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种业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87条,围绕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与育种技术创新、品种管理、生产经营、保障促进、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以法治硬核力量,护航种业振兴。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种业振兴行动,培育出小麦、玉米、杂交谷子、高油酸花生、双高大豆、马铃薯等一大批优质品种。与此同时,我省也存在种质资源开发利用不够,大品种缺乏、小品种杂乱等问题。
“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规范与促进并重、夯实基础与适度前瞻并重,探索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种业治理体系,优化种业发展环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级调研员董良说。
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思路,明确应编制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发展规划,统筹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常态化开展种质资源普查调查。省级种质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应当依法开放共享。鼓励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与高校、种业企业等联合开展交流利用,规范境外引进资源管理,严格划定保护红线。
为激发种业创新活力,条例要求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创新体系,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种业企业等开展基础性、前沿性育种理论与技术研究。鼓励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市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重点培育领军企业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支持协同创新、异地繁育和成果转化。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首次对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业的发展作出系统布局和统一管理。在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同时,针对各类种业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关措施。
“比如,条例规定农作物种子要开展标准化生产、建立繁育生产基地,林木良种基地等应当以培育林木良种和乡土树种为主,水产苗种应加强亲本管理、改善苗种繁育环境。”在全国人大代表、涉县林业局正高级林业工程师刘素云看来,这不仅贴合生产实际,也为基层监管和市场经营提供了清晰明确的遵循。
为厚植种业发展沃土,条例还从财政、金融、保险、土地、人才、科技等方面打出政策“组合拳”,特别明确对具有重大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的项目予以长期稳定支持。同时,建立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良种进行奖励性补贴。明确基础性、公益性种业研究工作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定依据,职称评定不得简单将育成品种或推广收益作为限制条件。(霍相博、高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