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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9-11-26 1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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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

范照兵常务副主任说,水是生命之源。制定出台《条例》,加强河湖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是省人大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新作为、务实作为的体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举措。要重视运用法治的力量修复河湖生态环境,坚持创新思维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多方面积极性,打组合拳,采用更多务实管用的办法,积极补欠账、强弱项,既做好河道修复治理的文章,也做好整修生态治理的文章;既努力争取并用好外来水,更大力减少水资源的低效或无效利用,还要积极增加自身可持续的水资源供应,努力形成可持续、可复制、可操作的河湖生态环境治理经验。

姜 虹委员说,我省是缺水大省,水污染和地下水超采现象严重,制定《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势在必行,非常必要。省人大常委会抓住这个问题进行立法,抓住了关键问题。条例二审稿修改得很细,吸收了一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完全赞同。

王大为委员说,条例修改得很好,内容进一步聚焦、具体,也是河北省具有地方特点的立法,把现实当中突出的问题、急迫的问题提了出来,加以立法规范引导,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担当作为。此事很重要,管理很复杂、有难度,现在的文本体现了统筹管理、系统管理、整体管理,明确细化、实化了各个部门层级各方面的责任,实属不易。提一条建议,第38条最后一款,“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中去掉“按照支出责任”几个字,以体现宽泛性,留有余地,又可以再就此具体化。

王 昌委员说,建议,一、要用法律语言表述,比如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力度”表述为“各级财政应当逐年增加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预算”,可能更为妥贴。二、第8条中把“高等”去掉,其他院校也可以,企业改为企事业,把事业加进来。三、删除第62条。

梁久丰委员说,这个条例草案准备提交明年的人代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照兵常务副主任对条例的框架、重点、内容多次提出指导性意见,晓东副主任和起草组的同志们一起逐段逐条研究。条例在二审过程中,一是力求做到目标更加明确,既有河湖贯通的目标,又有生态环境的目标;二是力求规划引领更加清晰,宏观性、综合性和系统性;三是力求重点更加突出,包括水系连通、生态恢复、区域治理重点等,突出可操作性。

杨智明委员说,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的制定非常必要。条例草案的修改下了很大功夫,立法目的更加明确,保护和治理的措施更加有力,责任规定更加充实。提几条建议,一、第2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的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二、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建议增加“建立相关部门责任清单”。三、第16条范围划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建议调整到第三章保护和监管中,与岸线分区管理整合表述。四、第61条法律责任,建议不要采取列举式,而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履职尽责或执法犯法,可以参考北京、宁夏的方式,分别规定对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金深委员说,首先提一条原则性意见,本条例要与白洋淀、衡水湖生态保护等条例做好衔接。还有几条具体文字修改建议,一、第23条“构建河湖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在概念上再清晰一下,明确立法的初衷是构建还是保护。二、第33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程设施”是否为突发事件,也是含义模糊,建议把它清晰起来。三、第39条“因地制宜对河湖进行生态化改造”,改为“进行有计划的常态化生态改造”;后面改为“实施清瘀疏浚、给水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补充地下水能力。”四、第44条第2款,新加的“种”字删除,水产品只能养殖;将“控制面源污染”放到本款最后。

王振平委员说,这个条例很重要,赞成目前的主要内容,有几处再斟酌修改。一、第36条、第37条是新增加的,第37条关于水系的贯通写了两款。第1款已经写清楚了,第2款又讲水系联通工程怎么建。前面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逐步水系贯通,构建水网体系。后面具体讲了冀中、冀东、冀西怎么突出重点,属于规划和政策文件的内容,建议再斟酌如何表述。二、第39条,这是新增加的一条,但没有明确主体,建议明确一下主体。三、第40条表述是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清除,以及追究当事人责任。这一条写在这好还是写在法律责任里好,建议再斟酌。

鲁 平委员说,第39条“在水质较差的区域适度建设生态湿地”,建设生态湿地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符合自然的低洼条件,二是生态湿地建设要符合总体规划,不能仅因为水质较差。

