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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9-11-28 17: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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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上午,分组审议《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范照兵常务副主任说,搞好垃圾分类,是总书记的指示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制定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也正当其时。建议,一要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区分市县、乡镇、农村、居民点不同情况。二要循序渐进,态度要积极坚决,措施要管用实用,不能操之过急。四要精准精细,从实际出发,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政策导向、市场机制、群众积极性,综合施策,制定好条例并实施到位。

周仲明副主任说,制定《条例》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行垃圾分类作出的重要指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民生态文明素质养成和提高的一项重大举措,非常赞成。《条例》涉及到全社会,必将强制性地促进城乡生活方式的进一步提升和转变,既要加快进程,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建议认真调查研究,走出一条“以城带乡”的路子,可以先从中心城区和县城所在地开始实施分类处理。

吴时茂委员说,出台本条例很有必要,对提升传统农区、农民生活品质大有益处,一定要把相关工作做好。建议,一、各级政府对城乡垃圾处理问题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应尽责任,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在人财物方面给于保障。二、要强调垃圾多元化的处理方式,对垃圾进行精细化处理。三、用足用活现有各项相关政策。工作中要注意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争取形成人人重视、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周 英委员说,这个条例是我省高质量发展大背景下推出的一个重点项目,省建设厅做了大量的工作,内容比较全面。有三点感受:一、生活垃圾是困扰城市多年的问题,在河北比较难的是乡村治理。我国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严重制约了城市发展,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出台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和及时。二、这个条例很大程度上还是要把握好大的原则,规划好各部门职责,不必追求尽善尽美。因为各市情况不一样,需求也不一样,要给他们一定的自主权,为他们立法留好、留足空间。三、国家行政处罚法要修改,已经提到明年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其中一个主要议题是赋予省级行政处罚权一定的权限,赋予一些乡镇和街道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处罚权。要结合这些内容设定,垃圾管理绝不是出台条例就可以,还是要靠基层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发挥作用。

王 昌委员说,赞成这个条例,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一、这个条例限定的是生活垃圾,如建筑垃圾等另有规定,第34条可以删除。二、条例规范的是城乡生活垃圾,针对的多是城市,乡镇提及较少,建议斟酌。三、垃圾分类没错,关键是分类之后如何处置,第38条第1款没有明确,应该专门作为一条予以规定,要求政府负责,这是垃圾分类能否成功、能否持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四、条例提到了统筹规划,但份量不够,应该加大力度。

杨智明委员说,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是民生大事,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省人大、省政府都高度重视,把城乡生活垃圾列入一类立法计划。下一步我委牵头负责二审,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一、源头减量。“污染物是放错位置的资源”,大力推行限塑、光盘行动、净菜进城、绿色快递等,并能收尽收,能用尽用,变废为宝。二、全程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置,全过程分类管理。三、政府主导。垃圾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政府不管单位个人一般没有积极性、主动性,也没法处理。只有管起来才能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四、城乡统筹。不能“一刀切”,要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差别,分步实施。五、奖惩并举。要依法奖惩,使依法尽责者受益、有获,违法失职者受惩、有损。

杨金深委员说,制定条例十分必要,立法总的原则是所有条款能落地、可操作、解决问题,可以有原则性条款,但必须有具体性条款作支撑,能落地多少就写多少。提几条具体意见:一、建议调整部分章节名称,比如,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中规划和建设两词都是指的垃圾处理设施,需要再准确;第三章“源头减量”,名称含义不准确,不只是减量,而是源头综合管控,包括减量;第五章改为“分类处置”,把收集、运输、处理三个概念合并为处置。另外通篇处置和处理两词混用,需要区分,建议全文调整;第六章改为“社会责任”,这样指向性更强。二、条例对农村垃圾处置表述太过原则,要有具体措施。比如,第39条没有具体条款支撑,建议农村有计划设置垃圾集中处理点;第51条监督管理也要有具体措施支撑,否则,村委会纠正也没有落地条件。三、建议删除第9条,这条比较原则,没有实质性意义。

