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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审议《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 (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20-03-27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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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草案)》。

  聂瑞平副主任说,我完全同意该条例。一是制定条例非常必要。当前我省非煤矿山治理工作,缺乏统一规范。主管部门有的在发改,有的在工信、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多龙治水、各管一摊,存在职能交叉重合的问题。该条例进一步从制度上明确主管部门,捋清各部门职责,压实各级责任,深入推进非煤矿山治理工作发展。二是条例可操作性强。该条例从建设预防、生产治理、废弃矿山修复,再到服务保障、法律责任都作了十分细致的规定,对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法治保障作用。建议,进一步提高处罚标准。治乱象必须出重拳。尤其条例规定对未进行环评的处以1%-5%的罚款,违法成本低,不足以形成震慑。

  周英委员说,条例草案需要再完善。煤炭资源管理,有大法,也有国务院规章,比较详细。非煤矿山没有上位法来规范,行业方面的法规比较散,没有直接对应的上位法,所以有必要根据我省实际需要,该加强的加强,该管好的管好,针对性再强一点,满足各方面的管理需要。

  杨智明委员说,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加强非煤矿山的治理.非常重要,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建议,一、应该明确“治理条例”,是制度体系,而不是工程治理。二、应对非煤矿山的全生命周期,从规划、建设、生产和生态保护、治理、修复及法律责任进行管理规范,不仅仅是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杨金深委员说,第二章题目应改为“规划与建设”,去掉治理两个字。第四章题目比较长,建议作适当精简。

  王海波委员说,条例对已发生的事情关注得比较充分,对可能发生还未发生的事情管理作用不大,需要进一步加强补充。提三条建议,一、第9条第2款在“在生态保护红线....”.前加“不允许”,将“的已有非煤矿山企业”,改为“开矿。对已发生的,”。二、第13条第2款内容表述需要进一步斟酌。三、补充在开采时需审批把关的相关内容。

  谷雪芬委员说,建议,一、删除第8条最后一款“非煤矿山治理规划应当包括非煤矿山的基本情况,治理原则和目标,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事项”。二、第35条,将“引导、协调”改为“鼓励、支持”。三、第37条,将“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改为“对严重失信企业应该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刘书为委员说,第13条第2款“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表述容易引起误解,需要进一步斟酌。

  刘艳红委员说,二审稿比较成熟,解决了一审时存在的问题。一是解决了多部门的管理统筹不够的问题,第8条明确了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规划,县级以上的工信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比较清晰。纵向的省厅和县级的责任也比较清晰。二是充分落实“放管服”的同时,精简了审批的流程,从文字、责任以及整个的治理,方方面面都比较成熟,我赞同出台这个条例。

  郭竞坤委员说,第8条中,规定由两个部门分别编制发展规划和治理规划,操作性不强。应当突出对非煤矿山的治理这个主题,落实到具体的牵头部门来主要负责。

  翟志海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在第三章“生产治理”中增加一条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不得生产,职工不得上岗作业。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采取防控措施,提高防治水平,定期对矿山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二、将第40条举报机制修改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为举报人保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武鸿儒委员说,条例中缺少宣传教育方面的内容,建议在第五章中加入支持媒体宣传、监督等内容,鼓励媒体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曝光一些违法现象,及时发现与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

  许嗥委员说,出台条例很有必要,比一审稿完善了许多。建议在合适的地方能够体现一下,矿山的开采和利用要注意生态系统连续体的保护,把矿山的治理放到一个区域的生态空间连续体中去考虑,体现我们河北省在矿山治理中的前瞻性。

  王吉山委员说,非煤矿山治理条例经过修改后比较成熟,赞成这个条例。提两条建议,一、第9条“在生态保护空间.内.....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其中“可视范围内”,弹性有点大,建议对“可视范围内”进行量化,便于操作。二、第29条“责任主体灭失非煤矿山治理”方面,建议增加“县级以上政府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非煤矿山建立长效治理规划”。

  石立新委员说,一审稿是主管部门缺失,二审稿是主管部门依然不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目前起哪些作用?此外,第3条“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这条例说的就是治理“金”山、“银”山,放在一起感觉好不好?是把这句话放在第一条还是去掉?

