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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大代表履职积分制管理工作调查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0-06-22 09: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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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对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是代表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央关于对人大代表从严管理、加强人大代表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2017年8月,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人大常委会出台《郧西县人大代表履职积分制考评办法》,从崇德遵纪守法、出席法定会议、参加代表活动、争先创优创新等四个方面对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考评,着力强化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管理。履职考评工作开展后,郧西县人大代表履职意识、代表意识显著增强,履职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人大代表把代表身份从荣誉变成一种真正的责任,取得明显效果。

  基本经验

  郧西县代表履职考评工作能取得明显效果,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考评办法设置合理。考评办法在内容上体现了全面性,其内容既包括遵纪守法等政治要求,也有出席法定会议、参加代表活动等代表履职的基本要求,还包括争先创优、撰写调研报告、宣传人大制度等较高要求。在分值设定上体现了合理性,代表只要在崇德遵纪守法、出席法定会议、参加代表活动上不出差错,就有70分的积分;在参加代表活动、审议发言、提出意见建议方面只要有具体行动,就有90分左右的积分。该办法唯一的扣分项规定为“未经批准每缺席一次人代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的扣4分”,体现了人大法定会议的严肃性。在考评工作导向上注重体现人大工作的实效性,如“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调研报告的,每提交一件积3分;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纠纷,每一件积2分”“参加代表活动成效明显的,每参加一次积2分”等规定,目的在于引导代表积极反映群众期盼、推动解决问题。

  二是考评过程公平公正。代表履职考评工作在代表个人进行履职登记、县乡分别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基础上分三步进行:代表根据考评办法,对自己一年来个人履职情况进行自评;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本人提供的自评材料,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组织复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积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照有关印证资料、代表履职档案等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复评结果进行审核。2019年,郧西县在乡镇复评环节有50%以上代表自评的履职积分有增减,在县人大常委会审核环节有10%左右的代表履职积分有增减。最后审定的所有代表履职得分都做到了有依据、有认证、有档案,有纪检监察机关、政法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是考评结果合理运用。实行考评积分通报制度,考评结果在县人代会期间用《人大情况通报》印发大会。实行考评积分点评制度,县人代会期间安排专项议程由代表团团长对代表积分情况进行点评,引导代表更好履职。实行约谈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责任人对积分倒数三位的代表进行约谈。实行履职档案管理制度,将代表的履职登记手册、与考评有关的资料文件纳入代表个人档案管理范围,统一归档保存,并作为提名新一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参考依据。

  几点思考

  对代表履职情况开展积分制考评是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的一种有益尝试和工作创新,深入推进这项工作需要积极的思考和探索。

  一是认识要统一。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等对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都有明确规定。2016年9月,全国人大办公厅《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加强对代表的履职管理,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的明确表述。湖南省、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相继出台人大代表履职管理意见或办法,湖北省也有不少市州相继开展了代表履职管理工作。可以说,现在各级各地对代表履职管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越来越统一,工作举措也越来越多。县人大常委会把代表履职管理工作提高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两个机关”建设高度来认识,从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来把握,切实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是主体要明确。要明确对代表履职管理的主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该是人大代表监督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情况。但从工作的实际出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如何有效监督代表缺乏明确的操作程序,选民个体亦不足以承担专业化的代表履职监督管理任务。从各级各地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的形势需要看,地方人大可以通过代表大会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对代表履职事项进行细化和指标设计,并授权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进行汇总、统计和公布。这样的授权解决了常委会开展履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出现常委会监督人大代表的法律困境。从制度运作功效看,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力量或由工作机构对代表履职进行管理,符合监督效率和方便操作的要求。

  三是制度要完善。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登记制度。代表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填写代表履职手册,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应建立和规范代表履职档案,并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积分管理。建立健全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并接受其满意度测评。完善代表退出机制。对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代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罢免、责令辞去代表职务。健全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强化代表履职保障措施,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重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着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满意率和解决率;组织开展优秀代表评选活动,加大对优秀代表履职的宣传力度,激发和调动代表的履职热情。

  (作者系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责任编辑:吴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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