高士涛委员说,出台条例很有必要。提两条建议,一、加大宣传力度,在工作推进的过程中要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四类垃圾具体分类情况,列出很详细的目录,一是社区宣传栏广而告之;二是打印A4纸发到每家每户,让老百姓清楚明白。二、在各类垃圾点要把四类垃圾分清楚,标注明白,一是设置四种垃圾收容器;二是在四种垃圾收容器上或周围墙体上清晰的注明相应四类垃圾详细目录和图标,提高垃圾分类可操作性。

王世强委员说,生活垃圾的管理、运输、分类是个老大难,制定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建议,一、监管再严一些、措施再细一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居委会作用发挥起来,对中转、运输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二、根据不同的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条件,把农村和城市区分开来、区别对待。三、探索有偿收取垃圾制度,政府投入资金,主动回收无人回收的有害垃圾。

王吉山委员说,出台条例非常有必要,完全赞同。这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也是一场革命,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处理也有重要批示和要求。提两条建议,一、我认为首先要形成习惯,形成之前特别是初期需要加大宣传力度,第7条宣传引导表述较单薄,建议再加大力度再细化。二、垃圾处理是一个社会工程,是很大的产业链,也是劳动密集型的一项产业,还涉及到市场化管理等,要求社会全参与。因涉及面广,建议省住建厅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否则工作效果不佳。

石立新委员说,垃圾分类很重要,但要考虑河北人口多、农村广的实际,逐步进行,循序渐进,不宜尽快制定条例。水泥窑焚烧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应予以重视和研究。法律责任中罚款比上海、福建还多,典型的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赵风楼委员说,我认为出台条例非常必要,全国已经有一些省出台了,并且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条例中共63条,我觉得这个篇幅可以,内容也比较全面。提两条建议,一、在条例中加上宣传、教育内容。政府是主导,需要全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人人都是垃圾的制造者,也是垃圾的收集者和处理者,在宣传教育上尤其要发挥“小手拉大手”作用,形成良好的垃圾处理分类好习惯。二、条例用语尽量用规范化语言,把责任、部门职责分清楚。

齐明亮委员说,垃圾分类是好事,但操作起来有难度,有些地方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没有配套,不能靠号召性的宣传、罚款式的手段,最终要靠市场的手段,进行分类收购,配齐分类处置设施。

刘书为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文本也是下了功夫的。提几条建议,一、第4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理工作的领导”改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工作纳入规划”。二、第43条增加“中小学校应当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这个非常重要,社会参与学校不能少。三、个人垃圾分拣、企业垃圾装运,必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防止垃圾再混合。

常思勇委员说,这个条例非常好,内容、条款比较成熟,证明前期的工作、调研做得比较细。提两条建议,一、条例中能否增加对垃圾处理技术的要求。国内外对垃圾处理技术都很重视,而且当前湿垃圾处理也是一个难点,我们应该考虑如何鼓励垃圾处理技术的推广应用,这样能够更好的解决垃圾处理问题。二、关于社会参与方面,垃圾处理尽管是公益事业,但现在垃圾处理的问题完全可以用市场化方式处理。我们在条例当中主要强调政府责任和社会参与,我认为应该加上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垃圾收集、处置等的条款,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方式运作,收集、处置、运输垃圾的效率最高,财政负担最轻,居民满意度也会比较高,也有益于公益事业的发展。

崔慧霄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非常必要,也很及时。建议,一、相关专业名词要解释清楚,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三是将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到中小学教育内容,从小抓起,养成习惯。

武鸿儒委员说,出台条例很有必要。本条例借鉴了上海的有关经验做法,但同时要注意汲取上海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教训。宣传教育在推进垃圾分类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建议第7条和第45条相关内容做合并处理,把宣传教育讲透、讲具体。

