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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9-11-26 14: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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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王晓东副主任说,几点想法:一是关于总量控制。地方政府应该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规划、指导。对因重污染天气依法应急管控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应强调公民的义务。二是关于机动车遥感监测。遥感监测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现场监测手段,一要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鼓励遥感监测相关技术研发,通过新技术运用进一步提高遥感监测的准确性、快捷性;二要推动遥感监测信息传输和联动治理机制形成,实现公安、交管和涉及车辆的管理互动。三是关于京津冀“统一监测”,表述上可再推敲,把实现形式考虑清楚。

聂瑞平副主任说,制定《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很有必要出台,体现了大气治理区域性、协调性、联动性的特点,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应有之意。总体说,我觉得条例比较成熟。无论从生产还是从国家发展的战略上,国家已经出台了很多关于机动车的政策、标准、要求。非机动车是一个比较崭新的领域,是当前影响我们城市各项排放指标的一个很重要方面,但也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比如,它不仅仅是一个排放问题,还有一个动力问题。从环保和大气排放角度来讲,驾驶非机动车是减少排放了,但是又会出现缺乏动力的问题。我们的新能源汽车走在全世界前列了,但主要还是局限于轿车,比如SUV电动汽车的动力问题明显,非道路移动机械也有个动力问题、标准问题,研发创新方面要跟上。目前确实存在三地同步问题,这个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

周仲明副主任说,我赞成出台《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在京津冀协同立法方面有重要意义。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也迫切需要出台这样的条例。条例内容我非常赞同,特别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强化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可以减少单行车辆,减少环境污染。提两条建议,一、京津冀区域聚集了大量的消费市场,有大量的运输需求。现在的货运还主要是燃油、柴油大车,要加大加快大货运车向清洁能源转变,比如利用氢能源。二、在立法内容中第14条增加“制定政策鼓励和激励公转铁”的表述。

曹汝涛秘书长说,建议对重型机动车现场监测点的监测方式方法进行规范。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有的现场监测点是公安交警和环保部门联合监测,有的只有交警在监测,应采取联合监测。二是有的现场监测人员没有掌握正确的监测方法,导致现场监测不起作用,流于形式。

姜 虹委员说,赞同这个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是京津冀三地人大协同立法的一个共同成果,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落地的具体体现。京津冀之间地源相连、人缘相通,机动车或非移动机械在三地间频繁穿梭,三地共同立法管控好相关问题,是三地之需,也是共同责任,非常必要。条例条文广泛征求意见,几经修改,比较成熟。建议在三地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根据三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完善好、制定好。

周 英委员说,《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是今年京津冀协同立法的一个项目。河北省起步比较早,去年11月份提交初审,北京和天津是今年开始审议的。现在这个稿子是第三稿,在第三稿之前我们到全国人大开了专家论证会,有国家环保部和交通部门一些相关管理者和相关的科研院校专家参与了论证。之后,根据他们的意见我们又作了一次修改,主要是在条例的原则、主要措施和法律责任上作了一些完善。目前三审以后,京津冀正在争取最大程度的趋同,这样协同立法就能够做到项目落地。这个条例是一个相对成熟的稿子,希望尽快表决通过。

王大为委员说,赞成出台这个条例。针对我们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采取京津冀协同立法,使紧密性更强、连带性更大的突出矛盾能够联手解决,是非常必要的。提几条具体建议,一、第36条【数据共享】和第37条【统一登记】都涉及京津冀三地,应明确哪级哪个部门做。二、第40条涉及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燃油的处罚,条例还应明确取缔、重处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大量黑加油站。三、第47条“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维修单位的一些相关违法行为不好界定,量也太大。对什么单位、什么违法行为要纳入社会信息平台,建议更具体化,以利于好操作、能落实。

王 昌委员说,提几条修改意见。一、第3条第1款保留“分类监管”。二、第3条第2款删除“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字样。三、第3条“源头防范和标本兼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涉及智慧交通建设,是非常有效的手段,建议智慧交通的内容单列出来。四、第10条规范得太宽泛,和本条例关系不大,建议仅要求其提供车用绿色能源。五、第15条第3款删除“具有节能功效的”字样。六、第18条第1款仅对单位和企业作出规定,是否对个人也提出要求,需要斟酌。七、第22条第1款“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不好界定,且与后面“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重复,建议删除。第4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检不合格车辆信息”的规定,随意性太大,建议对“定期”予以明确规定。

杨智明委员说,第一,修改稿更加突出了京津冀立法对接、协同防治,包括名称和京津的一致,更加统一了。第二,更加突出污染源头防范,特别是针对我省实际和重点,对用车单位车辆的管理、柴油车的管理、油品的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进行了重点规范。条例草案经较长时间修改完善之后,感觉基本成熟了。提一条建议,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大环境下,三地要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在污染检测、环境预警、流量控制、安全运营等方面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杨金深委员说,完全同意周英主任代表法制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再提三条建议,一、同意刘艳红委员提出的意见,将附则中的概念解释移至总则第2条作为第2款。二、第14条增加有关车辆结构的表述内容,并对有序合理的替代作出规定。三、第22条增加对检出不符合排放标准车辆处置的相关表述。

