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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事务中心章程
来源:办公厅 2021-09-18 10: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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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事务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省人大开展财经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性、技术性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省人大财经监督方面的社会调查(问卷)工作;负责省人大常委会预算执行在线监督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及日常在线信息收集分析工作;完成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及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事务中心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事务中心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支部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本单位的人事任免;

  (三)财务审查监督。

  第十五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二)负责本单位注销登记后的清算事宜。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由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主持和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计划、预算监督基础工作;

  (五)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完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财经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本单位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完成职责任务;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业务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

  (二)采用面谈、电话等方式直接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资产损益情况;

  (四)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

  (五)绩效和受奖惩及诉讼投诉情况;

  (六)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7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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