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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杜绝治污“一刀切”精准施策“切一刀”
来源:周宵鹏 2020-04-21 09: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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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说是修订,不如说是重新制定。”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谈及与河北现行环境保护条例的区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如是说。

  修订《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列为2019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制定于1994年、后经两次修订修正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共六章50条,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共八章81条。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题目两字之差,文本大幅修改,立法思想革新。”陈金霞对记者说。

  统筹:健全机制制度落实最严要求

  对《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既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法治实践,也是河北以立法引领推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能力的重要法治途径。

  《条例》除规定了环保法重点强调的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污染防治联动协作等机制以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外,还结合河北实际需要,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了9项“机制”和18项“制度”。

  据介绍,9项机制分别是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与考核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统筹推进、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机制,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18项制度包括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环保约谈制度、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生态修复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农用地分类管理优先保护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公众参与程序和公众监督制度、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这么多的机制制度建设是以往河北任何一部地方性法规都不曾有过的。”陈金霞坦言。

  精准:分类管理应急减排差异管控

  在以往个别地方环保执法工作中,“一刀切”置企业合法权益和民生需求于不顾,广受诟病。为此,《条例》对症下药,实施精准施策分类管理,以差异化管控限制措施,杜绝防治污染“一刀切”,实现“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

  《条例》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提出更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

  对于不同排污单位,《条例》区分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规定本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措施。其中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照污染物排放绩效分级的差别化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

  协调:促进乡村振兴保障生态安全

  河北是农业大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任务较重。中央和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工作。

  为此,《条例》提出集中治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农村污水及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土壤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

  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强调法治乡村建设要着力完善涉农领域立法。“《条例》结合河北实际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立法,在法治乡村建设立法实践方面走在了前面。”陈金霞说。

  《条例》体现“协调”特点的另一点是明确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制度,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依法依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开展国土绿化和水土保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人民群众对禁食野生动物呼声很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了有关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条例》专门增加了该项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全面禁止猎捕、杀害、交易、运输、加工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协同:建立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

  为加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高区域联防联治水平,《条例》明确构建联动协作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强化防治科研合作。

  《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对河北与北京、天津及周边省份建立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促进协同执法、加强应急联动作了规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大力推进区域协同保护。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省建立健全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还规定,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的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成因、溯源和污染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提高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按照中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为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条例》规定,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和协调配合,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推行检查事项合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条例》规定,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条例》第七章设置了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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