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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不要和我们一起变老
来源:长城网 2020-01-20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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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1日,在热烈的掌声中,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并于3月22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系统全面对河湖保护治理予以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

  我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386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30个。这些河湖,扮靓了河北,孕育了河北人民。

  漫步河边、泛舟湖上。曾几何时,这些河湖给我们的童年留下了美好的回忆,承载了多少童年的梦想。而长期以来,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管理无序、保护不力等原因,河湖断流、数量锐减、水质恶化、面积萎缩。全省58条重污染河流还有17条属劣五类水质,侵占河湖范围用地等现象有禁不止。

  孕育生命的河湖遭到了破坏,和我们一样在慢慢地变老。立法护水、铁腕治理已经刻不容缓。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共设7章64条,紧紧围绕保护和治理两大主题,设立了总则、规划编制、治理和修复、保护和监管、河湖长制、法律责任等章节。《条例》哪些规定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哪规定些是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又有哪些特色和亮点呢?

  “严”字当先 严防严治

  “治乱需用重典。”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说:“《条例》坚持严字当先、严防严治,对于河湖保护和治理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

  《条例》明确规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列举8类禁止性行为,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河湖保洁责任制度、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以及河湖生态保护制度。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应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审批管理更加严格,《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养”字当头 修复生态

  《条例》用了一个章节,18条规定来规定河湖的治理与修复。强调了河湖的系统治理和修复功能。

  强化生态修复,突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加强河道整治,恢复河湖水系自然流通。《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 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 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同时明确了冀中南、冀东北、冀西北建设水网体系的重点。

  明确生态补偿,引足用好外调水。《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同时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 水量) ,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管”字得当 建章立制

  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我省在法制层面将河(湖)长制工作成果固化,实现了河(湖)长制工作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条例》以1个章节7条内容的篇幅从创新省、设区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建全工作机制,加强河湖巡查,强化督办问责,建立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机制等方面对河(湖)长制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实现河湖管理和保护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必将为今后各级河长、湖长更好地履职尽责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开创以立法规范河湖保护名录制度的先河。为彻底摸清我省河湖底数,明确河湖保护的界定标准。《条例》明确规定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水利厅二级巡视员丁辛戈说:“省级层面通过立法形式实行河道湖泊全覆盖的保护名录制度是一项创制性规定。通过立‘河湖志’,建河湖档案、为历史存照,这将极大推动我省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罚”字有力 严查严办

  《条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采砂成本。对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 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此条款在我省实施《水法》办法中已有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处罚效果并不理想,比如采砂价值30万元按照之前规定最高只能罚到10万元。因此,该《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不设定上线罚款数,这将有利于推动破解非法河道采砂屡禁不止的难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杜海说。

责任编辑: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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