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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五个明确”保障行使约见权力
来源:人民代表报公众号 2020-06-30 09: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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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规定的权力,代表法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还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上述规定明确了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主体是本级或上级人大代表;期间是闭会期间;前提是进行视察或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组织程序是由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但是在监督实践中,代表的视察约见权力在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导致此项法定权力运用不充分。如何克服上述缺点,充分保障行使好代表约见权利,必须做好五个明确。

  明确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是基础。应该包括本级或下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负责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上级派驻本级各单位负责人。约见不能将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排除在约见范围之外,并且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要主动自觉接受代表约见,率先垂范,回应代表的约见需求。

  明确约见的事项。明确约见的事项是约见议题内容的源头活水。应该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的有关事项;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有关事项;代表书面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有关事项;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原选举选区内重要事项;代表职务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事项。但是,涉及与代表本人或者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事项不能列入约见内容。

  明确约见的程序。明确约见的程序是约见顺利进行的保障。本级人大代表认为需要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应当明确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要确保约见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具体应该包括约见的对象、约见的内容以及相关的建议、意见等。人大代表前期要对约见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通过咨询专家、调研座谈、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制定好约见方案提交给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提出约见要求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同意约见。认为确属约见事项的,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应与被约见人沟通协调,确定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提前以人大代表约见函的书面形式,分别通知人大代表和被约见人或被约见人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约见或已经对同一内容提出过约见要求、正在处理过程等事项的,被约见人所在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应解释,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反馈人大代表。

  明确被约见人的义务。明确被约见人的义务是保证约见效果的关键。刚性要求被约见人不得拒绝接受约见,并根据本级或上级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事项和反映的问题,作好相关准备工作,认真听取和如实回答本级或上级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不能拖延、推诿和回避。被约见人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并认真答复解释。对人大代表约见所谈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办理并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本人,同时,要将答复结果抄送人大常委会备查。特殊情况或条件所限不能按期解决或难以解决的,须经人大常委会同意,采取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或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的方式落实,并将情况向代表充分说明。

  明确约见意见建议的研究落实。约见意见建议能否研究落实到位是检验约见效果的标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对人大代表约见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要形成约见建议清单式报告,便于约见单位负责人答复及研究处理,同时对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要进行督查。要明确督查的刚性措施,被约见人对约见进行拖延、搪塞,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意见敷衍应付不认真办理的,人大常委会必须要求被约见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措施,确保约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责任编辑: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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