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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内容
来源:河北法制报 2019-11-27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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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河湖保护和监督管理、河湖生态修复和水利风景区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河(湖)长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评价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对破坏、污染河湖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机制,因地制宜建设河湖生态保护治理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防止水土流失,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构建河湖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改善河湖环境质量,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同时条例草案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设水利风景区,发挥维护水工程、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弘扬水文化、发展水经济的作用。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河湖生态保护和治理志愿活动。在河道采砂治理方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采治结合的管理机制,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条例草案细化了各级总河(湖)长和乡镇以上河(湖)长的具体职责和河(湖)长信息公示内容,规定了对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鼓励组织或者聘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开展河湖巡查的协查工作。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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