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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2026-05-19 09: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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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立法工作,推动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向社会各界征求关于《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草案)》的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6月18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玉泉路212号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北分院),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邮编:050227

  电子信箱:jkwwgw@hbrd.gov.cn

  传真:0311-87906263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2026年5月18日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

  第四章  智库建设与成果转化

  第五章  传播与普及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推动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传播与普及,以及保障与激励、监督与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指导思想】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河北贡献。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省、设区的市应当编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

  第五条作体制 县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统筹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和研究力量,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旅游、统计、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科联职责】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与决策咨询服务、传播与普及,建设新型智库、学术平台等工作。

  省社科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社会科学成果评奖、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管理等工作。

  高等学校等单位设立的社科联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域协同】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建共享、学科建设、人才交流课题合作、成果转化等方面协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协同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机构主体责任 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讲师团、机关政策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主体力量。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尊重专家学者的创造性劳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哲学社会科学机构之间应当加强交流协作,协同发展。

  【社会组织管理 民政部门、社科联和其他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精神,担当学术己任,坚守思想追求。

  十一 【队伍建设】 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及措施将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比照自然科学纳入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培训研修制度,提高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素质能力。

  十二 【人才工程 本省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加大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构建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各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发展在科研项目、表彰激励、成果出版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章 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

  第十【学科体系建设】 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社科联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培育具有河北特色、全国影响力的优势学科和特色研究方向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交叉融合发展,促进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提升学科发展质量。

  教育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优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推进一流学科建设

  第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本省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统筹资源和研究力量,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

  第十 【文化研究】 本省实施河北历史文化研究工程,加强燕赵文化、长城文化、大运河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阐释研究,推进地域文明探源和文脉整理研究与传播,开展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华北抗日根据地史等特色专题研究,强化燕赵优秀传统文化典籍整理与传播阐释工作。

  加强西柏坡精神、太行精神、塞罕坝精神等伟大精神阐释研究,挖掘梳理李大钊革命精神、狼牙山五壮士精神、唐山抗震精神等本省特色精神文化资源,推进燕赵精神谱系学理化研究、时代性转化。

  第十【课题研究】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社科联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学术理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分类支持的课题体系鼓励和支持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学科合作研究,优先支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河北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的应用对策研究。

  设立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并予以资助,深化课题管理改革,优化立项、评审、验收成果转化全流程管理

  探索实行重大前沿领域、重要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制度。

  第十创新平台 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培育建立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教材体系】省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教材的编写、审核和选用工作。

第四章 智库建设与成果转化

  第十九【智库建设】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智库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智库协调发展,形成以国家高端智库、省重点智库为引领,智库研究、交流、评价等为支撑定位明晰、特色鲜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新型智库建设体系。

  民政部门、社科联和其他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推动社会智库健康发展支持和引导具备决策咨询功能的研究机构、符合条件的决策咨询类研究基地等向新型智库转型。

   【智库管理】智库应当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决策部门科学民主决策为宗旨,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对接决策部门,快速响应政策需求,提供专业化、建设性、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

  新型智库建设依托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资源统筹,推动智库实体化建设。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化智库发展规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完善以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办法。

  二十一决策咨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引导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推进沿海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全面振兴、推动生态优先绿色转型、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赋能市县高质量发展等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政策研究、决策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搭建转化平台、开辟转化渠道,将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纳入本级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成果购买机制。

  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偿使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与服务。

  第五章 传播与普及

  二十三学术传播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新型智库理论媒体组成话语创新共同体,增加高质量话语供给。

  支持具备条件的机构对外推介河北人文历史和优秀研究成果开展优秀传统文化典籍和学术著作外译、出版、推广工作,提升河北学术国际影响力

  二十四【学术交流】 鼓励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支持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培育彰显河北特色的学术交流品牌。鼓励参与国际性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

  第二十成果推介】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成果发布机制,加强优秀研究成果的宣传推介。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培育和引进专门从事成果推广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化成果推广和转化运营团队,畅通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渠道。

  第二十六条【图书期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出版机构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出版成果的奖励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创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学术期刊。

  社科联、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健全学术出版资助机制,支持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

  第二十【社科普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范围,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活动内容制定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

  本省每年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月活动,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普及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科学普及方式,推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栏目和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通过解读、宣传、编撰普及读物等方式,推进学术成果的通俗化和大众化表达。

  加强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基地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及辐射作用。

  第二十场馆建设】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场馆建设,推动开展研究交流、宣传普及、成果展示、文献存储等工作。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展演,创作、播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节目和宣传片等形式,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十条【经费管理】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优化经费管理机制,扩大经费管理自主权,科学核定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

  社会科学基金 设立省社会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确定,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可以设立社会科学基金。

  三十二社会力量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成立学术基金投资兴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等方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开展捐赠活动或成立学术基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三十三【数字化建设】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数字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信息开放共享。

  落实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哲学社会科学数字化建设安全规范发展。

  三十四【专家库建设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完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发挥专业人员在项目评审、成果鉴定、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十五【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加大对基础研究成果和重大原创成果的奖励力度,发挥导向与激励作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成果和做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褒扬和激励。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学术评价】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社科联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学术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评价体系。

  学术评价应当突出质量、创新、贡献导向,实行分类评价。基础前沿类研究突出同行评价,应用对策类研究突出决策咨询成效和经济社会效益评估。

  科学设置评价周期,建立健全多元主体综合评价、学术成果代表作评价、第三方评估评价等制度。

  第三十【科研诚信】 本省构建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一体化学术诚信体系。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统筹推进省哲学社会科学诚信工作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工作主体责任,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的诚信管理,营造良好学术生态。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依法开展学术研究,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对于违反学术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相关管理部门以及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统计调查】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统计调查制度,掌握哲学社会科学活动基本情况,评价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和发展态势。

  第三十【法律责任】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哲学社会科学表彰、奖励的,由授予部门或者单位取消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及其他物质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四十【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吴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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