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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9-11-28 1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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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上午,分组审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

周仲明副主任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就河湖保护和治理专门立法,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实践。非常赞成出台这个条例。一、河北特别是张承地区,承担着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的重大责任,加强河湖的保护和治理势在必行,出台这个条例意义重大。二、条例进行了两次审议,农业农村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与京津做了认真沟通。河北的河流与京津的关系更加密切,特别是需要护卫京津、服务京津,与京津对接,构建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联防联治联建机制,也很有必要。总体上看,现在条例已比较成熟。三、提两条建议,1河湖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明确。2要强化生态补偿。积极推进市场化,推动流域上下游以及不同区域河湖的生态补偿,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杨智明委员说,出台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非常重要,社会影响很大。由于条例是“压缩版”的二、三审,且距离上人代会的时间很紧,建议法制委、法工委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逐句逐字认真研究,认真审查把关,确保提交人代会审议议案的高质量。

王振平委员说,一、第38条,建议将“引江、引黄”改为“引长江、引黄河”。二、第42条到45条都是河湖污染防治的内容,建议将第45条和第42条合并,并且对这几条的内容进行调整,适当减少条数。第44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表述太笼统,建议与上位法和有关法律对接,写得再具体些。三、条例中规范内容的条款不少,但很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第22条规定了禁止行为,但法律责任中只规定了违反第9项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议参照上位法和有关法律,对法律责任进行补充完善,以增强本条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武鸿儒委员说,谈点想法,条例充分吸收了上次审议的意见。条例宣传教育部分“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语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执行者,感觉一起说不太严谨,应该改为“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杜君丽委员说,条例草案的修改稿作了进一步完善,同意提交代表大会审议,争取尽早出台,为我省的河湖保护和治理提供遵循原则。提几条建议,一、要结合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把握好排水系统的布局,纳入省域多规合一之中,进行科学谋划。比如,有些管网建设需要深思熟虑,重新规划和安排。二、城市的排水系统,一定要彻底实现雨污分流。如果雨水、污水、生活用水混合在一起,排到河流里边,对河流污染会非常严重。三、要加快城区污水支管设施的建设,解决污水管网覆盖不足的问题。四、对新建城区要实现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纳入地下综合管廊中。五、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科学合理建设污水处理厂,及时有效处理日益增长的污水、生活用水。六、要逐步解决城中村和城边村生活用水的收集、处理问题,建设截污管道。现在很多城中村村容村貌建设得很好,但是地下管道的建设存在很大不足。

刘教民委员说,出台《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非常有必要,意义非常重大。提两点想法和建议,一、规划问题,如果我们把河湖看成是盛水的盆的话,我们不但要保护好盆,还要保护好盆中的水。保护好盆,就是说在盆的周边不能够乱挖乱采,也不能随意破坏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规划,还要保护好盆边的生态环境。保护好盆中的水,就是要防止水多产生水灾害,防止盆中水少,产生水旱,即要防止水旱,更要防止水脏。二、河北省这个条例,我觉得做得向下延伸非常好。比如我们省是五级河湖长制,中央定的是四级,说明我们在河湖长制这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做得非常好。但是应该强化河湖长制的责任,要有考核评价,考核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刘广海委员说,建议,一、湿地和河湖关联密切,条例与《湿地保护条例》要统筹兼顾好。二、跨流域治理规划需要明确治理主体,建议省级统筹,有利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刘艳红委员说,第41条“严格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审批”语句表达不通畅,建议文字表述上再作修改。

赵风楼委员说,出台《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非常有必要,落实了国家的新发展理念。提一条建议,第22条对禁止的10种行为写得非常清楚,建议第59条对应第22条10种禁止行为,逐项明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处罚标准,以便具体执法者有法可依。

王海波委员说,河湖保护工作非常重要,条例制定要有一个明确目标,这就是要推动构建完善合理的河湖体系,并予以维护和保护。现在我们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基础不是很好,必须立足现实该恢复的要恢复,该建设的要建设。当然可逐步解决。另外,为了避免跨区域无人管,要有一个综合部门统筹管理,依规督导实施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再有,第26条第1款后边倒数第2句,建议改成“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和河道环境”。

许 皞委员说,随着人们生态意识、环境意识和生存质量的意识越来越强,社会各界对河湖保护越来越关注,出台这个条例显得尤为必要。就条例内容提几点具体意见,一、第12条规划编制不能局限于水利领域内,要占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层面开展河湖调查评价,站在生命共同体层面上编制河湖保护与治理规划;规划中将“明确关键生态节点”作为一项要求。二、不同学科领域和部门对河湖的定义不同,要明确界定“河、湖”定义,为第15条“名录制度”做好铺垫。三、第19条,河湖周边开发利用审批管理给予的弹性太大;另外,仅考虑对水质、防洪的影响是不全面的,应该增加对生态景观等方面的考量。

王 亮委员说,建议条例中对湿地修复保护问题的表述笔墨再多一些。

石立新委员说,三审稿充分吸收了委员和代表们的审议意见,修改得比较完善,同意提请明年召开的人代会审议。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周仲明 杨智明 王振平 武鸿儒 杜君丽 刘教民 刘广海

刘艳红 赵风楼 王海波 许 皞 王 亮 石立新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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