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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园欺凌说不!河北省出台法规保护“少年的你”
来源:全国人大 燕赵晚报 2019-11-05 09: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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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消防等安全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门卫、消防、食品、卫生、交通、特种设备、风险管控、隐患治理、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预防性侵害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防范诈骗、传销、溺水、欺凌、暴力、性侵害、沉迷网络、非法网络贷款以及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应对自然灾害、自救与互救、远离毒品等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地震等安全应急演练,教育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对学校的食宿行都作出明确规定  设立食堂的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工及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

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对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封闭化管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允许进入学校的,应当遵守校内安全规则。

幼儿园、中小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应当明确学生监护人定时定站点接送的安全责任。接送任务结束时,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在确认车内无人后方可关闭车门。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处置措施。  非紧急情况下,未经监护人同意,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幼儿服用药品。

对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学校应当制定防止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及时防范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发生学生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预防和制止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发现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以及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具体方案,采取建设人行立体过街通道、错时上下学、划设接送等候区及公共停车区等措施,减少学校上下学时段交通拥堵。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定,在学校周边建设、设置、放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危险设施、设备、物品。

对“校闹”将依法予以打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伤、自杀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当中造成意外伤害的;在校外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事故的;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学生、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学生、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和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的行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侵占、损毁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等。

违反《条例》,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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