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6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建设各具特色、动能强劲、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 本决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决定所称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以及其他关联区域,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突出、区域特色鲜明、资源要素汇聚、分工协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聚形态。
第三条 促进集群高质量发展应当以特色化打造竞争优势,以高端化引导发展方向,以共享智造为有效途径,坚持园区承载、项目带动、龙头引领,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培育、梯次推进,创新驱动、融合集聚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集群高质量发展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抓手,推动集群融入区域发展大局,强化统筹引导,完善政策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力量,研究解决重大共性问题,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营造有利于集群发展的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群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谋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群重大建设项目,统筹推进产业协同,协调煤、电、油、气等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内集群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引导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加强重大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优化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集群建设用地保障,指导集群高效集约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群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集群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推进标准化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统计、地方金融管理、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群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集群组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推动其发挥交流合作、平台建设、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行业自律、规范竞争、纠纷调解等作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集群发展实际需求,推动企业、行业协会等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产业服务平台,为集群和企业发展提供技术创新、共享智造、区域品牌、金融服务、招商引资、基础设施等资源和服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前瞻引导、合理布局全省集群发展,推动优势集聚、产业协同,提升集群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布局,立足发展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者政策措施,引导集群企业差异化发展。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群梯度培育体系,明确标准、分类施策,引导和支持各地立足产业基础,完善集群生态,打造竞争优势,推动集群逐步提档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集群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培育创新型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培育集群龙头企业,鼓励开放共享生产资源和市场资源,带动关联中小企业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集群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建设一流企业。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打造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能力、管理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集群强化共享理念,在原料集采、研发创新、中试验证、工业设计、生产设备、关键工序、检验检测、电商物流、区域品牌等方面创新共享场景,因地制宜推广共享智造,积极探索人才共享、订单共享等新模式,推动制造能力、经营能力、创新能力等融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集群企业自愿组成采购联合体,依托具备核心供应商资源优势的龙头企业、产业服务平台、行业协会等,整合大宗物资、工业专用品等共性需求,实施集中采购,提高议价能力,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集群企业联合建立共享实验室、中试平台或者技术联盟等,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众筹科研;推动建设概念验证、中试孵化等共享平台,支持集群企业加速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促进技术扩散和产业链协同升级,形成研发、应用、迭代的良性循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集群企业聚焦共性制造需求,通过建设共享工厂等载体共享通用性强、购置成本高的生产设备,通过资源共享、技术互通和产能协作等方式共享关键生产工艺、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集群结合实际共建共享数字化智能化设计平台、工业设计资源数据库、快速手板打印中心、设计供需对接平台等,为企业提供设计工具、产品设计、手板制作等公共服务,促进整体设计能力提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强化服务保障,鼓励集群企业围绕共性需求,共建共享质量标准实验室、质检中心等检验检测平台,支持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向集群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提供计量、检测、认证等综合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集群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建设,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积极参与制定或者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研究制定先进企业标准,引领集群转型升级。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集群整合仓储运输、电子商务等,发展一体化共享直播间、共享云仓、统仓统配以及工业品直播等新业态,提高供应链协同效率,通过内外贸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等实现订单聚合、路径优化和库存管理,推动集群产品快速布局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不同集群需求,分类建设共享物流体系,完善区域物流服务网络,加强物流信息互联融通,畅通多式联运通道,集成优化物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增强服务效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和宣传推广,鼓励和支持集群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得有关认证,统一品牌标准、统一宣传营销,推动品牌合作,做优做强区域品牌。鼓励有条件的集群探索构建品牌矩阵,搭建市场化行业展会、博览会等交流对接平台,提升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七条 本省设立集群相关重大科技专项。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科技创新平台布局,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机制,开展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滚动实施省级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团、工业诊断服务机构等为集群发展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扶持政策,建立常态化的企业技术需求征集和发布机制,推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与集群企业需求精准对接,促进科研成果在集群落地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在集群区域外人才技术聚集、科创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研发机构,并制定人才、项目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集群数字化转型政策措施,加快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提升集群数字化承载能力,推广“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鼓励有条件的集群建设高质量工业数据集,打造可信数据空间。推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集群企业研发、生产、营销、供应链等全流程应用,培育数字化典型应用场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具备产业基础的集群企业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培树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培育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平台,支持链主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一体化数字化改造;探索集群整体数字化转型模式和路径,培育智慧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数字化服务支撑体系,培育和引入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支持集群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数字化转型服务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集群强化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提升用水用能效率,构建高效清洁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培育建设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工厂、零碳工厂,鼓励和支持建设污染治理共享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规则,根据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和减排规定,差异化采取应对措施。