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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等
来源:河北人大 2019-11-26 14: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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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审查《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张家口市官厅水库湿地保护条例》《唐山市港口条例》《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促进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审议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聂瑞平副主任说,我觉得非常有必要出台《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是整个河北发展的重要民生之一,这些年省委省政府也在极力推进这项工作,地方也同样在努力推进,保定就是积极践行者。有四点感受:一、出台这个条例,强化燃气管理,对确保燃气安全和生产生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燃气发展从规划层面应该做到“城乡统筹”。二、要从战略上重视气源保障。今年总体上气源保障没问题,但是今年没问题,不等于明年没问题,不等于以后没问题,所以在规划上都应该把气源保障作为一个重要环节,将燃气的源头、储气、保障等考虑得更加全面。三、我们现在总体上面临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政策性补贴到了县一级以后,整个财政压力是巨大的,但为了民生的需要,环保的需要,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我们必须得补贴。燃气是国家战略物资,必须强化管理、管控,防止出现“龚断”。四、燃气的核心问题是安全,要加强安全管理,向信息化、向科技支撑要手段。要强化燃气经营者责任,加大投入,用科技手段、信息化手段进行风险监测,实现自动控制,确保运行安全,尤其要第一时间控制风险,防止造成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姜 虹委员说,条例条款涉及城镇的燃气安全使用内容多,农村燃气安全监管内容较为笼统,建议农村燃气的建设安全、使用和管理部分再充实些内容,增加些比重。

王大为委员说,二次审议稿修改得不错,瘦身不少。建议,一、条例重点应是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二、第60条“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后加上“是指”。

王 昌委员说,建议,一、第23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应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确立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时,应当加个“在”和“时”。二、第23条第2款,表述层次混乱,不太清楚,建议进行完善。三、第24条第2款,增加一句,“燃气经营者收费时不得搭收其他无关费用”,切实维护用气居民利益。

杨智明委员说,建议加快燃气管理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法制委和法工委对二审稿的修改,下了很大功夫。一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城建环资委意见逐项推敲,认真研究予以采纳;二是在省内外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对生产生活、燃气经营、农村这三个重点部分的燃气安全进行了规范,同时强化了立法的技术把关,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对有些规定进行整合调整,等等。从立法角度讲,条例已经比较成熟。另一方面,燃气管理事关千家万户,特别是我省农村煤改气已达500多万户,依法保障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安全非常紧迫和重要,建议尽快修改完善,尽快颁布实施,早一天比晚一天更好。

杨金深委员说,提三条建议,一、从逻辑上说,先说气源保障,再说应急,第三章第16条和第17条应当调换一下位置。二、应急储备制度中增加一项规定,农村现在搞了很多气代煤,应该有燃气供应预案规定,且保证气源并协调好价格。三、第17条中去掉“督促”二字。

李景辉委员说,本次修改调整了条例适用范围,将农村门站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工作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增加了提高农村地区燃气通达能力,引导农村居民因地制宜安全使用燃气的内容,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占60%的农村人口用气及安全问题,并提出了统筹规划保障的要求,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同意这个审议稿。

张力红委员说,该条例一审后,法制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吸收审议意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从增强安全生产生活意识、农村燃气安全使用、燃气安全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了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上已经成熟。从近年来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来看,由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占绝大比例。保障用户安全用气是需要重点规范的内容。建议,加大用户用气安全管理力度。在条例第六章“安全管理”中增加相关条款,比如推广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餐饮、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安装燃气设施的,要同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供气等装置等等,切实保障用户用气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刘艳红委员说,农村“气代煤”改造,由于燃气价格高(与燃煤相比),有些地方老百姓不使用燃气,集体选择关闭,但已投入巨大资金的燃气经营者,用户不用气也要收40%的费用,经营者与用户矛盾突出。第24条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双方明确义务和权利,按时缴纳燃气费”去掉了,建议在条例中把两者责权规范清楚,用法规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齐明亮委员说,提几点意见,一、第13条最后“同步竣工验收”后面增加“同步交付使用”。二、进一步简化第20条第2款内容,可通过信息共享解决。三、删除第21条“或者单位”。另外,“燃气管道经营单位”与“燃气经营单位”建议统一为“燃气经营单位”,因为“燃气经营单位”已涵盖了“燃气管道经营单位”。

翟志海委员说,条例草案经过修改后,表述更加完整明确,补充了相关缺项漏项内容,更加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提高了专业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两条修改建议,一、在“第二章规划建设”中增加一条:“因其他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商沟通,并以书面形式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将第32条修改为:“燃气经营者在接到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的报告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派人检修;在接到燃气泄漏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派人抢修。”

