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26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规定,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全省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于2026年6月20日前完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2026年6月30日前召开新一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乡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2026年7月31日前召开新一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市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26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规定,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确定我省新一届市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一、设区的市二十九人至五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石家庄市、保定市、邯郸市不超过六十一人。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石家庄市长安区、秦皇岛市海港区、邯郸市魏县、定州市不超过四十五人。
三、新一届市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经确定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再变动。
责任编辑:赵文强
WAP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