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全面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增加协同保护举措 严惩重罚违法行为
增加协同保护举措 严惩重罚违法行为
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条例(修订草案)创新和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增加了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举措、严惩重罚违法行为等内容。
据介绍,现行《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于1994年,虽经2005年修订、2016年修正,其主要内容仍存在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单行地方性法规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急需全面修订。
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三线一单”制度,即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制定环境准入清单,进而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完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计划,实行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或者倍量替代,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建立排污许可制度,以排污许可证管控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去向和排放量等,禁止无证排污。创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围绕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立我省与京津及周边地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执法、应急联动、生态补偿、科研合作等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共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没收违法生产期间经营收入、按次计罚、停业关闭、对违法单位和负责人“双罚”等处罚种类和措施;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提高罚款下限,实施顶格处罚,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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