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6月27日工委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节 总则
一、为促进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工委的职能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工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紧围绕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策部署,努力做好立法和监督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行为规范、运转高效、清正廉洁的机关。
三、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在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常委会依法行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方面的立法和监督等职权提供服务和保障。
四、工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工委主任负总责。
五、工委全体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廉洁自律,工作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节 工委职责
六、负责与本工委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提出和拟定。
七、应相关委员会的要求,对设区市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八、对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征集各方面意见,及时反馈修改意见。
九、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经常性清理,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十、承担省人大常委会部署的有关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的组织实施工作,起草检查和视察报告。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城建环资方面的工作进行执法调研和工作调研,并提交报告。
十二、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及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组织开展燕赵环保世纪行活动。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十五、密切与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与沟通,取得支持与配合。
第三节 工委组成人员及内设机构职责
十六、工委主任的职责是,负责工委全面工作,主持工委主任办公会议、工委全体会议,决定工委重大事项。
十七、工委副主任的职责是,做好分管工作,以及主任委托交办的工作。
十八、 工委设办公室、城建处和环资处。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全面工作。
十九、办公室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督办,文件收发、运转、归档、保密,财务、印章管理,办公用品管理等工作。
2、组织筹备会议。
3、负责起草工委工作总结、工作要点、工作方案、计划等综合性文字材料。
4、按照上级和工委领导部署要求,组织学习、教育、宣传、信息等工作。负责编辑城建环资简报。
5、负责接待服务工作,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活动。
6、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工作,承办工委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分管工作;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城建处
(一)城建处主要职责
1、提出城建方面立法规划和计划。
2、对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建方面法规草案进行调研论证和修改,起草审查报告。
3、承办地方性城建方面法规的清理。
4、协助有关委员会对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法规提出意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征求意见的相关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负责城建方面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执法调研、工作调研的组织协调工作,起草相应的报告。
6、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代表议案、建议。
7、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长主持城建处工作,承办工委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副处长协助处长做好分管工作;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一、环资处
(一)环资处主要职责
1、提出环资方面立法规划和计划。
2、对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资方面法规草案进行调研论证和修改,起草审查报告。
3、承办地方性环资法规的清理。
4、协助有关委员会对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法规提出意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征求意见的相关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负责环资方面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执法调研、工作调研的组织协调工作,起草相应的报告。
6、环资处会同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燕赵环保世纪行活动。
7、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代表议案、建议。
8、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长主持城环资工作,承办工委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副处长协助处长做好分管工作;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节 会议
二十二、会议分为以下几种:主任办公会议、工委全体会议、处(室)会议,工委承办并列席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会议。
二十三、专委会会议
专委会会议由专委会组成人员出席。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一)专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议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议案、报告、说明、意见、建议等。
2、讨论通过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城建环资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
3、研究议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交付工作的回复意见。
4、议定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
5、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二)城建环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三)城建环资委员会议题和日程,可由工委提出建议,主任委员同意后,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沟通商定。
(四)城建环资委员会举行会议,工委应当提前将会议通知及其有关资料印发与会人员。
(五)工委全体人员可列席专委会会议。
(六)工委承担专委会日常性工作,为专委会依法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
(七)会议组织工作,由工委办公室牵头协调城建处、环资处共同完成。会议记录工作由工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起草,报主任委员审定签发。
二十四、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工委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会议由工委主任召集并主持。
(一)主任办公会议主要任务
1、研究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专委会审议的议题和事项。
2、研究拟定立法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立法、监督工作方案,审议立法初审报告和重要监督、调研工作报告。
3、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重要意见、建议的办理方案。
4、总结、研究、部署年度或阶段性工作,通过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要点。
5、研究工委自身建设、人事、奖励、处分及年度公务员考核等事项。
6、听取办公室、城建处和环资处工作汇报。
7、研究决定重要来信来访的处理意见。
8、需要研究议定的其他事项。
(二)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召开前,由办公室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预告与会人员,做好准备。
(三)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工作由工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起草,报工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签发。
二十五、工委全体会议
工委全体会议由工委全体人员组成。由工委主任召集和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一)工委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党中央、全国人大、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会议、文件及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等。
2、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
3、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讨论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
4、讨论通过工委规章制度。
5、公务员年度考核述职,民主测评,评先评优。
6、宣布通报奖励、处分、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
7、需要全体会议研究讨论传达的其他事项。
(二)全体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由办公室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预告与会人员,做好准备。
(三)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工作由工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二十六、处(室)会议
处(室)务会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一)处(室)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主任办公会议精神。
2、安排布置处(室)工作。
3、研究处(室)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
4、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
