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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2022-06-02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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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当前我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建议,省政府对审议意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前期工作情况积极推进整改落实,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坚持政治站位,用新发展理念引领自然资源资产科学管理

  (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丰富内涵,全面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自然资源管理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努力构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空间蓝图。

  (二)提高自然资源资产利用效率。出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十条措施》等一揽子政策制度,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关闭矿山220个,超额完成2021年度任务,完成全部382个整合重组区整合重组方案编制。切实加强海岸线保护与管理,严禁审批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不断加强国有森林、草原、湿地和保护地管理。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省级规划已形成文本、图件、38项专题研究等成果,各市县均已形成阶段性规划成果。“三条控制线”划定有序推进。制定印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以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全面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三)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完成《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加快推进资产清查统计、平衡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储备、管护和临时利用、自然资源资产处置配置规则、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等一系列制度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机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在专项报告基础上,初步构建了范围明确、分类科学、报告与报表相辅相成、实物量与价值量相结合的报告体系。建立省级报告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各资源类别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管理数据共建共享,开展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探索研究。

  (四)推进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落实规划土地功能分区和保护利用要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规范经营性土地有偿使用。制定《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制度,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度,进一步理顺了矿产资源价格形成和收益分配机制。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对各类经营性项目用海实行招拍挂。制定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充分发挥水资源税收政策调控作用,研究执行差别化税额标准,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五)推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认真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组织实施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印发试点实施方案,完成自然资源清单编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继续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为全民铺开清查工作做好准备,逐步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高质量完成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海岸线修测等重点任务,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深入推进塞罕坝机械林场确权登记示范建设和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大港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圆满完成全省11个重点矿种872个调查矿区内、外业调查。组织开展数据收集,摸清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范围和国有林场边界“家底”。开展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等,进一步摸清了我省水资源资产家底,加快推进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

  二、打牢工作基础,持续提高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能力

  (一)不断理顺管理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围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主张所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落实权益”要求,通过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统一调查监测、统一确权登记、统一保护使用、统一管护利用,逐步厘清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职责边界和履行方式,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工作的省级协调机制,部门间沟通不畅情况得到明显改善。

  (二)探索资产价值量核算。省政府积极扩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量核算试点,推进国有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资产核算成果应用,启动水资源资产价值化核算研究,统筹工作落实,积极研究方法路线,探索开展试点工作。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全力保障了2020年以来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资源价值量核算工作经费。

  (三)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政策。落实省委《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林草生态建设项目,累计争取中央预算内林草生态建设投资7.1亿元;配合国家发改委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法制化。与京津建立并深入实施跨界河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截至2021年,入京津的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均达到或优于Ⅱ类,我省共获得生态补偿金45.6亿元。

  (四)加强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持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与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处置突发情况能力,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提高全社会自然资源法治意识。加强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与京津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以及环境应急监测机制。推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持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夯实资源统计,切实增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报质量

  (一)开展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研究。2020年起,在国家认定的全口径报表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探索编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范围界定、测算方法设定和报表表式设计。加强基础资料搜集和数据填报,严格审核评估,在全口径报表数据的基础上,剥离出2016至2018年三个年度的国有数据并完成了负债表试编。

  (二)推进省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从2019年开始编制实物量全口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价值量核算奠定了基础。2022年,继续做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供统计支撑。

  (三)不断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动态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土地、矿产、水、林木等资源资产账户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同时加强相应数据库建设,实行定期监测与更新。构建了省、市、县三级森林资源数据库,相继开展全省森林资源主要指标年度变化监测评价。持续推进非农计量监控建设,全省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取用水户基本实现在线计量监控全覆盖。

  四、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一)加大矿山治理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作为,履职尽责,为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43209万元,支持石家庄、唐山、保定等6个城市周边20公里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等制度文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2022年省级预算安排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2.4亿元。

  (二)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制度。制定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综合治理的措施意见,明确要求,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地范围内新上固体探矿、采矿项目,除集中开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严禁新上露天矿山项目。停止已有露天矿山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提高探矿、采矿项目准入门槛,新设探矿权地质工作程度要达到普查以上,新设采矿权符合产业政策鼓励类要求。除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的外,将探矿、采矿项目相关审批权限上收至省政府。