张力红委员说,条例初审后,农业农村委会同水利部门,充分吸收采纳大家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从总体目标、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生态修复、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很多更为务实有效的举措,进一步提高了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构建天蓝地绿水净的优美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虽然近年来全省各地市在加强城市水系治理上下了不少功夫,但河道污染问题仍比较突出,也倍受群众关注。建议,加大城市水系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第四章“系统治理”中,针对城市水系综合治理修复,从景观绿化、水利建设、防污治污等方面,提出更为明确过硬的措施,加大城市水系治理力度,进一步营造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不断提高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裴红霞委员说,关于条例草案第五章河(湖)长制中建立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河(湖)长职责、工作机构、考核评价、监督工作机制等。建议本章的第52条至第57条的前后顺序作出适当调整;第54条中乡镇以上河(湖)长、村级河(湖)长的巡查职责纳入第53条河(湖)长职责之中。

齐明亮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提几条具体建议,一、第6条最后一句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应放到第7条,第6条讲的是资金保障,应由政府保障,人大只规定政府保障,不能规定民间资本保障,这句话体现的是社会参与内容,放到第7条社会参与完全吻合。二、第11条、第12条都是体现规划要求,建议将这两条合并为规划编制。三、第四章第37条第2款,建设删除“冀中南地区…”内容,因为人大是立法机构,第11条已规定了政府应当编制规划,立法不宜表述这么具体细化。另外我们立法面向全省,不仅这三个地区,单独将其列出,既不全且概念模糊。

翟志海委员说,我有三点感受。一是条例在修改过程中体现出的严谨、科学的精神值得肯定。二是条例立法目标更明确,重点更突出。三是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吸纳大家的意见,对初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提两条建议,一、将第22条第7项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及造成水污染禽畜养殖、放牧行为;”二、将第22条第8项修改为“违法向河湖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石立新委员说,二审稿在一审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条例内容,上次我提出的维持河湖生态水的建议也得到了采纳。建议,一、第15条河湖保护名录。我认为这个条例适用于全省所有河湖保护和治理,不在名录里的就不保护和治理吗?应该是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二、第19条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旅游开发。湖泊旅游开发尚有可能,河道旅游尚未在其他省条例(除北京较早的2012年)提及,要考虑防洪等安全。即使开展旅游,也应像北条例一样,禁止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三、删除第20条中“不得……水流的现状”一句。四、第24条生态补偿,建议明确补偿机制,以便后续操作,如“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的利益”。

王 亮委员说,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意义重大,关于河长制,中央两办意见规定设立四级河长,我省创新发展设了五级河(湖)长挺好,但一定要对各级河(湖)长的职责作出具体的规定,确保履职尽责到位。

王世强委员说,第55条“河湖长年度制度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的表述写到法条里面是否合适、是否符合法言法语,是否需立法要求的内容,建议进一步研究探讨。

武凤英委员说,建议,一、删除第7条社会参与中“坚持系统思维、推进改革创新、制定激励政策、发挥市场作用”的表述,直接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更为精炼。二、第18条岸线分区管理中“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管控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的内容表述容易引起歧义,建议进一步斟酌研究。

杨兆廷委员说,河北是生态相对脆弱的地区,所以条例的出台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建议,在第15条、第16条中增加保护范围,使众多小型湖泊纳入保护,不仅要关注涉及到市县的大的河湖保护治理,也要关注村里的小湖泊保护治理,越是生态脆弱地区,越要扩大保护范围。同时要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让条例发挥教育的作用。

张福建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提出的理念也非常好,如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生态环境目标,强调河湖的生态修复,提升河湖生态功能。建议,第37条第2款关于水系修复建设的列举加入“南拒马河”,南拒马河是白洋淀入淀的主要河流,对于白洋淀生态恢复、雄安新区建设具有主要作用。

