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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要突出“五个不”
来源:人民代表报 2020-06-16 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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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就目前情况来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方面,总体是好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个别地方仍存在监督力度不大、监督方式不多、监督水平不高、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如何破解人大职能发挥的困境,主动适用新形势新要求,推动监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重要课题,需要地方人大不断探索和推进。监督议题要选准,围绕中心不偏离。人大行使监督职权不能事无巨细,胡子眉毛一把抓,而应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精选议题,否则监督效果难以保障。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固树立监督大事的理念,紧紧围绕事关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精选监督议题,促进和保障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贯彻落实。在具体监督工作中,对于某一项监督内容,要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症结,下力气、花功夫,深挖细剖、提出科学对策,推动重点问题有效解决,真正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监督初心要牢记,理顺关系不分歧。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初衷,说到底就是要使他们的工作更加地符合人民的意愿和心声;人大实施监督的过程是对“一府一委两院”给予支持的过程,不能片面地认为是对“一府一委两院”的不当或者错误行为进行监督。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在监督中予以支持,通过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和联系,取得彼此信任、相互理解、形成合力;对于他们的工作,人大要做到只参与而不干预,支持而不代替,不缺位、不越位,肯定正确的做法、纠正错误行为,最终达到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目的。

  监督程序要规范,依法履职不走样。人大工作的律性、程序性和规范性很强,监督工作必须遵循法律和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工作规则,确保人大监督于法有据、于法周全。要注重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工作时,要根据监督议题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邀请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积极参与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列席常委会会议,不断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要注重调查研究的深入性。要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真实地掌握第一手材料,增强监督的目的性。要注重审议发言的严肃性。每年年初,在制定常委会工作要点之后,办公室要充分征求常委会委员的意见,每个委员可选择3至 5个议题作重点发言,综合协调后形成常委会成员审议发言预约计划。根据预约计划的安排,常委会成员参加议题的调查研究,在会议之前准备好发言提纲,在会议之中积极审议发言,切实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要根据议题的现实需要,充分保障审议时间,进一步激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全方位、多角度审议发言的积极性。要注重任免制度的规范性。继续实行新当选人员向宪法宣誓、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任前发言等制度,进一步规范选举任免程序,强化履职监督和任后监督,切实增强被任命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监督能力要提升,增强本领不恐慌。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大监督的主体。要按照“两个机关”的要求,全面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有效保障地方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外出考察等方式,全面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代表和委员的理论素养和履职能力。特别是在换届时,要注重将财经、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吸收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来,为监督能力的提升提供人才保障。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人大信息化工作水平,不断完善电子表决器等硬件设施,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审议发言的效率和质量。

  监督问效要深入,督促跟踪不含糊。推进工作、解决问题是人大监督的根本目的,而监督效果要以问题是否得到整改落实作为检验的“试金石”。要建立重点议题连续监督制度。就是对一些重要工作、难点工作,连续多年列为常委会议题,持续开展监督。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不取得明显成效决不收兵。要建立审议意见跟踪督办制度。坚持将上年度重要议题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列为本年度主任会议议题,要求相关委(室)提出调查报告,“一府一委两院”提出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对于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议题须向常委会会议再次报告并进行审议。要积极推行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限期回复制。对回复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坚持持续跟踪督办,不折不扣地抓落实,促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只有人大监督做实了,才能真正实现人大监督的目的,才能真正发挥人大的作用,才能真正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吴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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