关工作统筹推进。二、建立河湖保护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于河湖执法管理涉及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建议在总则第4条中加上建立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成员单位定期研究协商,对单一部门难以妥善处置的复杂问题、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切实解决好“九龙治水”问题。

康瑞峰委员说,建议针对第23条跨地区执法明确一下执法措施;河道内障碍物,植树是不允许,但是现在好多地方都存在这个问题,建议加大一下执法力度。

张志敏委员说,条例的制定很有必要。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保障河湖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但近几年青少年溺水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和家庭造成了很大影响,建议总则中加上关于防溺水的宣传和防控内容,保护青少年的生命安全。

张福建委员说,一是条例制定非常必要。河北省水资源短缺,水生态脆弱,河湖水系四乱问题比较严重,导致河湖水系严重退化,所以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我完全赞成。二是起草和制定条例的立法理念比较好。包括全覆盖的保护名录制度,在全国是首创;提出优化水资源的配制,用足用好引江引黄的外调水提得非常好,充分利用好外调水,对全省的作用很大,这个理念非常好;运用法治手段弘扬传统河湖文化,保护大运河文化的传承和发扬;严格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等理念出发点都非常好;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治理的原则,逐步实现白洋淀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健全,提的也非常好,非常有针对性。提一条建议,建立京津冀及周边省份联防共治机制,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的治理工作。以拒马河为例,这是白洋淀上游一条结构完整、功能健全的河流,对白洋淀生态修复至关重要,只是因为后来的人为因素使河流断流,生态遭到破坏,建议水资源管理部门加强与北京市的沟通协调,在恢复拒马河生态方面加强统筹、加强协调,为雄安新区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刘春成委员说,制定我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非常必要,提两条建议,一、条例第9条第1款表述不准确,改为“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第4款改为“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河北省的河湖保护名录”。二、条例第32条“引足用好”改为“引蓄结合,科学用好”。

谷雪芬委员说,提几条建议,一、第2条应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淀、库(以下统称河湖),去掉第33条。二、第27条“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发现和劝阻向河湖倾倒垃圾行为”中,直接把“及时发现和劝阻”改成“严禁一切”,这样可操作性强。三、第32条“生境”改为“生态环境”,这样涵义更清晰。

齐明亮委员说,条例很细致,也比较完善,建议第4章对河(湖)长制法律地位、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具体化。

翟志海委员说,提几条建议,一、考虑到河湖保护和治理涉及到相关法规的实施、普法宣传等工作,将第4条第2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治理相关工作。”二、为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将第7条修改为“鼓励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相关建设、开发和研究。”三、将第12条第(七)项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及造成水污染的禽畜养殖、放牧活动;”四、将第12条第(八)项修改为:“违法向河湖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五、将第15条第2款修改为:“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补偿费用专项用于河湖保护。对水域面积、水质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违法的,应依法处理并责令整改。”六、沿河环湖的树木林带工程建设对于河湖保护和治理具有根本性意义,因而在条例中应体现刚性要求,考虑到第16条第1款对此要求不够,将此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等工程建设,并将此类工程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组织实施,以更好地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湖环境。”七、将第27条第2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及时发现和劝阻向河湖倾倒垃圾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人员及其行为应及时向村级或乡镇级河(湖)长反映。八、将第40条修改为:“县级以上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要及时更新河(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河(湖)长姓名、职责、任务、要求及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转交监察机构。”

武鸿儒委员说,条例起草质量比较高,考虑周全、可操作性强,早日制定出台该条例十分必要。提两条建议,一、第44条规定的法定责任比较轻,相关处罚及责任追究应该更加严厉。二、第6条仅规定“增强公众河湖保护意识”过于笼统,应该增加一些引导公众参与河湖监督、开展河湖保护志愿者服务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公众参与河湖监督保护的方式方法,凝聚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识与合力。

许 皞委员说,一、条例中要界定清楚河与湖的定义,也涉及到河湖名录的问题。同时地下水超采是否属于河湖条例的范围,应属于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内容。二、要划定清楚河湖两边的边界,也就是河湖岸线的问题,这涉及到周边的生态环境等很多领域。三、第4条没有必要都列出来这些政府部门,条例出台后自然每个部门都要遵守。四、第12条,对“高杆作物”要界定清楚,多高才叫高杆。第13条,“有关各方应当达成协议或经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单方面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表述不清。第15条,水土流失、水生态补偿等不是这个条例该管的内容。第19条到第32条,其他条例都有关于污染的内容,这些相当于边界外延,建议将这几条凝练,写成一句话就行了。第22条和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采砂,省政府组织监管,上下级职责不能错位。五、本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河、湖保护,大运河和白洋淀在本条例中不必单独列出来。如认为重要,可以在本条例约定下,再单独制定细致保护条例。