申书兴委员说,赞同条例。我参加了专委会对这个条例的审议,农委针对一审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调研和修改,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进行了很大的改动和完善,由6章48条调整为7章63条。这个条例突出了系统治理,强化了河湖的生态功能,进一步明确了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目标以及有效措施和部门的责任,使这个条例更加完善。

许 皞委员说,河湖保护与治理条例要考虑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呼应,更要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基本要意。

赵风楼委员说,赞成条例,建议尽快出台。条例突出了保护优先原则,进而加强生态保护。河湖长制的制定,可以从组织上有效保障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地和目标的实现。把责任落实到人,就会取得好的效果。

刘广海委员说,这个条例很好,非常必要。提两条建议,一、总则的说法需要斟酌,要遵循客观规律。二、关于修复和风景区建设,既然是保护河湖自然生态环境,不鼓励提倡风景区建设。

刘书为委员说,总体感觉条例的规定比较详细,但是文字用语上需要再打磨、再修改。一、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系统思维,推进改革创新”,这不是法律语言,建议进行修改。二、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也不是法律语言,建议将“任何人”改为“公民和组织”。三、第15条第2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第3款规定县级、市级如何上报的问题,建议删除。四、第26条水利风景区建设中,说到最后好像没有说清楚,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设水利风景区,与“发挥维护水工程、保护水资源”表述不一致,建议再琢磨。

王海波委员说,条例总体不错。河北境内每次水灾的发生都跟河湖管理缺位有关,水资源的馈乏、地下水位下降,也跟河湖管理不当有关。第8条的内容与小题目不符。只强调了研发和平台建设,技术推行的意思没表达出来。

魏四海委员说,水的问题很重要,缺水是河北最突出的矛盾。条例很全面,但是怎么解决缺水的问题讲得不集中、不突出。河道十河九干,没水怎么保护?应当先解决水源的问题,有了水再治,先有水是首要的。条例中也说到了水系贯通,这个是很重要的。

武鸿儒委员说,第五章河(湖)长制,要进一步理清逻辑顺序,比如,应把56条的内容放到前面51条之后。同时,感觉条例还是有些粗,建议再作修改完善。

张海燕委员说,补充两点,一、第19条第2款容易造成分歧,水质出现问题由谁责令停止污染没有明确规定,也不能仅仅赔偿了事。二、关于建设风景区的问题,建议明确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之上再搞建设,在保护的基础上发展水经济,弘扬水文化,这样更加严谨。

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马仁会说,刚才说水的问题,生态修复这一块,生态在省里来讲、全国各地来讲,都是一个交叉的东西,生态环境,环保厅、水利、自然资源这有,管理的边界怎么界定?我看用三定方案,各部委都用三定方案即可。到底哪个算是生态修复?哪个算是保护治理?哪个算是建设?哪个是水的问题?哪个是生态的问题?哪个是资源的问题?参考三定方案还得再斟酌斟酌。第三点关于水系贯通这一块,好像省里有一个水系贯通的规划,河北省的水系贯通主要是水量的调节。依据南水北调的干流,水系贯通怎么实施,主要是水量怎么分配,生补水,滹沱河生态补水,拒马河补水,都已实施。补水是水系下一段,不补了不能就没有了,下游常年的排泄,牵涉到水权的问题,这里面得需要好好研究。从水量的角度来怎么计算分配、规划设计,这是一个连贯的东西。不光是保护治理、修复,不光是一个部门,估计得联动才行。

省人大代表王自勇说,建议第28条大运河保护中增加一句话“为大运河通航创造条件”。因为从山东德州到衡水到沧州到天津,大运河是断流的、没有通航的。大运河的核心就是水,有水才有灵魂,没有通航就是干河。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范照兵 姜 虹 王大为 王 昌 梁久丰 杨智明 杨金深

王振平 鲁 平 张力红 裴红霞 齐明亮 翟志海 石立新

王 亮 王世强 武凤英 杨兆廷 张福建 申书兴 许 皞

赵风楼 刘广海 刘书为 王海波 魏四海 武鸿儒 张海燕

马仁会 王自勇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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