(二)处(室)务会议原则每周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
(三)处(室)务会议要有专人负责记录。
第五节 学习
二十七、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工委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开展“两周一法,半月一谈”学习研讨活动。
二十八、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和学习业务知识相结合。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城建环资业务知识。
二十九、认真落实省直工委、省人大党组和机关党组布置的学习内容。积极参加人大机关组织的培训、讲座等活动。
三十、学习分为个人自学、处(室)集体学习和工委全体学习三种方式。
三十一、工委全体学习由工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处(室)的学习,由处(室)负责人主持。
三十二、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着力提高理论水平、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学以致用,促进工作。
三十三、学习要力求扎实,不走过场,严格落实“五个一”制度。
第六节 外出请示报告
三十四、严格遵守请销假、审批和登记制度,不允许口头请假,不允许手机短信、微信请假,不允许让他人代为请假。
三十五、工委主要领导请假,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报常务副主任批准;厅级干部请假,经工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干部和工作人员请假,在三天以内者,由工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办公厅分管副秘书长批准;超过三天者,应同时报秘书长批准。
三十六、请假要求经批准后,将请假条交本部门存查。单次请假时间或本年度内累计请假时间达到1个月及以上的,需同时到办公厅人事教育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请假人员假期结東要及时销假上班。
三十七、以处室为单位建立考勤制度,每月的考勤表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留存备查。无故缺勤者,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三十八、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擅自离岗、串岗,不得影响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不得带小孩到办公室写作业、玩耍。
三十九、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外出时,厅级领导向工委主要负责人请假,各室委处级以下干部职工向室委主要负责人请假。
四十、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外出者,按缺勤处理。
四十一、各部门要实行查岗制度,严格规范工作日作息秩序。
四十二、工休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按照国家、我省和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公文处理
四十三、工委印发的公文应符合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
四十四、公文的收发、签批、阅办、运转等要做到及时、准确、规范。
四十五、来文阅办程序
(一)需要办理的公务来文由文件管理人员登记后,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工委主任、副主任阅示,处(室)按照工委主任、副主任批示具体承办。
(二)需要阅知的各类来文由文件管理人员登记后,送工委主任、副主任阅,根据领导批示,按阅文级别和保密要求进行传阅或传达。
(三)外单位的交流材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提供借阅,其中的重要信息送工委主任阅示。
四十六、处(室)起草的公文文稿,处(室)负责人要认真把关。审核内容:
(一)是否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
(二)是否符合报批程序规定和行文规则。
(三)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通顺、简练,篇章布局、结构是否符合文种要求,印发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
拟印发的公文文稿首页应使用机关统一的发文阅批笺,并按要求逐项填写清楚。
四十七、处(室)起草的公文文稿由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工委主管副主任把关后,报工委主任审批。
四十八、工委起草的以省人大常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须经工委主任或副主任签批,按机关发文要求办理签发手续。
四十九、工委制作的文件及公函,须有工委主任或副主任的签批方可印发;办公室制作的文件及公函,须有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的签批方可印发。
五十、工委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收集,并填写机关统一印制的报送笺,经工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出。
五十一、工委发文适用类别
(一)以专委会名义印发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公文编号为“冀人城环〔年份〕ⅹⅹ号”。
(二)以工委名义印发的公文,使用发文机关标识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公文编号为“冀人常城环〔年份〕ⅹⅹ号。
(三)以工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标注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字样,公文编号为“冀人常城环办函〔年份〕ⅹⅹ号”。
第八节 印章管理
五十二、各种印章均由办公室集中管理。
五十三、印章使用审批手续。使用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印章,须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使用工委印章,须经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使用工委办公室印章,须经工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五十四、印章实行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在盖印前应认真检查审批情况和用印内容,凡未经上述负责人批准同意的,一律不得盖章。
五十五、每次用印都要进行登记。登记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用印分数及留存资料等。
五十六、印章只能在办公室内使用,不得带出机关使用。其他单位印制文件需套印我委印章时,承办人须办理印模使用手续,用毕后及时退还工委办公室。
五十七、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没有文字的空白纸上用印。
五十八、凡违反上述规定,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节 财务管理
五十九、工委经费由机关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报销制度。
六十、工委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开支,严格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严守财经纪律,避免铺张浪费。
六十一、经费支出,实行审批管理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承办,办公室主任指定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为财务主管人员,建立经费的收支账目。
六十二、财务主管人员每年6月初编制下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工委分管副主任复核后,报工委主任签批,报机关财务处。
六十三、工委人员需报销的费用,首先由本人填写报销单,经本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审核。
六十四、办公室审核后,凡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可以签注审核意见。3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签批;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报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签批;30000-50000元以上由工委主任签批。而后,报机关财务处报销。
六十五、使用经费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报销。
六十六、因公外出需要借现金的,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财务主管人员,外出回来后应及时将有关票据整理清楚,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销。
六十七、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要字迹清晰、填写准确,经办人要简要注明支出用途并签名,认真填写报销凭证中的每一栏名称和金额,填写不全的,签批人不予签批。
六十八、坚持财务公开的原则,开支情况每年向工委全体会议公开一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节 车辆使用(租用)
六十九、申请用车由办公室填写公务用车单(或租车单),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工委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协调车队安排车辆。严格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公务用车规定,坚持保证工作、节省开支的用车原则。
第十一节 办公用品管理
七十、工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用品的领取和管理。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建账。登记的内容包括办公用品的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领取时间、保管人。
七十一、实行专人保管。工委的复印机、电脑、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处(室)要明确专人保管和使用。
七十二、加强使用管理。办公用品的使用要坚持节省节约,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原则。工委办公用品仅限本委使用,一般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应当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内部使用要履行借用手续;擅自外借或非工作用途造成损坏、丢失,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七十三、工委工作人员调离、退休时,要将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委的办公用品及时交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节 接待工作
七十四、工委的接待工作,贯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接待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坚持热情、周到、方便、节俭的原则。
七十五、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兄弟省市区人大城建环资部门来我省调研、考察学习,接待工作由办公厅接待处统一安排,工委派人陪同;特殊情况,需要工委接待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需要确定陪同人员。
七十六、接待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
七十七、工委各项接待标准,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八、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