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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预防及时化解民间纠纷 新疆出台条例规范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来源:法治号客户端 2022-10-09 1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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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这是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下称《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该《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旨在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立法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优势

  据记者了解,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以来,新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迅速,大量矛盾纠纷被有效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已成为推进平安新疆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通过推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新疆各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仅2021年,受理人民调解案件17.4万件,调解成功率99.43%;排查矛盾纠纷14.6万件,预防矛盾纠纷2.2万件。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叠加,人民调解范围逐渐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越来越紧密,新疆全区各地人民调解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人民调解活动和人民调解工作有关事项予以明确、细化、规范,以利于从立法层面推动解决“谁来干、怎样干,谁来管、怎样管”的问题,更好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优势,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倡导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

  该《条例》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和配合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该《条例》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支持。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调解工作。

  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该《条例》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具体包括: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开展民间纠纷排查;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向设立单位、基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和支持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群众认可,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还应当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侮辱或者其他人身、财产侵害的,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调解员的合法权益。

  争议不大民间纠纷可简易方式调解

  “对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可以采用简易方式进行调解。”该《条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调解纠纷。

  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类型,《条例》明确为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类型: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民间借贷、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山林土地草场和征地拆迁等常见多发的纠纷;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用水、垃圾处置、消费、旅游、环保、金融、保险、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其他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该《条例》强调,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一般由相关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处理。”《条例》规定,对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在受理纠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结。”《条例》明确,需要专家咨询或者鉴定的,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条例》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有给付内容且非即时履行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全面、及时履行。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鼓励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条例》强调,要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确定。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

责任编辑:吴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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