  (三)加强矿业权人诚信体系建设。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严格审查竞买人(投标人)是否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参与竞买(投标)。出台《河北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工作方案》,推动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加强矿业权人诚信体系建设,为信息公示提供基本的工作遵循。严格执行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制度。

  (四)加快绿色矿山建设。不断提高绿色矿山建设质量,严格绿色矿山监管,对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和省级储备库的矿山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绿色矿山“回头看”活动,运用实地核查和资料审查的手段,对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

  五、严格依法治水,深入推进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一)高位推动江水置换工程。坚决落实省委决策部署,把江水置换工程作为年度水利重点工作和重大政治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进落实。严格江水置换建设进度时限,积极筹措落实建设资金,科学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截至2021年年底,2172万农村居民喝上了引江水。

  (二)不断加大取水井关停力度。持续开展取水井关停督导检查,严格落实考核问责,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截至2021年年底,全省通过水源置换、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累计压减地下水超采量52.3亿立方米,占总任务59.7亿立方米的87.6%。监测显示,2021年年底全省超采区深浅层地下水位分别同比回升5.12米、1.87米,超采区全部深层超采县和98%的浅层超采县地下水位实现止降回升。

  (三)持续深化补水河道清理整治。组织对全省1558个主要交通干线跨河节点和生态补水淤堵河段进行调查摸底和实地踏勘,下达治理任务。完成160条2376公里河道清理整治,为河道生态补水、加大地下水回补、改善沿河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印发《2022年河北省河湖管理工作要点》,重点推进潴龙河、清水河等24条补水河道清淤疏浚,着力打造上下游平顺衔接、河滩平整、岸坡规整连续、岸线清晰完整的河道。

  (四)深入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制定印发《关于深化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强化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严打“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全省河道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增强。全面推行河道治理与采砂相结合,建立全省治河采砂管控清单。对河道治理采砂事前规划许可、事中监管执法、事后检查验收等各环节进行规范;严格采砂审批监管,完善许可审批标准化程序。强化治河采砂现场监管,严格落实信息公示等各项制度,确保治河采砂过程合法合规。

  (五)推动形成全社会节水意识。制定出台《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强化全省水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的法制保障。营造全社会节水良好氛围,将节水型社会建设内容纳入省委组织部干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县政府领导及分管节水人员专题培训,积极推动各行业开展精准节水宣传。同时,将节水宣传、节水器具、计量设施等纳入《河北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结合《公民节约用水行为规范》宣贯,号召广大志愿团队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护水志愿服务活动。

  六、严守耕地红线,强力推进土地资源资产有效保护和用途管控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决策部署,2021年补充耕地22.54万亩,超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开展25度以上陡坡补充耕地项目排查整治,排查并整改问题项目193个;建立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机制和“七个严格”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二)强化土地节约集约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城市和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实施城镇低效用地摸底调查,建立了低效用地数据库,着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再利用,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任务。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全面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2021年全省共盘活处置批而未供土地13.7万亩、闲置土地1.85万亩。全面掌握全省工业用地依规划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落实产业用地5年过渡期政策、“僵尸企业”处置等信息,通过依法淘汰、引导退出、关停出清、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土地资产处置。

  (三)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治理。大规模开展绿化,全面建立五级“林长制”。营造林630万亩,修复治理退化草原42.37万亩,分别是年度任务的105%和118%,37个市县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塞罕坝机械林场二次创业扎实推进。印发《河北省“空心村”治理工作总体方案》及专项方案,建立一系列政策体系。督促相关市县加快完善“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区用地手续。通过易地新建、联村并建和整治提升,累计治理“空心村”1711个,其中,农宅空置率50%以上1073个、30%-50%631个、30%以下搬迁村庄7个。

  (四)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持续开展季节性休耕,2020年高标准完成季节性休耕200万亩,2021年继续利用中央资金10亿元,在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实施季节性休耕200万亩。严格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规模化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开展撂荒耕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全省撂荒耕地进行全面排查。截至2021年年底,撂荒耕地已全部复耕复种。建立每年春种前撂荒耕地摸排机制,防止反复出现耕地撂荒现象。高标准完成季节性休耕200万亩,涉及46个县(市、区),持续压减地下水开采量3亿立方米以上。

  (五)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空间布局约束下,坚持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以符合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为依据,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国土空间分区管控,对重大项目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在用地预审阶段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并对占用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严控新增批而未供土地,有效预防新增闲置土地问题发生。

责任编辑:吴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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