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职能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议案和法规草案,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具体职责主要是: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和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提出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三、审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并提出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五、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执法检查和视察,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本委员会的执法调研活动,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转交、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七、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听取和审议对口联系的机关和组织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办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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