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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破解制约检察公益诉讼质效难题
来源: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2020-08-21 14: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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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围绕广东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双区”建设、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重点领域工作和机制建设、调查核实措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抓住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瓶颈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有广东特色的具体规定,着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保障。

  广东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梁少芬介绍说,近些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支持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探索受损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式、建立生态环境修复管理人制度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

  统计显示,2017年7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0257件,立案15409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2728件,提起公益诉讼639件,各项办案指标位居全国前列。

  梁少芬同时坦言,实践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不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难、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难鉴定贵等问题,制约了广东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质效。

  《决定》着力抓住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调查核实难、线索发现难、鉴定评估难、赔偿金管理使用难等问题,依据法律政策,结合客观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了一系列旨在推动解决问题的具体规定。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以及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决定》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将公共卫生安全、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探索拓展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决定》就完善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中的功能和作用作出规定,提出要重点建立健全重大跨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机制,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及周边地区跨区域海洋、河流、湖泊、森林等的综合治理和保护,促进生态环境共建共护、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推动美丽湾区建设。

  出于对预防和排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遭受严重损害的风险考虑,《决定》专门就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决定》就有关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配合作了规定,明确完善执法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核实、专业支持等工作机制。

  《决定》专门就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野生动物保护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作出规定,根据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对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

  《决定》总结广东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益经验,对受损生态环境无法原地原样修复的,就采取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作出规定。其中,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管理职责,配合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工作以及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修复管理人制度作出规定,推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

责任编辑: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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