哈明虎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非常重要,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垃圾分类有过指示,这说明城乡垃圾处理问题突出,需要积极解决。有两条建议,一、在第1条中写明这个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方面防治法》,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第三章源头减量是河北省的亮点和创新。但其中的具体内容多是鼓励、支持等引导性语言,建议增加刚性约束和强制性、可操作性的措施。

张福建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是很有必要的,但本稿文本较粗,起草显得仓促,主要借鉴上海做法,没有结合河北实际充分调查研究,应进一步研究细化。一、垃圾分类管理很复杂,分类投放的方向正确,但要有步骤,应当分级分类,分步实施,在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等设有专人管理的单位和地方率先实行,居民小区、农村很难做到一步到位,要逐步引导。二、分类投放要结合当地实际,不要照搬照抄,既要体现创新精神又要注意效果导向。如果出台条例不能执行,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三、第9条“优先采用焚烧处置方式”用词不严密,没有明确采取哪种方式,是露天、垃圾发电厂还是水泥厂焚烧?四、第57条处罚办法不能脱离实际,对个人罚款处置要慎重,要把教育、引导放在首位,对屡教不改或恶意违规投放的给予罚款处理,但一定要注意可操作性,便于落地落实。

张力红委员说,条例立足我省实际,从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对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进行了全面细致地规范,内容丰富,措施也十分具体,顺应了当前垃圾分类的发展趋势,也回应了群众的现实关切。我同意该条例。建议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生活垃圾管理涉及城市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安等多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建议针对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管理等,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督促单位和个人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切实把垃圾分类管理做实做到位。

翟志海委员说,通过法规方式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管理非常必要。提四条修改意见,一、第17条第3款修改为:“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力倡导采用无害焚烧、垃圾压缩等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生活垃圾集约化处理园区,不断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二、第24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节约使用办公用品,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低碳化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等办公用品。三、“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中增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总体模式的表述或单独作为一条:“推行‘家庭分类、村级(居委会)设点收集、乡镇(办事处)转运、县(市)处理’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常态模式,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四、将第34条第2款删除,因为建筑垃圾不属于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日常办公产生的废弃物,不属于生活垃圾类。

谷雪芬委员说,建议,一、第23条提到批发大型超市市场使用塑料袋,餐饮、宾馆等使用一次性产品,法律责任里应该对应提到违反规定怎样处罚建议把处罚尽量写得具体一些,便于执行。二、第23条第3款“提供一次性的木质筷子”,可以改为“一次性餐具”。

王 亮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提几条建议,一、处理好整体推和分步推的关系,实行差异化管理要有区域性分类。二、应增加“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的内容,并加强监管。三、不应统一要求设区的市和县都建设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的焚烧发电厂,而应根据实际按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四、第37条分类处置方法应该更符合科学要求。

宋文新委员说,赞同这个条例,出台的非常必要、及时。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进入新的阶段,生活垃圾的规模增加,种类也在增加,分类非常必要,也是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建议注重三个方面,一、经济手段,利用经济手段和利益杠杆来激励全民自觉分类。二、技术支撑,积极推广和充分利用生活垃圾分类的技术。三、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要从农村实际出发,根据农民习惯,解决具体问题,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武凤英委员说,非常同意刚才几位委员的观点,因为从现在实际情况看,在市县一级建垃圾焚烧发电厂不太现实,垃圾量满足不了需求,所以必须得有政府补贴,但现在政府财政相对比较困难,导致迟迟建不起来。建议,一、多搞一些调研,先把农用地膜超薄塑料袋及一次性用品管理好。二、关于垃圾处理。垃圾处理背后是经济实力、财政实力,现在的垃圾处理企业都是靠政府补贴,垃圾量达不到一定规模,企业不敢建。建议要实事求是,结合河北实际加强研究论证,分类分层管理,赋予发电厂、水泥厂垃圾处理相关资质,以降低垃圾处理的成本投入。

