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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巡视”:对人大执法检查的再认识
来源:人民代表报 2019-12-23 09: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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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实施以来,执法检查已经成为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常规手段。2018年5月7日,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法律巡视”随即成为热词,此次执法检查也成为“现象级”事件被全社会高度关注。“法律巡视”引发关注,表面上看是这一提法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实质上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如何改进人大监督、提高依法有效性高期待值以及对在新时代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关注度。因此,有必要通过深入理解“法律巡视”,对人大执法检查进行再认识。

“法律巡视”对执法检查寄予新期待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保证宪法法律的正确全面有效实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人大执法检查的价值所在。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建设全链条中,执法检查的作用不可或缺。执法检查可以发现法律的不足提出修法建议,促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执法检查虽然在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把执法检查等同于工作检查,把法律范畴的问题一般化、行政化,监督中“粗、宽、松、软”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监督的力度和刚性还不够,执法检查的实践效能与党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还有差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也有新期待,期待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法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期待人大监督能够积极发挥作用,期待执法检查适应新时代要求创新发展,更加有力地督促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法律责任,有效解决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巡视”为执法检查标注新内容

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人大的法律监督对党内监督的一种借鉴和运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借鉴了不少巡视的做法。主要有:

高位总览,突出的政治要求。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通过执法检查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贯彻落实,使之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之中,推动全党全国自觉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形成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推动党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切实贯彻,保证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动真碰硬,鲜明的问题导向。充分发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开展随机抽查,深入查找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首次在执法检查报告中用三分之二的篇幅谈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出一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缺位和滞后,对有问题的地方和企业曝光、点名。首次在执法检查报告后面附随机调查情况报告。专题询问的问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全方面、各环节,应询的不仅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聚焦法律,抓主体责任落实。组成高规格的执法检查阵容,栗战书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王晨、沈跃跃、丁仲礼三位副委员长任副组长分别带队赴实地检查。栗战书委员长指出,人大就是要对“一府一委两院”起监督作用,这是国家制度设计上对人大的明确要求。人大监督如果不严格、没有力度,那就是缺位和失职。此次执法检查剑指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以及企业责任落实,检查报告指出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作出的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铿锵有力,意义重大。

相互借鉴,采取多样的方式方法。在检查方式上借鉴了巡视的工作方式,如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召开五级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进行暗访、随机抽查和问卷调查,委托其他 23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等。

“法律巡视”为执法检查树立新典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的生动实践,为今后开展“法律巡视”提供了指导和遵循。此次执法检查具有重要的标杆示范作用,带来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要立足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保障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实现党中央提出的重大目标任务来谋划和安排执法检查工作。要围绕大局选择检查的法律法规,贴近民生、突出重点,不搞“排排坐”“大循环”。坚决纠正执法检查主体“四个意识”不够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不到位,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缺少政治上的认识,对于问题的整改和解决也没有政治上的要求等突出问题,把强化政治意识、落实政治责任作为做好“法律巡视”的“总开关”。

二是必须坚持依法原则,把握法治理念。执法检查一切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监督,不仅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更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的普遍性问题。坚决克服把执法检查的法律监督混同于一般的工作监督,把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一般化、行政化,把违法行为视为一般工作失误的问题。人大执法检查要与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区别,解决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时,要把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相区别,绝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一府一委两院”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

三是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落实责任要求。执法检查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检查什么问题,哪里问题突出就去哪里检查。重在发现问题,找准问题、找具体问题,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查清病灶、对症下药,提出务实有效的意见建议,推动各方面落实责任、聚焦责任,促进法律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

四是必须不断创新探索,提升质量效益。“法律巡视”将党内巡视借鉴到人大监督工作之中,是对人大执法检查这一监督形式内涵的再丰富再完善,富有创新因子和探索价值。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做到了执法检查、审议、专题询问、作出决议“四驱联动”,极大提升了“法律巡视”的监督效能。目前,人大监督有七种形式,综合运用好这些监督形式可以为充分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提供更大的探索创新空间。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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