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习近平
您当前的位置 : 河北人大 >> 立法工作 >> 法律法规解读
为张承地区3300余万亩草原生态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草原立法”助力绿色发展
来源:河北日报 2019-10-30 09:44:18
A- A+

从昔日的黑土滩到如今的风吹草低见牛羊,从曾经的荒山秃岭到如今的茵茵草原绿意浓,河北草原天路一度跃升为旅游必去的“打卡”之地。想要实现绿水长流、草原长青,离不开当地政府对生态文明的重视,更离不开法治力量的保驾护航。

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张承地区3300余万亩草原有了法规保护。

突出主导作用,彰显主动作为

河北是我国唯一兼有草原、海滨、沙漠、湖泊、高原、平原、山地、林地等地貌的省份。全省共有草原面积4266万亩,其中张承地区有3358.4万亩,约占总面积的78%。

同时,张承地区还肩负着为首都保水源、阻风沙、送清风的重任,尤其是坝上地区的生态现状,直接影响着涵养水源、阻挡风沙的效果。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表示:“加强草原建设和保护,建设好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既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总书记关于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的具体体现,又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省草原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草原生态系统整体上仍较脆弱,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面积达到39.6%,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粗放落后,建设和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等。

1984年3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河北省草地管理条例(试行)》,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2010年7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该条例(试行)作出了废止的决定。直到2015年1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中,才有了对部分草原活动的规范。近几年,张承两市主动作为,制定了《张家口市禁牧条例》《承德市关于推进落实草原保护制度工作方案》,但都属于市级层面的规定。

草原立法迫在眉睫。按照急需先立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将草原立法列为2019年立法计划并作为创制性重点项目,从省级层面重点对两市草原问题进行梳理、定位。

决定的出台填补了省级层面对草原专门立法的空白,并以小切口、短平快的立法方式予以规范,提升了法规实效性,凸显了河北特色。

多番调研论证,凝聚立法共识

怎样才能让法规“长根”,真正造福群众?只有迈开双腿,走到群众中间,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论证,才能弄懂弄清立法涉及的问题。

“草原生态建设与保护存在什么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是本次立法的核心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梁久丰说,“围绕这两个问题,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论证座谈等一系列工作,整个过程生动诠释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开展立法调研,让法规深入基层“接地气”。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多次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深入到承德市隆化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以及张家口市沽源县、张北县等地查看造林绿化、退化草地治理等项目情况,广泛听取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同时委托张承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为起草工作顺利开展准备了第一手资料。

广泛征求意见,练就解剖麻雀“真功夫”。决定初审稿通过后,第一时间将草案印发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委委员、省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征求意见,并先后3次印发省直相关部门和张承两市人大常委会及所属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就具体条款内容赴河北农业大学认真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历时4个月,在经历了框架稿、征求意见稿、修改稿、讨论稿、再次修改稿、送审稿等21个版本后,决定最终出台。

深入座谈论证,对准矛盾焦点“砍一刀”。今年7月8日,召开由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委委员、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座谈会,就加大支持力度、开展草原执法、草原建设维护等问题进行专题论证;7月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张承两市及坝上6县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再次专题就决定草案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7月25日,决定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会上通过。

聚焦建设保护,推动落地可行

河北发展,人大尽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找准依法履职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点,以实际行动保护草原。决定共有40条5011字,重点对草原适用范围、政府责任、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建设、保护、利用以及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编制专项规划,明确责任主体。决定第5条、第6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草原建设、保护和利用规划,结合本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草原建设、保护和利用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立足发展所需,共享生态红利。决定第19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草原生态建设和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实行分类指导、科学施策,鼓励有序发展绿色能源、生态旅游、特色种养、康养产业等,多渠道增加农牧民收入。“合理利用草原是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必要手段。”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马桂旺指出,“通过发展多种生态产业,激活沉睡的草原资源,带动山区特别是坝上地区乡村致富,增加农牧民收入,真正实现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加大监督管理,强化资金保障。第8条规定,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综合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第7条、第10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国家及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并探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的横向生态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生态建设保护需要和财力状况,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使用县级以上相关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草原生态建设保护。

健全考核机制,助力草原建设。决定第12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对草原生态建设、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第15条至第18条重点对退耕还草、恢复草原植被、草种基地建设和保护、草原围栏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范禁止行为,亮出法律利剑。在第31条中规范了建房、采土、建设旅游服务设施等3类未经批准的禁止行为;第32条又明确规定了开垦草原等9类禁止行为;对于法律责任,第33条至38条作出了细致规定,其中既设置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又规范了临时占用草原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逾期未恢复植被等行为受罚力度,同时对违反本决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补齐保护短板,守护青青草原。决定第20条至第26条,重点对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禁牧休牧轮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草原防火灭火预案工作、草原野生植物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第27条至第30条,重点对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工程设施、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以及其他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在天然草原上建设人工饲草饲料基地等占用草原行为,根据占用类别,需经不同级别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获得审批许可等方可实施。

责任编辑:赵文强
Copyright  ©  2011-2018  www.hbrd.gov.cn  河北人大 版权所有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冀ICP备09023088号-1  技术支持:长城新媒体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