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石家庄市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管理等作出规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着力破解停车难问题,条例要求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合理配置停车资源,鼓励在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限时、临时道路停车泊位。倡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专用停车场,在保障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错时开放。
为有效提高停车服务质量,条例对机动车停放收费、免费停放作出规定,鼓励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实行“先离场后付费”的信用停车收费模式,倡导使用不含有广告等内容的电子收费支付码。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二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医疗机构配建、内设或者增建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六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新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已建成的停车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责任编辑:吴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