王振平委员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是京津冀协同立法的项目,也是京津冀协同立法以来出台的第一部协同立法的法规。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就协同立法项目进行了多次立法协同,在法规名称、规范内容、处罚幅度等几个方面大体一致。三审稿总体成熟,我完全赞同,建议提请省人代会审议表决。

李景辉委员说,法工委根据二次审议情况和提出的意见,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调研等方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已经基本成熟。同意对条例草案予以表决。提一条建议,第34条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条例出台后应尽快出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排放的统一标准,一是燃料标准,三地应统一标准;二是非道路移动机械,除燃料外还应出台设备的标准,现在农村及建筑工地使用的设备大多比较落后,购买的燃料来源质量途径也不一致。同时还应考虑条例颁布后的实施准备期间问题,做到京津冀三地统一标准准备实施,才能达到污染防治的目的。

鲁 平委员说,首先赞成这个条例。条例已经过多次修改,越来越完善。条例是京津冀协同立法的一个重要项目,关注的是环保和交通,很有必要。二是赞成公交优先。城市老街区道路状况基本饱和,机动车越来越多,现在道路越来越堵,所以强调公交优先就很有必要。

刘春成委员说,赞同这个条例。感觉修改之后越来越完善。条例内容比较丰富,涉及部门也很多,涉及方面也很多,这样一个好的条例接下来要实施好,宣传和培训应该要做到位。这里牵扯到许多部门的责任,需要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要征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我建议由政府制定一个比较详细可行的系统培训和宣传计划,把它落到实处。

翟志海委员说,提三条建议,一、将第17条第1款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二、将第2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倡导非道路移动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在非作业或作业间断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三、将第47条【信用管理】修改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刘书为委员说,感觉条例比较成熟。具体修改意见,一、第12条中鼓励对象要表述清楚。二、第15条最后一款中,删除“具有节能功效的”字样。

薛 寒委员说,机动车问题要综合协调、标本兼治,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解决存量,一个是解决增量。解决存量属于补课,涉及企业和个人要坚决推进,同时兼顾有关企业和群众的利益。至于增量,解决时要下决心对准机动车生产企业,抓住企业,才是抓住根本,这样能够从本质上解决对车辆还有机械购买者的不公平问题,也能在根本问题上有个突破。

赵风楼委员说,赞成出台这个条例,建议三审以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条例涉及面广,是京津冀协同立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河北省经济结构、能源结构、消费结构、人们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一个重要措施。条例修改得非常好,建议,一、把“排气”改为“排放”,表达得更科学、更准确。二、大力发展铁路运输,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转变。城市公共交通也应加大轻轨和地铁的建设力度,加快发展“轨道上的京津冀”。

刘广海委员说,条例草案的修改越来越严谨。有两条建议,一、第3条规定要“突出重点”,这一点有无必要,建议再酌。作为一部条例,从法律用语上讲,这一表述不够标准;从执法来讲,无论是不是重点,都应该一视同仁,不需要特别强调“重点”。二、车况对排放影响很大,有些车被淘汰后并没有完全报废,只不过转移了使用空间,比如到乡镇乡村去使用了。抓好对这些报废车辆的监管很关键。本条例对此要有所考虑,建立完善淘汰机制,促使技术更新和迭代,不能一味低质量循环,一定要高质量发展。

王世强委员说,条例非常完善、非常成熟了,总体同意。本次增加的几个高科技方面的监管措施,感觉耳目一新,同意增加。但机动车是个单体且个体较小,涉及数量较多,条例出台后能否做到及时实施监管,人员、技术、网络条件是否支持这么大量的监管内容,要测算准确。条例出台还涉及责任和时效等问题,要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可在实际操作中逐步地实行,有些做法待成熟后,再写入条例,逐步施行。

崔慧霄委员说,第18条第1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建议改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第2款建议增加“并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字样。第22条“监督抽测”与后面的第25条、第26条、第27条说的全是检验,建议统一表述。

王海波委员说,条例尚有很大改进和提升空间。提几条建议,一、第3条第1款中,将“突出重点”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和治理准则是不合适的,删掉或改成“强化重点”。二、第3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工作性内容,且具有很强的阶段性,不适合在条例中出现。建议从基本原则这一条中删掉为宜。三、第13条中,将“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改为“增强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保障力”更为合适。四、第14条,删除第1款中“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第2款中“引导中重型货车优先使用高速公路通行”、第3款中“鼓励海铁联运”这三句话,使法律条文更严谨、更简洁,也更具有刚性约束力。五、第15条第3款规定“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具有节能效的减排新技术”,改为“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六、第33条中规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督促”不属于法律语言,建议再酌。七、第35条规定“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建议去掉“污染”二字。

杜君丽委员说,提三条建议,一、第13条规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直接改为“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优先发展公交。二、第13条规定“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建议删除此句,因为这句在安全条例中已经有所表述,不宜重复。三、第18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建议删除这句话。

