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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1年全省及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河北人大 2022-08-18 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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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21年全省及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工作做好准备,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经委委员及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有关同志组成的调研组,于6月对2021年全省及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活动,听取了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的汇报,走访了部分省属事业单位,并对赴部分设区市采取实地调研和报送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部分市直部门及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本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包括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依法支配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一)资产总额、分布情况

截至2021年底,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13769.32亿元,负债3680.83亿元,净资产10088.4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87%、4.21%、13.52%,其中省级资产总额1850.37亿元,负债282.48亿元,净资产1567.8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02%、-2.15%、12.54%。

(二)资产构成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由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其他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工程物资、PPP项目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构成。从资产构成看,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为主,四类资产合计12861.96亿元,占资产总额的93%。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2021年,全省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配置、物质保障的职能,较好地保障了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一)资产管理基础进一步夯实。省财政厅在全省全面推行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会计核算等业务环节的有效贯通,为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夯实了基础。研究出台《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办法》,围绕管理规范、信息完整、工作效率等内容,以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应用为基础,制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以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从落实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规范收缴方式、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四个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和缴库流程图,确保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的合规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二)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修订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同时出台省级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制度5项。各市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印发重点资产管理制度19项,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加快推进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基本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不再管企业”的目标。着手理顺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管理体制,我省确定了财政部门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监管的管理体制。开展全省公路资产清查,进一步明晰公路资产管理维护责任主体,为运维预算安排、新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三)资产管理效率进一步提高。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全省共建有实体公物仓9个,虚拟线上公物仓2个。探索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截至2021年底,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汇集400多家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和省级创新平台等单位,征集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6000多台(套),构建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服务体系。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较好地保障了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有效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但一些部门、地方和单位在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基础工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较为薄弱。有的单位仍然存在“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缺少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主要由财务部门或办公室负责管理,存在资产监管风险和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缺乏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资产保管和使用的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现行的政策制度体系尚不能满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求,存在配套制度不到位、已出台政策修订不及时等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环节的具体操作制度还不够健全。全省各级财政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分职能交叉,给出台和落实相关政策制度造成困难,尤其有的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门类众多,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不利于工作开展。部分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清查等相关制度不规范,有的单位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衔接不紧密。财政部门在审核部门新增资产购置计划时统筹协调不够,未充分考虑存量资产的使用情况,也不统筹考虑不同的申报来源,容易造成重复购置。有的公共基础设施未按照会计制度要求从固定资产中分设出来,导致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底数不清。有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有些在建工程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完成验收或未获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在建工程未按规定及时转固定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报表反映资产不准确的问题。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目前省级行政(含参公)单位同时使用省财政厅的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的资产管理模块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两套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分别侧重价值管理和实物资产全生命周期的实时动态管理。据有的省直部门反映,目前这两套系统平台之间功能存在重叠,但数据并不互通,增加了资产管理人员录入信息的工作量。有的行政单位资产处置事项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未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的资产管理模块中进行调整或核销相关信息,造成“账卡不符”。我省大多数部门和单位主要按照自身需求研发的资产管理系统,缺少统一的业务规范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与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困难。

(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全面。财政部2006年印发的《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省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尚不够科学全面,缺少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科技进步、节约高效使用等评价指标,对国有资产支持行政事业发展的功能性评价难以科学量化,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不够健全,在考核结果运用上力度不足。

四、意见建议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完善体制机制、夯实基础工作,管好用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一)提高政治站位,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一是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学习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的要求,强化法治意识,克服“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重审批轻监管”的思想,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贯彻“过紧日子”要求,使国有资产更好地服务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二是进一步摸清资产底数。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定期大清查和不定期抽查,在摸清固定资产存量基础上,合理提出配置需求,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切实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确保权属清晰。三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选强配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实地观摩等活动,不断提高管理人员能力素质,努力培养一支讲政治、专业强、作风硬的队伍,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二)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根据我省实际,逐步完善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统一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二是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清晰界定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类资产的管理职责,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监督到位的资产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三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从采购、验收、登记、领用、盘存、出租出借、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链条,严格监督落实。建立健全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调剂机制,借鉴外省市和总结本省公物仓建设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公物仓等资产调配统筹机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降低运行成本,实现我省公物仓全覆盖工作目标。

(三)提高管理能力,加强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管理的衔接。一是加强预算管理对资产管理的约束。全省各级部门和单位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严格审核把关,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节存量,推进国有资产配置向薄弱环节倾斜,从源头上促进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加强资产会计核算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督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核算和管理,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确保资产反映真实、准确和完整。严格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资产收入行为,加强对“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国有资产收入应收尽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四)强化数据共享,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一是实现资产信息化系统资源衔接。由省财政厅牵头,探索推进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系统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深度融合,与预算管理、财务核算、部门决算等系统的有效衔接,通过开展多维度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有效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国有资产信息多元采集、共享互通、多方利用,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效能。二是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技术指导。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分别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化技术上的指导,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数据信息接口,实现资产数据信息自动推送,避免重复工作,同时加强对专职管理人员信息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效率。三是实现资产信息化动态管理。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和升级,优化管理流程,同时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推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网上办理,实现从配置、使用、处置的全生命周期实时动态管理,健全资产档案,让每个资产有一个“身份码”,落实资产人人管、人人管资产的目标,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五)完善指标体系,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评价分析。一是增强资产绩效评价机制意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引导行政事业单位增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绩效意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二是加强资产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政策文件要求,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升资产配置的精准性。对于资产使用绩效低下的,要严格控制其新增资产的配置。同时,利用资产绩效评价,推进闲置资产的共享和调剂使用,使得资产“哪里需要,往哪里搬”,更好地服务部门和单位工作,服务民生和经济建设。三是健全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评价指标,分类制定评价指标及权重,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绩效考评体系。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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