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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律思想谈片
来源:中华读书报 2022-07-21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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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先人很早就开始探索如何以法制驾驭人类自身这一重大课题。我国由立法产生的丰富法律思想历经数千年历史发展所形成的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一脉相承、博大精深,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独树一帜、特色鲜明、影响深远。例如先秦时期法律思想硕果累累,其中蕴含的追求公正、以民为本、和谐诚信、德法共治等法治文化基因,体现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所在。

  “灋”字在西周金文中出现,据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说明法具有均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意思。上古有皋陶治狱之说,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立法必须“令顺民心”,倡导法治;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不仅是对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滥刑专权制度的变革,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人身权利;子产还强调以宽猛两手治民,其“宽”和“猛”的主张分别为后来的儒、法两家继承和发展。追求公正还体现在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上,《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太子犯法,施刑于其傅师。《韩非子》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均体现了古人重公平、辩曲直、求正义的法律价值追求。

  先秦时期法律思想还包含以民为本的意思。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是对夏禹五音听治、重民亲民,太康伤民失位和少康中兴的历史总结,已经成为历代治国的警世恒言。《论语》说,仁者爱人。《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荀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爱民者强,不爱民者弱。以重民、爱民作为施政基点,体现在法律思想上,主要是明刑弼教,宽仁慎刑,恤刑以善待弱势群体等。《晏子春秋》说,卑而不失尊,曲而不失正者,以民为本也。即以民众的利益为根本,才是既能行正直之道,又能获取民心支持的有效举措。法治的根基在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和谐与天人合一观念是先秦传统文化的重要思想,也是先秦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在法律制定方面表现为遵循则天立法、顺天而为的原则。《礼记·中庸》说,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论语》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即通过礼的功用使社会臻于和谐统一。道家的道法自然、治大国若烹小鲜等,也表达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完善国家治理等观点。崇尚和谐,也促成了古人重视调解息讼的司法传统,《论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追求的是讼简刑清。信是五常之一,《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信是古代法律权威性的基石,法若失信,即失去存在价值,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故商鞅变法时立木为信,以示法之必行。《韩非子》说,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认为信赏必罚会带来所期望的社会效果。如今,和谐、诚信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和谐诚信的现实意义,一方面要加强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领域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跟进立法举措,推进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礼法结合。《荀子》说,治之经,礼与刑。周公制礼,完善和形成了包括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宗法制和国家活动等方面的系统制度,以及人们日常生活各方面的行为规则。“出礼入于刑”,刑是对一切违反礼的行为进行惩罚,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西周统治者还从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执政依据出发,在立法方面提出“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以彰明德治、刑罚得中,使德法互补、共同治国。由此开古代德法共治的先河,创“成康之治”盛世,“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明德慎罚在后代又不断发展,如先秦儒家的为政以德、隆礼重法,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等。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

  中国古代这些优秀法律思想,对我们是有启发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是我们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德法共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可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同样,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价值追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依靠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民族凝聚、价值引导、融合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坚定文化自信,深入研究古代法制的成败得失,认真挖掘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大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供符合实际、体现规律的强有力支撑。

责任编辑:吴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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