  张福建委员说,制定非煤矿山治理条例很有必要。河北是矿山资源大省,历史上矿山生产主要是粗放式开采,采富弃贫、采厚弃薄现象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序存在,遗留问题比较多,制定这个治理条例非常及时。提一条建议,第三章“生产治理”部分需要加重笔墨,特别是其中第24条到第26条都提到“尾矿”的问题。有些尾矿直接危害到生产生活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中对尾矿治理方式罗列了一些,但是覆盖不全,有些尾矿情形没有涵盖进来,应该加大研究和治理力度,特别是生产部门不能只为生产,也应把如何更好修复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同时要强化主体责任,特别是主体监管和治理责任。

  宋文新委员说,非煤矿山治理任务重、难度大,出台条例很有必要。这里面关键问题是把部门职责特别是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理清楚。据此建议,一、国家哪个部门牵头主管,我们对照来,这样便于上下贯通和协调有关事项。二、学习借鉴先进省份做法,哪个部门牵头,哪些部门配合,把职责厘清。三、要把治理的内涵说清楚,明确治理和修复的边界,定出治理责任并抓好落实。

  刘广海委员说,建议,一、关于本条例章节名称问题,修改后的章节名称虽然体现了“全链条”“全过程”治理导向和目标,但部分章节名称有歧义,比如第二章“规划建设治理”,字面意思容易误解为“规划本身出了问题,要对规划环节进行治理”,建议将该章节名称修改为“规划与建设”或“治理规划与建设”(前一名称更合适点)。二、在第21条增加一项,即“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作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中不得从事的行为之一。

  齐明亮委员说,条例内容很好,但存在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的问题。到底是环保部门、工信部门还是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治理从总体.上看应该属于环境保护问题,条例第1条把环境保护法和矿山资源法删掉,建议根据治理的内容、实施主体进行再明确。

  赵风楼委员说,《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出台非常有必要。条例共7章47条,在没有明确的上位法的情况下,出台很不容易,财经委和财经工委的同志付出了很大努力,协调相关部门,听取市县意见,走访企业、学习外省经验,进一步丰富充实了条例草案。主要突出了三点:一是把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到具体立法中,以省委2018年出台的《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治理的部门责任;三是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努力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精简报批材料和审批流程,提升效率。条例出台后,一定会推动全省非煤矿山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杨兆廷委员说,当前我们省范围内非煤矿山治理存在的问题还是很严重的,《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的出台非常好。第二章规划建设治理的第8条,关于编制全省非煤矿山治理规划的相关内容与本条例的出台初衷和目的不相匹配。因为,第8条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治理规划,报政府批准实施。隐含着没有规划政府不批准就不能实施,条例本身就是关于如何建设、如何治理非煤矿山的一个标准,已经明确指出新建非煤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规范进行建设,已有的非煤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规范升级改造,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本条例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令行禁止,条例一出台就立刻按照条例规定的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各级部门落实的是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本条可以修改为:第8条[规划治理]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已有非煤矿山实施统筹治理。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李佑标说,提几条建议,一、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北省非煤矿山环境治理条例》。其理由是条例草案第2条“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环境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文本中涉及“治理”内容的视情修改为“环境治理”。二、保留第1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理由是上述两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尤其是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诸多条文与条例相关。三、删除第3条中的“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字样。其理由是本条条旨是基本原则,而立法理念已经超出了该条旨范围。同时,对于政治语言或者以形象化的比喻方式呈现的通俗语言应当转换成法律语言加以表述。四、对第45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的“有关部门”予以列举,以明确执法主体。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聂瑞平 周 英 杨智明 杨金深 王海波 谷雪芬 刘书为 刘艳红 郭竞坤 翟志海 武鸿儒 许 皞 王吉山 石立新 张福建 宋文新 刘广海 齐明亮 赵风楼 杨兆廷 李佑标

责任编辑:吴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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