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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有效法治支撑
来源:陕西日报 2020-03-31 09: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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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

  3月25日上午,随着陕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和平的话音落下,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有14条,主要包括坚决服从党中央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完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等内容,旨在为疫情防控穿上法治“防护服”、布好法治“隔离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好“控、防、救、治”组合拳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表示,经过不懈努力,陕西省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当前境外疫情输入、人员流动增加带来传播风险,应对疫情工作必须持续抓紧毫不松懈。

  《决定》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打好“控、防、救、治”组合拳,做好外防输入特别是严防境外输入,完善数据共享、信息通报和入境人员核查机制,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目的地送达、社区防控要形成闭环。要严格实行分区分级和差异化精准防控措施,坚持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省、市应当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

  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决定》指出,省、市应当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县级应当在综合医院设置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门诊。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应当统筹设置传染病病区,平时综合利用、疫时救治专用。加强各级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建设,按照常住人口比例标准配备疾控机构人员,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加大对承担防疫防控职责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实验室装备等相关投入等。

  医疗机构等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传染病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体系,《决定》指出,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要把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纳入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职责,提升基层防控能力。

  此外,《决定》对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坚持中西医结合,支持一线临床技术创新,及时推广有效救治方案等。

  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下先救治、后收费

  如何进一步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做好应急资金储备,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要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重大疫情期间,要打通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通道,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用药需求。

  建设省级卫生应急物资战略储备

  应急物资是应对安全风险的有力“武器”。《决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有序有力。要把卫生应急物资保障纳入全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要建设省级卫生应急物资战略储备,做好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供应保障高效安全可控。

  疫情防控数据信息采集要保护个人隐私

  疫情防控不只是医药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工作。

  《决定》指出,要提高智能化疫情防控救治能力,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等方面的作用。但要注意,疫情防控数据信息应当依法规范采集使用,要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决定》明确,要对在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秦骥 刘枫)

责任编辑:吴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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