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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一次人大对“监督”的监督
来源:人民代表报 2020-09-15 09: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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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1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宁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一份被监督单位接受监督情况清单。同一天,在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大会上,四个部门负责人在报告依法履职情况时同步报告了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情况。

  这是基于今年上半年海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后,实施的当年度第一次跟踪。这是一次人大对“监督”的监督,这个监督的起意与 2019年全国人大的一个决定有关……

  起意作决定:“我们觉得确有必要”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首次写入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同年 4月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法律形式确立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新格局。7月19日,浙江省委首次出台《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8月7日,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昌荣在调研省委意见贯彻情况时指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主战场在县(市、区),重点难点也在县(市、区)。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在我们海宁实现了回复率、落实整改率100%,且有 7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指标纳入全市平安考核。检察院与相关单位会签了 20余份协作配合文件,并建起了行政违法和公益损害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说明省委意见在海宁的落实有了积极的响应”2019年年底,海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检察院检察长李斌汇报年度工作时,对短时间内海宁各方面推进法律监督方面的成效感到欣慰。

  “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需要从检察机关内部和与之关联的外部环境着眼、着手、着力;检察官队伍建设面对新形势是不是已经跟上节奏,要解决监督能力的薄弱点……”与会人员讨论热烈,会议最终决定,将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列入2020年人大常委会会议监督议题并进一步作出相关决定。

  “万事开头难,检察机关现在正处于转型发展重要节点,人大要给到尽可能多的支持,但也不能弱化对监督的监督,这也是我们县一级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省委意见的实际行动,作这个决定确有必要。”分管法制的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群说。

   合力促决定:“我们可以做到”

  3月20日,海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72次主任会议讨论拟提交常委会会议的决定(草案),虽有对文稿咬文嚼字方面的激烈争论与细细斟酌,但步调一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很有必要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并通过人大的力量进一步整合司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从而形成工作与监督的合力。  那么,既然要作出决定,就要有落实,如何确保落实?常委会主任会议明确由副主任孙群带领法制(监察司法)委负责人上门对接做足前期,重点听取协同机制和共享平台的建立运行情况。

  “以这次疫情期间省院挂牌督办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县一级机构改革完成后,有关野生动物的行政执法职能从农业农村局划入自然资源规划局,需要对接建立新的协同机制,同时,已经建立机制的,执行起来还取决于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理念、重视程度等,所以各家的反映和反馈还是不平衡的。”海宁检察院副检察长章小平从法院副院长转岗接手改革后的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他认为,在办案的同时与行政机关建立协同机制是当前的重中之重。决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形成全市工作合力,而这里面涉及海宁市级各行政、司法机关,建立运行数据共享的机制和平台,必然触及各单位的核心信息,从理念的转变、共识的达成,再到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再到结果运用反哺执法不足,难度可想而知。

  “我们与检察院之间有些工作已经在做了,比如检察院调阅法院民事审判卷宗机制已经运行。”在与法院的对接中,海宁市人民法院院长陈建钢从检察长岗位转换过来,更多了一层换位后的思考与理解。

  “检察机关将探索员额检察官联系公安派出所机制,是把监督关口前移至公安侦查阶段,这是诉源治理真正抓到了关键,但公安是否已经有这个共识?”海宁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副主任沈岳龙曾是公安刑侦大队长,对于侦查环节的监督精准到了点上。孙群与监察司法工委负责人来到海宁市分管法制的副市长兼公安局长连永刚的办公室当面征求意见,重点对员额检察官联系公安派出所的探索作沟通。

  “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于促进全面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意义重大,对人大决定中明确的机制与平台建设,是现实需要,我们可以执行下去,同时也建议检察机关不断加强监督能力建设,久久为功一起推动海宁的法治政府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连永刚直言不讳。

  3月25日下午5点,向政府相关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稿相继反馈:没有意见,对于执行与落实——我们可以做到!”

  3月27日,离全国人大作出决议一年零 12天,离检察官法修订差 26天就满一年,离浙江省委意见出台 8个月零 8天。海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跟踪抓落实:“我们已经按下启动键”

  根据决定,会后随即启动跟踪监督,由海宁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一是督促检察机关建立并实施被监督单位接受监督情况清单制度、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半年度向人大报备制度、行政检察监督情况每年向人大报备制度;二是加强对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情况的监督,把行政机关落实本决定情况纳入工作评议考量内容;三是深入实施依法行政联席会议机制与平台建设,有效整合人大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检察监督、司法监督,加强共性、倾向性问题的分析研究,适时开展专项监督。

  “有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支持,这个调解协议我们签得很放心!”会后没几天,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的调解室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向检察官致谢。这是一起涉及生态环保行政处罚的诉讼案件,法院受理后向检察院同步抄送案件材料并发出邀请参与调解的函,检察官在审查案卷后,本着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克疫情时艰的原则,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调解方案,在与法官积极调解、充分释法说理下,原告和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 20万元罚金变更为 15万元,并于当日签署调解协议。这也成为嘉兴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成功介入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

  随后两周内,海宁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先后收到市检察院与法院、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试行)》,市检察院与公安部门的《关于在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侦查监督与协作工作机制(试行)》。

  8月3日,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发出跟踪通知,一方面要求检察院报告被监督单位接受监督情况清单制度、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一方面对今年开展工作评议的四个部门,明确了报告落实决定和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情况。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这两个场景。

  截至清单反馈之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共 27家单位,今年以来,与检察机关新建并实施相关联动机制和制度的有5家6项,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 12家 41条,已有落实的有10家35条。对此,海宁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进一步汇总后将提交 9月的主任会议。  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是开始,并还在继续…… 

责任编辑:吴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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