张力红委员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条例草案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后,总体感觉比较完善、成熟,必将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提两条建议,一、加强对机动车所有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第47条“信用管理”方面,不仅要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更要将在机动车使用和排放检验、维修中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所有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二、鼓励相关单位优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从事公交、客运、物流、环卫、邮政等相关单位,在要求使用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排放标准的车辆基础上,应鼓励优先采用新能源机动车。

刘艳红委员说,条例已经比较成熟,同意尽快出台。附则第48条是关于基本概念的解释,建议放在第一章第2条适用范围,更便于理解条例。

武鸿儒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机动车限量限购限行政策应当未雨绸缪,精准研究,提出具体的意见。二、第7条为“加大宣传教育”,建议将“加大”二字删除。本条第1款中规定“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后面建议再加上“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郭玉红委员说,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内容中,提出了绿色交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建议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公共交通内容里,增加公共绿色交通比例。“排气”一词改为“排放”改得好。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中,是否可以提出增加公共绿色交通比例?

申书兴委员说,首先我同意这个条例。条例非常具体,可操作性也很强。但有个别的地方还需再具体一些。比如第12条,“鼓励燃油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设备”,建议要对“鼓励”类条款再具体些,使条款更具可操作性。

许 皞委员说,赞成出台条例。提点建议,删除第18条第1款“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标的车用燃料”,前面内容已涵盖了这句话。

张福建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附则第48条关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不太准确,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其实就是说安装驱动或者是用于牵引的车辆。只说轮式车辆不能涵盖全部,有些是履带式的,如挖掘机基本都是履带式的,定义为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够全面和准确。

齐明亮委员说,建议,一、第12条第3款“鼓励燃油工程机械完成精准定位系统”改为“燃油工程机械应当完成精准定位系统”。二、第11条增加一款“对重型柴油车可限制行驶范围”。

武凤英委员说,一、第二章第9条,如果这样表述,让人感觉当前非道路移动机械是独立的,与环保新能源无关,建议修改。解决排放污染应从源头治理,发动机和油品质量最关键,仅靠我省一个省的力量难以做到。据了解,就目前的技术水平,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来讲,能源密度最好的是柴油,新能源成本极高,且技术可行性还有一定困难,唯一解决的办法就是进行发动机和油品技术攻关。建议重污染天气及特定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第46条第3款罚款内容没有看到依据,如果国家层面没有规定,建议修改。

王 亮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得很好。建议,一、强化重点用车单位的主体责任,积极有序地更换不达标车辆。二、鼓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制定高排放车辆绕行措施。

石立新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第9条源头管控“推广应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修改后的此句反倒觉得不清晰,用原稿更妥。原稿也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2款的表述一致。二、在人代会上将北京、天津的条例草案一并发给代表审议。

范振增委员说,赞成这个条例。提两条具体建议,一、第1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后“公共交通”改为“低碳排放公共交通工具”。二、第1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建设和管理”后加上一句“加大城市公交车道规划”。

宋文新委员说,赞同周英主任对这个条例修改作的说明,感觉条例草案比较成熟,同意提交会议表决。一、出台这个条例非常必要,确实是形势所需,要加快推进。二、应考虑不同地区发展水平,污染防治着力点有所不同的实际情况,便于条例的落地。比如,京津冀之间的差异,城市和农村的差异,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等。三、条例公布后,应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责任部门,确保条例可执行、见效果。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委员张占平说,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出台的法规应该是能够操作的、必须要这么做的。但是我觉得这个条例里面好多都是倡导性的、鼓励性的。尤其是第20条、第21条,执行的主体是司机,不好落实,建议删掉。

省人大代表高峰说,提两条建议,一、对于过境的外省车辆和省市交接的车辆如何治理,条例应加以规范。二、铁海联动是方向,但目前铁运和海运集装箱标准不一样,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应统一立法标准。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祝晓光说,建议,一、第7条“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里面可以加上“社会组织”。现在环保公益组织不少,这些组织不一定是单位,应该加上。二、移动机械、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的信息不能仅仅与交通主管部门联网,还要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因为环保部门没有上路执法权。应该及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特别是违法信息。三、处罚问题,京津冀三个不同行政区划车辆违法要明确处罚的主体。车辆是移动的,京津的车辆在河北省境内违法,或者河北省车辆在京津违法,监测到了以后,瞬间就进入到其他行政区域,应明确由谁处罚,既不能重复处罚,更不能漏罚。此外,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第41条后面“并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前面写得非常明确,从10万到50万自由裁量权应明确怎么把握?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王晓东 聂瑞平 周仲明 曹汝涛 姜 虹 周 英 王大为

王 昌 杨智明 杨金深 王振平 李景辉 鲁 平 刘春成

翟志海 刘书为 薛 寒 赵风楼 刘广海 王世强 崔慧霄

王海波 杜君丽 张力红 刘艳红 武鸿儒 郭玉红 申书兴

许 皞 张福建 齐明亮 武凤英 王 亮 石立新 范振增

宋文新 张占平 高 峰 祝晓光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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