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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卫工委 2021-04-25 1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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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向社会各界征求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草案)》的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5月1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北大街38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邮    编:050051

  电子信箱:hebrdjkww@163.com

  传    真:0311-87906473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2021年4月2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决定。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光荣历史,并经认定登记的实物遗存。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实物遗存,纳入革命文物范畴。

  二、【基本原则】  革命文物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注重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革命文物利用应当突出社会效益、注重精神传承,强化教育功能,提升传播能力,让革命文物活起来。

  三、【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建立健全革命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革命文物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机构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社会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革命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革命文物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与之相关历史事件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五、【文物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革命文物调查、征集和认定工作,定期排查革命文物资源,建立革命文物档案与数据库。。

  六、【名录管理】  革命文物实行名录管理制度,革命文物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录保护的革命文物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七、【革命旧址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革命旧址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存在重大险情的革命旧址,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

  重要革命历史阶段、重要革命事件、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不得迁移。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中国传统村落关键节点、地标的革命旧址,不得迁移、拆除。

  八、【革命旧址环境】  革命旧址的整体环境应当与革命旧址历史风貌相协调,突出庄严肃穆的氛围,在旧址景观环境内不得另建新的主题景观;必要的绿化项目应当有助于再现历史景观或者烘托环境氛围,注重与原生环境有机联系,避免生硬嫁接。

  对影响革命旧址环境氛围的经营活动和影响本体安全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九、【馆藏革命文物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馆藏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对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的革命文物进行预防性保护性修复,实施馆藏革命文物标准化管理,开展重要革命文物藏品保护状况监测。

  十、【英雄烈士】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近现代、当代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十一、【利用导向】  革命文物的利用应当坚持以保证革命文物安全为前提,注重对革命文物历史信息的延续和革命文化的传承,推动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作用。

  禁止歪曲、贬损、丑化革命文物,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十二、【革命文物研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精神内涵,加强革命文物及其承载的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的研究,编纂、出版、制作革命文物相关资料、书籍、影视和文艺作品,运用时代语言解读革命历史,阐释革命精神的时代价值。

  十三、【加强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多媒体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革命文物精神传播方式,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宣传。

  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革命文化题材作品、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宣传。 

  十四、【革命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革命文物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充分利用革命文物资源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

  十五、【文物展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革命文物,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

  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说明和讲解应当尊重历史事实,确保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杜绝无历史依据的歪曲解说,禁止庸俗化和娱乐化倾向。

  十六、【数字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多媒体、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建立革命文物资源与管理数字平台,推进革命文物资源永久保存、有序共享。

  十七、【交流合作】  鼓励革命旧址、博物馆、纪念馆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区以适当方式建立革命文物共享机制。鼓励开展省内外革命文物馆藏资源、主题展览合作与交流。

  十八、【红色旅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文物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发展红色旅游,充分发挥革命旧址惠及民生、助力乡村振兴、助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十九、【祭扫纪念】  在清明节和革命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利用革命旧址、遗迹和纪念场馆组织开展革命纪念祭扫活动。

  二十、【多元共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多元投入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收藏、捐赠、志愿服务、创作革命题材文化艺术作品、建设革命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等多种方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二十一、【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二、【公益诉讼】  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破坏或者损害革命文物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二十三、【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革命文物损坏或损毁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决定有关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施行日期】  本决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吴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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