除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普遍实施停产、停业;经批准普遍实施停产、停业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出具正式的书面告知文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各类开发区,合理规划园区产业布局,建设“园中园”“一区多园”等产业载体,完善园区产业生态,为集群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配套,推动集群企业向园区集中,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河北雄安新区应当高水平建设河北雄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安中关村科技园等,推动空天信息、新材料等产业集群式发展,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努力建设新时代创新高地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样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产业链梳理分析,绘制产业链图谱,引导和支持集群企业错位布局、分工协作、链式发展;推进铸链强链补链延链,开展产业链招商和关键节点企业培育;建立产业链协同发展机制,支持链主企业开放产业链资源,推动集群内、跨区域产业链协同配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壮大科技服务业、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对外贸易代理服务等重点生产性服务业,增强对集群的全产业链支撑作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集群企业主动对接国内需求,完善市场营销手段,举办或者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活动,加强集群间、企业间交流协作,积极拓展国内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境贸易服务体系,为集群企业提供全链条涉外服务,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博览会,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支持集群和跨境电商物流基地所在地建设集货平台,助力集群加快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和负有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协调海关、税务、边检等有关部门,创新货物贸易监管制度,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提供专业化通关解决方案,提高通关效率,推进及时足额办理出口退税;实施政策精准支持,优化信用培育、原产地签证、技术性贸易措施帮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出口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集群企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强化标准引领、信用约束、政策指导,推动行业自律,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水平无序竞争,引导企业以高质量产品和服务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集群企业纠纷的化解,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集群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用于集群发展,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上述专项资金或者项目资金应当重点用于支持集群共享智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关键技术攻关、企业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工业设计、区域品牌培育等。
省人民政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扩大基金规模,加强基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发挥好现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优先投向集群发展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集群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本着自愿原则,依法依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集群发展开展投资。社会资本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享有平等的市场机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优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和支持使用未利用地,保障集群重点项目空间需求,优先保障共享智造项目用地。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增量用地规模,向集群发展重点区域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集群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完善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健全联动审批机制,提高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和行政审批时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电力、市政公用服务等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集群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保障,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多层次集群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一群一策”专属服务模式,提高集群金融服务精准性、适配性;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集群的信贷产品,优化审批程序,积极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和引导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集群项目;鼓励和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针对集群特点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集群发展提供增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集群开展“数字化+金融”模式创新,推广应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政府部门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数字化服务商、金融机构、集群、企业合作机制,实现生产经营数据连通归集,为金融机构服务企业提供可信有效的数据采集渠道。
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高等学校与集群和企业对接机制,协同培养人才、协同技术攻关。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立足集群发展需求,指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依法依规动态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方式。鼓励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根据集群发展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置专业、开设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教育链、创新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集群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共同建设卓越工程师学院、研究生工作站、现代产业学院、人工智能学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建立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和技术工人联合培养机制,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鼓励集群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畅通集群企业职称评审渠道,采取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为集群引进和培养人才提供支持。
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立足集群发展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或者产教融合实训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集群企业建立健全人才资源共享机制,完善项目式、兼职式、候鸟式等多种引进使用人才方式。鼓励人才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联合用工服务,支持集群搭建共享用工服务平台,实现供需双方快速匹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集群统计监测机制,加强运行监测和指标分析,科学设置集群评估体系,定期组织监测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引导集群科学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促进集群发展的原创性、差异化政策措施;对创新、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是符合改革方向、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