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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习近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职能
来源:河北人大 2020-02-10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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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环资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

  城建环资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议案和法规草案,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一、提出与本委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和5年立法规划建议。

  二、组织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政府等交付的议案进行调研、论证和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草案进行初审,组织调研论证,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四、按照本委的职责范围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经常性清理,发现其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修改、暂停实施或废止的意见。

  五、会同相关委员会,对设区市和自治县与本委业务有关的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督办与本委有关的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建议,省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

  七、受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委托,组织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执行城建环资方面法律法规、人大决议的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并提出报告。

  八、负责对城建环资方面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提供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下发到本委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审查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和防震减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设区市和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和防震减灾工作的决议、决定。

  十一、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常委会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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