王吉山委员说,建议,一、对第17条中保障气源供应这方面的表述再增加一些、详细一些,通过条例来加强对燃气气源供应方面的要求,并加以保障。二、对29条用户安全保障方面,建议增加“根据风险类别对燃气用户提供保险保障方面的服务要求,帮助燃气用户做好风险发生后补偿机制的设计”等内容。

王 亮委员说,建议把总则第4条中“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改为“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

王海波委员说,条例还需进一步严谨,第1条表述上就存在着较突出的逻辑分类和概念模糊问题,燃气是事业吗?建议删去“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把前面属于燃气管理的内容给予逻辑的分类。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燃气工作”太宽泛,应使表述文题对应。燃气管理是非常重大的事情,从逻辑上讲,作为管理条例不能有明显漏洞,建议进一步听取专业人士意见,进行逐条逐句的考量。

刘教民委员说,首先完全赞同条例草案。经过前期调研、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条例的可操作性很强、意义重大。提四条建议,一、明确燃气公司和用户之间燃气管道的责任划分。比如按煤气表入户前后来划分或者利用软管、硬管之间的节门来划分。二、进一步加强煤气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来宣传,扩大宣传范围。三、是尽快加大物联网煤气表的安装和使用。目前河北的普及率很低,加快安装使用进程,增加安全系数。四、利用宣传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普及自闭阀安装。

张志敏委员说,赞成出台这个条例。建议,一、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通过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引导用户安全用气。二、加强用户端燃气安全管理,尤其对用户管道及用具老化检测应有规定。三、加强对农村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

赵风楼委员说,条例应抓紧出台。燃气安全涉及家家户户,条例在用气安全上要予以强制管理,一、政府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强制性措施。二、企业加强技术手段的安全保障,如推进安装自闭阀等安全措施。

哈明虎委员说,建议,第22条第2款后面加两方面内容:(五)擅自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六)擅自要求管道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第23条第2款后面加“确定和调整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

崔慧霄委员说,该条例中缺乏对燃气质量的要求。建议在第三章供气保障中,增加关于“燃气质量”的有关规定。

杜君丽委员说,调研了解到煤改气的安全隐患较大,需要条例作出相关规定。第14条第1款建议增加“要依法接受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并且“签署施工责任书”保证终身安全,不能建成事了。第38条管道燃气自闭阀的有效性需要明确规定,要保证安全、实用。另外,燃气管道及户内软管需要明确定期检查的具体时间,应增加检验检测频率以保障安全。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李佑标说,建议,一、第3条讲的是“发展燃气事业应该坚持统筹规划”,在立法当中不应有这样的语言,所以建议把“发展燃气事业”修改为“燃气工作”。二、第22条第2款第2项“整改不到位的”,法律上的语言一般讲整改不合格的,或者整改不符合标准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到位不到位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语言,建议把“不到位”修改为“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标准”“不符合要求”。三、第44条,“报燃气行政审批的部门批准”,没有这个部门,都讲燃气管理部门,这里叫“燃气审批部门”,所以存疑是否有这个部门,斟酌一下。四、第50条2款、第51条第3款,“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建议按照消防法的表述,就叫“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五、第52条、第53条紧急避险问题,尤其把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者实行入户抢险作业写进去,公权力和私权利混在一起了,经营者有入户进行紧急避险权利,要公安去保障,在实名中如何操作这是一个问题。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怎么协调好?这是值得研究的。

省人大财经委委员曹春芳说,建议,第四章第20条“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应明确为“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第21条、第22条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应明确为燃气管理部门。

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薛儒说,条例中第5条、第6条、第22条、第32条中均提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此名称是否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审查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石立新委员说,建议将第20条“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的“报”字改为“警”字。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发布的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是行政命令,而不是预报。

张力红委员说,同意该决定。建议,一、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要对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作出规定,比如,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学校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等等,引导公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形成社会治理合力。二、加大对电子烟花爆竹的监管。现在运用电子烟花爆竹制造氛围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虽然在环保上具有优势,但也属于易燃品。建议条例把电子烟花爆竹纳入到监管中来,对其经营、销售、燃放作出规定,确保实现安全监管全覆盖。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聂瑞平 姜 虹 王大为 王 昌 杨智明 杨金深 李景辉

张力红 刘艳红 齐明亮 翟志海 王吉山 王 亮 王海波

刘教民 张志敏 赵风楼 哈明虎 崔慧霄 杜君丽 李佑标

曹春芳 薛 儒 石立新 张力红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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