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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9-11-26 17: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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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上午,分组审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翟志海委员说,提三点修改意见,一、将第8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风气。”二、将第9条第1款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三、将第11条第2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划制定后确需修改的,修改内容不得降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张力红委员说,同意该条例。建议对加强对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约束。当前,生态环境执法范畴越来越广、要求越来越严。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社会大局稳定和企业个人现实利益。条例要聚焦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对环保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并明确影响的违法责任,切实防止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简单“一刀切”等倾向,确保条例落实中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刘春成委员说,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非常有必要,做得也很细。提两条建议,一、条例内容对于各级政府的监管提得非常好,怎样具体实施,条例中要再完善。二、生态环境保护在初期肯定是下大力气狠抓治理,这个阶段我省现在做得很好。从长远来看,随着生态环境的逐步好转,要在条例中明确怎么样形成长效机制。

宋文新委员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出台适应了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有两点感受:一、河北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对这些做法进行肯定,对我们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非常有必要。二、生态环境保护要更加依法施治,给市场主体一个合理的预期。当前,企业临时停产、随时限产都增加了企业生产预期的不确定性。对此,环保执法更应改体现它的科学性,从而增加企业的预见性。

杜君丽委员说,我觉得生态保护条例太有意义了,非常好,我觉得在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块,是不是再增加一条,白色污染可以说真的对环境的影响不得忽视。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今年在十一期间,国庆节期间,咱们想尽了一切办法要营造一个环境,却不尽人意,咱们看到的天气大家都知道。这里面这个塑料确实是不可忽视的一点,塑料的含量大家都清楚,它的组成要是降解的话得需要好几百年才能降解。如果留在田间地头和树林里头,会给他们造成非常大的危害。据我自己的了解,目前咱们欧洲的塑料的回收率达到45%以上,德国60%以上,咱们国家的塑料制品回收率是20%,咱们对塑料的管制确实欠发达,现在有些国家已经开展的限塑令,回收的政策,咱们也是迫于眉睫,如果出台这个了,我建议应该加上一条对白色污染治理,后边第39条提到了对塑料的处理,但是太轻了,应当单列一条。

常思勇委员说,建议在第五章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定期发布的环境状况公告中包括哪些参数。应该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具体公开哪几项指标,以便公众更好与监督。

赵风楼委员说,对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我省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特别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更加明显,治理工作由攻坚阶段已进入持续改善阶段,对条例进行修订,恰逢其时,建议应增加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协调一致,防止“一条切”。

石立新委员说,参加了城建环资委的审议,城建环资委的审查意见很好,建议按照意见内容进行修改。

王世强委员说,这个条例要同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地方性立法结合起来。有些内容表达的不太准确,比如第17页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等内容互相矛盾,最好是区分不同情况,将不同污染物的情况说清楚。

王海波委员说,首先从条例修改的站位上提一点建议,即在第一条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后面,将表述修改成“规范产业选择、布局、转型升级和生产,防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这类条例是较不容易被执行的类型,必须在修改的一开始就予以防范,主动推动化解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因此,第4条对政府职责的规定中,应列举出监督境内产业选择、布局和生产,并督导产业升级。这个问题解决好了,条例的执行就有了刚性。

哈明虎委员说,《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河湖保护条例,应尽量在语言表述和章节结构上保持一致。

武凤英委员说,一、新旧条例依据基本一样,今后类似这类条例是否针对予以关注或者重点解决的问题出台补充条例,而不是重新编制,以减少工作量。另外新条例出台后,旧条例的内容是否生效,还是作废,两者关系要处理好。二、第77条、第78条、第79条涉及“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表述比较拗口,建议修改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第82条建议把“禁止进行”还有“环境”去掉,改为“夜间进行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全国人大代表于泳说,建议进一步细化第37条内容,区分企业规模类型进行界定,不应当表述为“建立内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省人大代表张成锁说,要不断推进新的技术,如,互联网、物联网、监控等技术,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控管理,效果会更好。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翟志海 张力红 刘春成 宋文新 杜君丽 常思勇 赵风楼

石立新 王世强 王海波 哈明虎 武凤英 于 泳 张成锁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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