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监督立法工作,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向社会各界征求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草案)》的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9月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北分院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050227
电子信箱:mx@hbrd.net
传真:0311-87906421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8月5日
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计划执行监督
第四章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
第五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更好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监督,增强审查监督实效,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对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初步审查、审查和批准、执行情况监督、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以及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以下简称五年规划纲要)。
第三条【工作原则】计划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职责划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查和批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计划草案、计划报告和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对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有关专门委员会结合工作职责做好审查监督相关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承担计划审查监督具体工作。
第五条【计划编制】省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省人民政府编制五年规划纲要应当体现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增强指导和约束功能,提高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计划应当与五年规划纲要保持衔接,贯彻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大战略任务,将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并根据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等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
第六条【监督方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查研究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计划审查监督。
第七条【专项监督、联动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贯彻落实计划,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事项,可以开展专项监督,也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联动监督,或者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八条【跟踪监督】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计划审查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协同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加强计划审查监督与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的贯通协调,充分运用统计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成果,提高计划审查监督效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对计划审查监督提供协助。
第十条【联网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加强计划审查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网监督要求,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
第十一条【代表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计划初步审查,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政府配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审议本条例所列计划审查监督相关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监督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计划审查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省级主要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途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计划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初步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计划草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五年规划纲要开始的年份,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同时将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及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年度计划初审重点】对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
(三)本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和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本年度计划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五)本年度计划应当与五年规划纲要保持衔接,贯彻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大战略任务,设置的年度目标、工作重点,有利于五年规划纲要整体目标稳步推进。
第十六条【年度计划初审材料】对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和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和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建设项目未完成的,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包括编制原则、形势分析、本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和指标编制的依据,重点任务及相应主要政策、措施的主要考虑等;
(三)上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本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总体安排情况;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初审调研】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年度计划初步审查阶段,可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视察重点建设项目进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第十八条【规划纲要初审重点】对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本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指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省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本省中长期发展目标,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
(四)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国家宏观政策和省委工作要求,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第十九条【规划纲要初审材料】对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指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情况,重大政策举措实施成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主要目标和指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工程项目未完成的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包括发展环境分析,指导方针,主要目标、指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三)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关于五年规划纲要的专家论证报告;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规划纲要初审前调研】 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编制建议,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初步审查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初步审查后,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十五日内书面反馈研究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年度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规划纲要开始的年份,省人民政府应当同时提出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报告、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由大会进行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供关于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的解读资料。
第二十三条【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审查,结合会前初步审查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审查结果报告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审查结果报告主要内容】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计划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期年度计划或者五年规划纲要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期年度计划或者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建议;
(四)对实施年度计划或者五年规划纲要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汇总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汇总各设区的市、定州市、辛集市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一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三章 计划执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原则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年度计划执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针对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第二十八条【年度计划执行监督重点】对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主要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第二十九条【年度计划执行分析】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安排,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驻冀有关单位关于年度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开展专题分析。
因本省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组织召开专项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并将会议对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规划纲要实施监督重点】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第三十一条【规划纲要年度监测】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重要依据。
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第二年起,每年第二季度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实施情况的监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规划纲要中期评估】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第三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在第三季度前将评估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针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第三十三条【规划纲要总结评估】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前,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下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大战略任务完成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在下一个五年规划期改进完善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审议意见处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计划执行日常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产生的年度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月度、季度、年度分析材料(包括报告和报表)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
第四章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
第三十六条【总括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政策落实、重大工程项目、地方金融工作等重大经济事项的监督,以保障计划的有效执行。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经济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
(一)中央和省委提出重大经济工作要求;
(二)国家和本省出台重大经济政策;
(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对本省经济形势形成重大影响;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十八条【重大工程项目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选择部分投资规模较大或者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工程项目,围绕其建设进展和建成投产达效情况等开展年度专项监督,或者实施跨年度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工作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业运行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情况。根据年度监督工作安排,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中央驻冀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提供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配合支持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重大经济事项调研】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针对重大经济事项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第四十一条【重大经济政策监督】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经济政策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政策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五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调整总体原则】 计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计划的个别指标在执行中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一般不作调整。
第四十三条【计划调整的情况】 年度计划或者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一)国家出台重大改革政策,需要对相关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进行调整;
(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必须作出调整;
(三)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计划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计划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第四十四条【调整方案的提出】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以议案形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早于当年第二季度末、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早于其实施的第三年第二季度末、不迟于第三年第四季度末。
第四十五条【调整方案初步审查】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及说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六条【调整方案初审重点】 对计划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十七条【计划调整审查结果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调整方案的议案时,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关于计划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计划调整的基本情况;
(二)对计划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评价;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计划调整方案的建议;
(四)对调整后计划的执行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调整情况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年度会议报告。
第四十九条【指标变化报告】计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出现下列情况的,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一)由上一级国家机关进行核算的计划指标数据的变更;
(二)因国家普查、统计核算方法调整触发对计划指标历史数据的追溯修订;
(三)因获得更完整基础资料对计划指标初步核算数据的修正;
(四)因落实中央要求或者对标衔接国家规划等,对年度计划报告或者五年规划纲要进行修改;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决策失误、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计划草案、计划报告、计划调整方案等;
(二)未按照规定到会回答询问或者报送计划审查监督所需资料;
(三)擅自变更批准的计划或者谎报计划执行情况;
(四)拒不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计划的决议、决定;
(五)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计划的审议意见拒绝处理或者故意拖延处理;
(六)其他妨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参照执行】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计划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同时废止。