裴红霞委员说,提几条建议,一、该条例是一个城乡生活垃圾的条例,第2条对条例适用范围的界定很明确。但在第34条提到的城市公园、旅游景区等园林绿化垃圾和建筑垃圾,超出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议把这些内容删除。二、第39条第3款提出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建议应放在第二章规划建设中,把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通过具体的条款来体现说明。三、第23条内容,鼓励和倡导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量。建议对一次性用品生产企业加强监管,从源头上予以限制。

刘艳红委员说,垃圾分类处理,关系城市治理能力和文明水平,同意制定出台这个条例。条例要具有引导性、可操作性、共治性、特色性。建议:一、第10条增加提高垃圾分类处置、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二、第30条关于信息统计,应当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大家便捷的获得垃圾分类管理的信息,形成全民共治局面。三、第21条关于快递包装的回收,应当增加鼓励性、激励性和可操作性措施。四、第22条应该增加新建农贸市场,应按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五、要利用新媒体广泛征求民意,集中民智,同时强化物业管理的责任,进一步完善条例。

刘广海委员说,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该条例的制定很有必要。提几条建议,一、我省城乡差距较大,无论是发展水平还是生活方式的差异都很大,该条例统筹管理城乡,实施难度很大。对这个问题要予以充分考虑。二、城市垃圾种类很多,除生活垃圾外,还有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等,是不是所有垃圾都纳入管理?三、对条例中出现的具有特定法定含义的词,要有解释。

王海波委员说,制定垃圾管理条例非常必要、意义重大。提几条具体建议,一、第2条关于适用范围,建议将第1款直接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在本条增加第3款,内容为“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管理,包括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及时收集、规范运输、科学处置及监督。”二、第3条关于基本原则,建议将“城乡一体”改为“城乡统筹”,将“循序渐进”改为“系统推进”,删去“加快建立”的“加快”二字。三、第4条关于政府责任,第1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议把“应当加强”改成“负责”,把“建立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划掉。第2款“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工作”,建议改成“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工作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四、第5条关于部门责任,第1款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建议改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落实及监督管理”。五、第6条,建议将第1款、第3款删掉。第4款“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把“逐步”改成“推进”。六、第7条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之后增加上“并做好检查监督”。七、第8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建立”,建议改为“带头实行”。八、第9条建议在“因地制宜的原则”后将表述改成“合理运用焚烧处置、生活处理、卫生填埋、堆肥等方式”。九、第10条关于科技创新,建议在第一款“技术研究、开发和”后面加上“先进实用技术的”。十、第19条关于减量机制,第2款后建议加上“鼓励开展绿色生活家庭、绿色单位建设活动”,增加第3款“学校、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绿色生活理念、习惯养成的培养、推进、监督工作。”再增加第四款,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引领简约、绿色生活新风和方式的创新”。十一、第20条关于商品包装,建议把“或者低毒低害”删掉。十二、第23条关于“一次性”和“可降解的塑料”问题建议再研究、再斟酌。十三、第29条第四项规定“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农业生产废物”中,应加上“生物学试验废物”。十四、第34条在“其它垃圾”中,没有包括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对这些垃圾的收集存放应有明确规定。十五、第35条第五项规定“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建议加上“生物学医疗废物”。十六、第39条第2款规定“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建议将“逐步”改成“加速”。

省人大财经委委员曹春芳说,建议,一、把第48条提到第五章42条之前。二、第42条“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建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全省统筹。

省人大代表王自勇说,在做好垃圾前期分类的同时,做好垃圾细分处理工作同样非常重要。另外,农村垃圾怎么分类要合情合理做出专门表述。最重要的,各级财政在处理城乡垃圾的问题上要给予充分支持。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范照兵 周仲明 吴时茂 周 英 王 昌 杨智明 杨金深

高士涛 王世强 王吉山 石立新 赵风楼 齐明亮 刘书为

常思勇 崔慧霄 武鸿儒 哈明虎 张福建 张力红 翟志海

谷雪芬 王 亮 宋文新 武凤英 裴红霞 刘艳红 刘广海

王海波 曹春芳 王自勇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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