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二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常委会依法履职和机关各项工作高效开展提供优质、温馨及安全的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后勤服务、车辆保障工作;完成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及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总支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总支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总支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总支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形式、单位类型等事项;
(二)承办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关于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事项;
(三)负责本单位在编人员的调配、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工资福利等人事管理工作;
(四)对本单位年度和阶段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并进行检查指导;
(五)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或审计,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指导本单位章程的制(修)订工作;
(七)本单位依法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开展清算、债权债务处置、人员妥善安置等工作;
(八)有权给本单位下达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及时向本单位传达和印发行使上述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涉及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方面事项,应充分听取和尊重本单位的意见建议;
(三)为本单位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四)不断改善本单位工作条件。
第五章 管理层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拟定或修改单位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研究决定单位人事劳资、职工奖惩等事项;研究单位年度或阶段性工作安排,调度重要节点工作;研究决定本单位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向主管领导和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召集主任办公会和全体会议,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提出本单位一定时期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重点工作;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审批,审定采购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落实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督促和检查;负责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本单位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完成职责任务;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变更登记事项;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7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