刘书为委员说,提两条具体建议,一、第12条第2款去掉“阻碍行洪的”。二、在第36条增加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对举报人保护的相关内容。相应的在第47条明确“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

王 亮委员说,这个条例非常符合河北实际。提两条建议,一、保护和治理当中对水质的标准应该有要求,特别是对倾倒垃圾、偷排等造成污染的行为应该加大治理力度,使条例的约束性更强。二、对上下游之间截流或者是改变流向等行为的管控要作出具体规定,加大用法规解决问题的力度。

王海波委员说,第3条对基本原则的提法,建议采纳北京市的表述———“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而“规划引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的表述在实际操作中则容易引起歧义,甚至导致漏洞。第10条关于规划编制,“包括现状分析,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不能很好地契合河湖保护的系统性要求,这样在规划的要求上就有了漏洞,而且不全面,建议参考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系统性思维。

宋文新委员说,出台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非常必要。总的感觉这个题目很大,包括的内容很多,大的方面有水资源供应、污水治理、淀湖水中村搬迁问题,建议适当缩小范围,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针对性。另外,建议白洋淀治理可以不单独做一条。

刘广海委员说,之前调研时了解到一些情况,这里边讲了保护优先,我完全赞同。提两条建议,一、在河湖治理过程中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二、充分利用南水北调等资源,如何跟我们的河湖治理和管理结合起来,统筹利用水资源,对我省很重要。

杜君丽委员说,我省在河湖保护方面问题比较严重。建议,一、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类治污基础设施建设。二、引进专业技术人员、高水平技术企业,增加高校专业学科建设,增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三、提高行政部门执法能力水平,进一步细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分工。四、形成全社会共同治水的大格局。

石立新委员说,提一些修改建议和意见。一、第2条,人工水道的含义是什么?运河、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入冀工程、污水处理后连接的水道等是否全部在内?二、第9条,对照参考依据,是要制定完善的河湖名录、建立河湖管理信息系统,而不是先建立河湖“保护”名录,这样第10条在建立河湖名录的基础上才能编制规划,第11条政府才能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此处“管理”可改为“治理”)。三、第10条参照北京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兴利与除害相结合水生态恢复”增加相关内容。四、第14条,把山东条例的“河道主管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限期改建”增加进来,否则仅是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自查,缺失了主管机构的责任。五、第15条,生态补偿增加北京条例的内容“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等内容。六、第18条,如何协调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湿地与旅游活动?七、第32条水资源配置与生态补水,应把省委、政府实施意见的“逐步消除主要河流断流河多样性生境”加进来。建议重新思考水库的功能,水库日常应在主要河道维持基本的生态水,河道维持一定的水量,对恢复河道生态及生物多样性、改善河道排渗水功能和局地气候具有积极的作用。八、把河湖长的设立明确。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俊华说,出台这个条例非常必要。一是加强河湖治理,保障河湖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确保水生态安全,确确实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民生问题,关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关乎老百姓的生存质量,意义非常重大。二是从整体上来看,内容比较全面、比较系统,但法律责任当中个别条款稍微软了一些。草案第43条,写的是违反第14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在“违反本条例第14条规定”之后应再加一段“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未及时发现危害地方安全,危害河势稳定、畅通等情况”的违法责任。因为第14条实际上讲了两层意思,要针对两层意思分别明确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对“上述两种情况”造成危害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

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委员李基石说,制定出台这个条例十分必要,提几条建议,一、第7条两款内容重复,应该进行合并。二、第10条第2款删除“的要求”3个字。三、第12条禁止性行为规定,第一项内容增加倾倒垃圾渣土行为,第四项内容增加“非法采砂”,第六项内容在“城镇建设”之前增加“乡村”二字,另增加一项:擅自放养外来水生动物、植物。四、第13条、第24条中的阿拉伯数字应该用文字形式表述。五、删除第16条第2款最后一句“增强湿地系统功能”。六、第三章“治理和监督”增加鼓励社会参与河湖治理方面内容,比如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以河道治理来换取采砂权。七、第23条第1款“共享采砂许可、采砂运砂、采砂经营记录、执法情况等信息”修改为“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八、第27条第1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矿渣”之后增加“以及有害水生植物”。九、第35条“应急准备”改为“应急预案”。删除“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十、第36条社会监督渠道和方式再细化,比如设置公众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十一、做点好与上位法、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衔接,避免法规内容上的冲突或不一致。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周仲明 王会勇 曹汝涛 周英 王昌 梁久丰 杨智明 杨金深 王世强 刘艳红 魏四海 杨兆廷 赵风楼 张力红 康瑞峰 张志敏 张福建 刘春成 谷雪芬 齐明亮 翟志海 武鸿儒 许皞 刘书为 王亮 王海波 宋文新 刘广海 杜君丽 石立新 王俊华 李基石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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