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
(2024年7月12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序开展工作,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立法工作中更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确定的、按规定的职责参与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是以下单位或者组织:
(一)县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乡镇、街道和村、社区;
(三)企业、企业联合会、商会、行业协会;
(四)律师事务所;
(五)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系点;
(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或者区域代表性,在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深化改革或者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引导或者示范作用;
(二)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愿;
(三)能够积极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一定工作场所或者设施。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征求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意见建议;
(二)组织征求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收集反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协助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后评估;
(四)派员参加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与立法工作相关的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结合实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六)收集和反映基层组织、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其他意见建议。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统筹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指导、工作协调、教育培训等工作。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共同推进立法工作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各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下同)人大常委会和雄安新区人大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总体要求,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要求,一般由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雄安新区人大工作机构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主任会议报告,根据情况提出动态调整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之中可作部分调整,每五年集中调整一次。
第八条 被确定为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悬挂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制作的标志牌。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信息员队伍,保障工作有序进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每年年底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鼓励和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与志愿服务组织建立服务对接机制,鼓励志愿服务以制度化、常态化方式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各级人大代表和群众的联系,“原汁原味”地反映意见建议。对于收集的意见建议,可作必要的归纳整理,以书面形式按要求报送。
第十一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的有价值的立法意见建议,并在有关立法议案、调研报告、审议报告中对采纳情况予以体现。吸纳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的,应当反馈。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适时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参与立法的能力。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杂志、简报、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的宣传报道。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定期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寄送《公民与法治》《河北人大通讯》等。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财力情况,为基层立法联系点适当拨付补助经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基层立法联系点补助工作经费,鼓励企业、个人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经费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6日通过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